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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CEPA规定港澳银行在大陆经营仍然享受优惠政策
中国网 | 时间: 2006-11-1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国务院新闻办11月16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和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即将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方面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有记者提问,“在CEPA的规定当中,港澳银行到内地可以开展业务是有优惠政策的,这个《条例》颁布之后,如果外资银行也享受国民待遇的话,会不会和CEPA的内容相冲突?”宋大涵对此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附则里专门有规定,就是第七十二条,这条规定是这样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后面一句“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就包括了为CEPA留下的空间。(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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