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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民办高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2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3月26日(周一)15时,教育部例行新闻发布会在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举行,[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韩进说,国家扶持和规范民办高校发展,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保障民办高校举办者、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高校的教师、受教育者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享受同等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高等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他说,以上这些实际上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规定的,下面的工作正在进一步落实。除此之外,2006年底国务院发布的《通知》里已经明确提出了措施,现在正在落实之中:

第一,关于税收的优惠政策。国办的通知里明确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这将促进民办高校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得到落实。

第二,关于合理回报。国办通知明确了财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制定民办高校合理回报的标准和办法。这也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同时明确了要做这项工作的责任人,这将加快民办高校工作人员的合理回报。

第三,关于教师人事档案管理和职称的评定,国办通知明确各地人事部门和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管理民办高校的教师人事档案要一致起来。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纳入省级高校职称评定的范围,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的评定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为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有利的政策支持。

为了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行政监管,确保其健康发展,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民办教育的规划、工作协调、宏观管理的职责,省级行政教育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管理的职责,财政、审计、工商、公安、民政、新闻等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职责和国办通知里都做了规定。同时对民办高校违反的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一些处罚的方式。尤其是对发布虚假广告,国办《通知》里都做了详细规定。 (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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