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下午16:30,中国网“圆桌网谈”特别请到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尹飞,三位嘉宾为广大网友解读《物权法》草案。
关于《物权法》草案中对物权保护问题,王轶教授指出,对物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说刑法也保护、行政法也保护、民法也保护,其他部门法也进行保护。具体到《物权法》草案的规定来看,对物权的保护途径本身也很多,当然其中最集中的、最典型的体现就是《物权法》草案第三章关于物权保护。这一章一方面告诉每个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围绕着物权它的归属和内容产生纠纷时去解决这个纠纷,同时也告诉我们,《物权法》草案上跟我们现行的立法相比,确立了一个新的对物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比如像返还财产、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这些主要是针对非法侵占别人财产的问题,这时候物权人可以用返回财产来保护自己的物权。
或者是针对别人实施的行为造成的状态,有跟物权的圆满状态造成妨害的危险,或者已经实际造成了妨害,那么可以通过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来保护物权人的权力。在《物权法》草案上还确认,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来对物权人的权利提供保护。
吕忠梅代表说,《物权法》这个问题确确实实是一个很庞大的题目,也不是一部《物权法》本身就可以完备,其他很多法律都在对物权进行保护,因为物权是一个最基本的权利,对它的保护也是最全面的。物权请求权制度,它的意义是,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到法院去首先提出请求,这个请求是向法院提出我要求返还,要求确认损害的行为,在这个基础上可能会进一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这和过去的只有损害赔偿请求的比较的话,这个请求权的规定显得保护体系完整了。
这一次的《物权法》就把这个制度明确提出,对明确每个人保护的途径非常有意义。
尹飞副教授表示,从目前《物权法》的规定来看,至少从民法上对物权的保护很大的通过这个系统工程来进行,就是说第一步可以要求确认你的权利,确认物权;第二步,如果说确认了你的权利之后,你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你可以请求物权请求权;第三步,如果确实还有损失,这时候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些对于保护权力人的权权利是非常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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