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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16:30,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飞做客中国网“圆桌网谈”,解读《物权法》草案!
三位专家详细介绍了《物权法》草案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以下为网谈实录。
[王轶]:其实作为抵押权制度,民事基本法在1986年4月12日颁布,1987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中有规定,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也对抵押权有规定,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我到银行去贷款,银行担心我到时候不能返还本金、支付利息怎么办?要求我提供担保,我就把我的房屋设定一个抵押权抵押给银行,我们定一个设定抵押权的合同,再办一个抵押权的手续,这样一旦到期不能返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话,银行就会跟我协商用房屋折价来实现他的债权,或者他请求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我的房产,然后从拍卖和变卖的价款中间优先受偿,这样的一个权利就是抵押权。
在《物权法》草案上对于抵押权做了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而且跟我们现行的立法相比,应该说还有一些完善,比如认可了浮动抵押权制度,另外在动产抵押权制度中也建立了相对完备的规则,在最高额抵押权上面也建立了比现在的法律更为完备的规则,应该说都还是有进展的。
[吕忠梅]:关于抵押权这部分主要还是在担保法的基础之上,应该说整个的担保制度,根据过去担保法的实践,对于担保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都进一步做了完善,所以我觉得从整体上来看这次的抵押权制度比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和担保法的规定有比较大的进步。这对于我们司法实务部门在审理案件当中是最好的,因为抵押案件比较多,在现在的合同案件中是比较多的。
[尹飞]:作为抵押权,《物权法》草案确实做了很大的突破,比如以前我们在担保法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才能生效,所以说有时候有些人先跟你签一个书面抵押合同,然后拿到贷款,拿到贷款之后赖账不办登记,这时候你告到法院也没有办法,合同法没有生效。但是我们这次就明确把这两个分开了,登记只是发生设定抵押权的效果,合同即使没登记也是有效的,这个确实很有意义。
另外一点,可能跟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同,抵押权从现在来看,对于抵押物的转让规定比以前要收得紧多了,如果一个财产设定抵押的话,以前的司法解释还是可以转让的,但现在原则上不能转让,除非得到了抵押权人的同意,或者受让人同意代为清偿债务。(郭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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