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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五周年座谈会今天在北京大学举办,主题为“入世五周年:回顾与展望”。国务院法制办外事司司长吴浩评点了入世5年来中国法制建设的情况、回顾和展望。
吴浩认为,WTO首先是套规则,这个规则是我们国家加入国际条约,要保证这套规则在中国得到有效的实施,是我们的国际义务。但是WTO的规则必须通过我们的国内法来使用。所以,加入WTO我们面临的一套规则的体系、一套规则的意识。中国入世谈判这么多年,应该说在双边会谈的时候比较多的涉及到具体的非关税措施减让等承诺。但是,在工作组的会谈领域,很大程度上我们感觉到以美欧为首的是在我们的规则体系上引进项目。举个例子,我们在工作组报告中,这一块是高于WTO的,这里面很重要的条件,我研究了其他国家加入WTO的规则,很简单,我们很复杂,人家的一条我们变成三条,比如说规范我们基本的法律制度,透明度原则、非歧视性原则,实际上就是要影响中国基本的法律体系或者是法律框架。现在回过头来5年来看,实际上我们得承认我们的法律建设过程中,WTO这套规则不是简单地照搬过来的,实际上规则带着一些意识,也对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一些影响。
吴浩说,入世之初我们面临着中国的有关法律制度能不能经受得起、经受得住WTO规则的冲击,做到与WTO规则和我们所做的承诺相一致,我们的法律是否能够保证WTO规则在中国有效的实施,这是面临的一个问题,当时我们意识到了。现在回过头来看,加入WTO对我们中国的法律建设而言是一个全面的、具有深远影响的大事情。从5年来的时间表来看,我认为我们应该说抓住了机遇,以此为契机,把实施WTO规则与加强我国的法律建设,维护我国的法律统一有机统一起来。我们为实施WTO规则承诺所做的法律修改和制度调整,以及保证WTO规则实施机制的完善,内容很丰富,应该说是我们履行WTO规则的一个亮点,得到了WTO和它的成员的高度评价。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建设的各个层面也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应该说中国的法律建设与WTO是双赢的,我想说明的问题简要地做个回顾,介绍五个方面,其中四个方面是从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包括政府的公共行为来进行制度建设的。
第一,进行了大规模的法规修改和制度调整。5年来,为了履行承诺,我们国家无异于进行了一场大规模甚至深刻的变法,开展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最危急的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清理和修改,中央层面从99年底就开始了,有计划、有步骤,数字因为统计口径不一样,我们法制办的统计口径是截至2002年12月份,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政策措施1000多条。地方从2001年9月就开始按照统一部署进行清理,到2002年6月底,仅仅是31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大数清理了200多万件,立改废19万件。在这以后,中央和地方继续适时地、按计划地做了大量的修改和调整。这么大规模、彻底的法律修改和制度调整,应该说在WTO组织中是空前绝后的。
第二,完善了透明度和立法的行政公共参与制度,我们入世前后制定和修订的立法法、行政法规执行条例、规章执行条例、行政许可法以及一系列中央和地方的法规,对有关的立法透明度及公众参与做了大量的规定,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比如说研讨会、论证会、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立法和公众参与。在实践中,应该说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也在提高,在商务部设立资金方面,还有一条是法规意识,我们入世以后,为了履行90天之内提供一个文本的任务,国务院专门发布了一个文件,各个地区,省这一级的普遍设立了一个机构,部分部门的法制机构也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专人来从事。日本还专门到我们这儿来学习,从这来讲,我们的透明度,应该说从议定书来讲我们做到了,或者说基本做到了。但是,就这个问题,我回应一下夏司长讲的,透明度的条款商务部把这个任务交给我们,我当时是激进派,我认为WTO的透明度从法制历年来讲并不是最高的,因为它要适应大多数,从我们国家的建设上来讲,提高透明度没有坏处。从入世5年来看,应该说我们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是一个全面的进步,但是与我们现在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比起来还有很大的差距。
第三,建立和完善法规、给长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加入WTO以后,我们的立法法明确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我们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地方的法律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WTO讲政策措施都纳入备案审查,甚至有的地方,规范文件的执行权,从市政府、从区县不能修改,但是这个可能有些正义,但是体现了对政府立规行为的监督。另外,设定了一定的社会公众对立法行为的纠正机制,比如说只要发现有关的法规规章和行政决定不满意,可以到国务院来找有关法律办,当然有一些具体的程序和机制来做。法规规章备案程序,这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完善了具体的规章,监督和救济机制。这里主要有几项工作,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工作,进行综合执法试点,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是我们整个政府内部程序的监督制度,各级法律机构承担。举例来讲,1999—2006年,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53万件行政立案,和行政诉讼法基本上相等。这些工作对规范与WTO有关的政府行为还是起到很大的作用的。
第五,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推进。标志性的事情就是2004年3月份,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推进应该说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可以这样说,纲要中包括了WTO的一些要素,所以说纲要的推进,法制政府的建设对WTO规则的实施起到了一定保障的作用。
吴浩最后强调,WTO的规则意识和保证WTO有效统一的实施要求,与我们国家宪法规定的法制统一的原则是一致的,目前应该说我们中国有几句话,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框架体系基本形成,全面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全社会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应该说我们最近5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又好又快的发展。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成绩,我想是我们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制国家和WTO的内因及其成员对我们实施WTO外在要求互相作用的结果,现在一定时期讲,尤其刚入世之初的时候,外因虽然通过内因起作用,但是外因的因素大一些。我经常跟外国人讲,他们老说我们的承诺没有履行,我说你们不要担心中国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不符合,因为实施规则不但符合WTO的利益,也符合我们中国的利益。我们现在法制建设中还存在着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是应该说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目前贯彻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可以预言中国今后的法制水平会越来越高于WTO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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