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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辖市消协:禁止自带酒水的要害是酒水暴利
中国网 | 时间: 2007-01-10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联合声明

禁止自带酒水的要害是酒水暴利

目前,部分餐饮企业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一些行业协会以“行规”的形式推波助澜。为此,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为坚持正义、维护市场交易公平,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告如下:

一、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规定

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之规定。

三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之规定。

二、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要害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实质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

餐饮企业设定的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不公平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其所提供酒水的暴利,要害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高价酒水,餐饮企业所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高额的酒水利润是支持餐饮业不公平条款的源泉。餐饮企业的高价酒水在实质上构成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交易。

三、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经营者应秉承“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市场交易原则从事经营活动,有关行业组织和餐饮企业联合作出“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业规定属限制交易条件的市场垄断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设定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强制消费者购买高价酒水,不符合我国“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四、有关组织和餐饮企业联合做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规定涉嫌促成行业垄断,形成价格联盟,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个别餐饮企业设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的规定,应该由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双方自主决定,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而通过行业联合或企业间串通单方面做出的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行业规定,是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设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促使企业形成行业性垄断,涉嫌价格联盟,使消费者无法自主选择,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行业作出的行规,本应以实行行业自律为主,规范本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可设定对消费者的不公平规定。如果设定,也是无效的。

五、呼吁餐饮行业加强自律,树立“以消费者为本”的经营服务理念,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反暴利法》和《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联合定价限制竞争的禁止性规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号召广大消费者坚决抵制有关行业的价格联盟,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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