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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制定民办高校办学管理规定 规范办学行为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2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3月26日(周一)15时,教育部例行新闻发布会在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举行,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韩进介绍了教育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过程中做的一些具体工作。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办通知,还有中共中央组织法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原则精神,教育部制定了民办高校办学管理的规定,其目的是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明确高校的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这个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产和管理,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及国务院和省级教育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职责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若干规定的发布实施对规范高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防范民办高校办学风险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尽快形成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的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格局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加强了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起了工作协调机制,积极与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宣传、财务管理,收费退费,对非法中介违规办学的行为的查处,努力建设民办高校教育健康发展的协调机制。

第三,推进民办高校督导制度的建立,若干规定按照民办高校促进法的基本精神,规定了省级教育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的任职条件、任期及职权。同时,教育部积极与省级教育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探索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的有关做法,目前江西省委教育工委会同省委组织部门已经完成了向十所民办高校派遣了督导专员的工作。督导专员同时兼任这些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开展了民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核查工作,促进民办高校不断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利用这种方式,改变过去我们存在的重审批不重管理的工作的不足。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书本问题调整标准通知》的要求,每年开展对民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的结果,对达不到结果的民办高校给予限制招生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这件事情实际上从2006年一直在做,但它有一个工作的力度,一开始做有一个从政策上允许一定的宽松度到逐渐严格的过程。

第五,为了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我们在教育部颁布的部长令若干规定里,对民办高校的资产过户做了具体规定。这件事也是法律要求的。但操作问题上,一直没有提出一个集体的要求。这次在若干规定里做了明确规定,明确要求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现存的高等学校的状况多数都没有真正过户到学校的名下。我们给了一年的期限。同时规定本规定下发以前,资产未过户到名下的,自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落实工作。

第六,加强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管,规范招生简章广告的发布,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前比较零散,不是很系统。比如说我们在规定里已经明确提出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有关的内容,必须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才可以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这跟其他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样的。对学校自己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过去都是混在一起的,这次做了这个规定,能够避免宣传上的误导造成损失。省级教育部门可以对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民办高校予以处罚。

第七,发挥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民办高等学校中的作用,我们认为行业组织还是非常有必要的,积极发展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管理的作用,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形成新的格局。(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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