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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四特点 受害人数多
中国网 | 时间: 2006-11-23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在今天的发布会上向社会通报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关情况。他介绍说,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它具有如下四方面的特点:

    (一)金额巨大,涉及面广。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为例,今年1月至10月,共立案1210起,涉案金额175.1亿元人民币,占同期全部经济犯罪涉案金额的22.2%。如,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以发展养殖蚂蚁为名,非法面向公众集资,至案发时,共非法集资近30亿元。同时,涉众型经济犯罪犯罪的涉及范围不断扩大。从行业看,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领域;从人员看,涉及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和学历较高的城市“白领”;从地域看,从东北、华东、华北地区扩展到中西部地区。如,山东公安机关侦破的“蝶贝蕾”传销案,共涉及全国16个省、市的50余万名群众。

    (二)手法多样,不断翻新。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织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其中包括: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租养、代养、托管、代管;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目的“购后返租”;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集资;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以即将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的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以互联网为炒汇平台,大肆实施的非法外汇买卖活动等等。

    (三)虚假许诺,高利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120%。如,湖南株洲发生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等利用设立的8家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对存款者除支付正常利息外再当场给付5%—12%的现金回报等方式,非法吸存1.5亿元。在吉林纳士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该公司以开发新型建材为名,以120%的年回报率,吸收资金1.25多亿元。(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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