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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官员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国网 | 时间: 2007-04-11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4月11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美国电影协会联合主办的“保护电影网络版权•共建正版运营秩序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条例作出了具体的解释。

许超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去年7月1日实施的,它的内容大概可分成八部分。第一部分,基本原则,主要反映在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条,简单的说,就是除了法律法规有规定,任何人不得把他人的东西擅自上传。第四条规定的就是技术措施,也是这个意思,不经许可,不得擅自规避他人设置的基本措施,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第三个基本原则,第五条,对于权利管理信息除非有技术上的应用无法避免,一般来讲不得删除和改变。

第二部分,不经许可免费使用,在著作权法里叫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主要在两条有反映,第六条和第七条。第六条一共列了八种情况,这八种情况和著作权法的第22条是有直接的关系,在著作权法第22条里面,我们一共列了12种情况,可以不经许可可以免费使用。但是在网络情况下我们觉得有一些不适用,比如个人为了学习研究欣赏,可以免费用它。但我把别人的擅自上传,这是不行的。第六条合理使用,我们一共列了八种,比如引用别人的作品,为了说明问题增加我们的说服力,这是可以的,或者是国家公安部门、行政部门为了执行公务,也可以免费的使用。第二个免费的使用就是第七条,这指的是图书馆,图书馆按照条例的规定,我们分析了一下,在网上没有给它更多的豁免责任的空间,按照原来的规定,图书馆馆藏的图书如果濒临毁损,或者买不到了,你可以做一个复制本,现在还是这样,只不过把复制本理解为可以做成数字文本,这个数字文本和图书馆购进的正版的数据库可以上网,但是这个网仅限于图书馆馆内,不能出这个馆。

第三部分,法定许可。法定许可反映在条例的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八条是指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师制作课件可以不打招呼使用人家东西,但是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点和著作权法编制教科书不太一样。第八条的受益人是教师,著作权法里的23条规定受益人是出版社,是两回事。还有一条法律许可就是第九条,第九条主要是指为了辅助贫困地区,向这些地区通过网络来提供教学的做法,但是应当事先公告,如果三十天公告期之内,著作权人声明不能使用就不能用。如果没有声明就可以上网,上网以后要求拿下来还得拿下来。

第九条里比较有特色的一点,就是把互联网所谓安全港制度给确定下来了,这个在第20条到23条,第20条就是我们说的接入服务,只要接入服务商符合第20条规定的条件,在发生版权纠纷的情况下,他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21条就是我们说的缓存,也是一样的,只要缓存服务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他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2条就是我们讲的速度服务,这个就不一样了,在提供速度服务情况下,如果说权利人向你发出通知,比方说我是YAHOO,我提供一定的空间,给徐静蕾,让她办理一个老徐博客,有人在这个博客上贴了侵犯某人著作权的帖子,徐静蕾肯定是看不出来的,雅虎更不知道,因为网络空间非常大,但是著作权人如果发现以后,他可以向雅虎提出来,这个博客里面的这些东西是侵犯了版权的,你应该把它关闭、屏蔽,如果屏蔽不掉或者不屏蔽,如果拒绝,那我将来告的时候我连你雅虎一块儿告,你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你屏蔽掉,采取措施了,就没事儿了。这个是第22。

第23条,就是提供链接和搜索,搜索其实也是链接,从技术上说它应该是不同的,但是从法律上来说,他们的性质一样。一个可能是最开始我们讲的表面链接,现在弄一些关健词就是搜索,其实还是链接,就是搜索和链接和速度服务是一样的。如果有人对你提供链接的服务商提出来说,被链的网站上有侵犯我版权的东西,你提供链接的服务商得断链,他就必须采取措施,如果不采取措施的话,就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在这里,条例第14条、15条,还有24条,是关于通知移除这些规定的,这个通知跟移除实际上是为了保证安全港,能够实施这种措施。通知也不一定在14条,权利人可以发通知,但是要履行以下的义务,就是他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等,就是这些东西。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条例颁布以后,也了解到一些信息,一方面来自权利人,他们说我们给某网发了通知,结果发出去石沉大海,根本不当回事,有的就当垃圾邮件给处理了。

另一方面是来自ISP的声音,网络服务商发来的通知太过于简单,我没有办法确认他的话是真的假的。首先他有没有这个资格,我就不知道,所以我没办法做决定。鉴于这种情况,国家版权局搞了一个通知的标准样式,这个已经在网上征求意见了。如果你是网络服务商,我希望你注意一下,你要不提意见我就认为你很满意了,你很满意了,将来我就公布了,你别怪我。这里面关键是通知的人要保证你说的话是真的,而且要能找到你。别你发了通知以后,过两天我再找你找不到。那怎么办?因为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你这个ISP跑不掉。针对当事人的通知,针对上传文件的人,我们也给他相同的权利,他可以发本通知,这个在第16条、17条。网络服务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以后,他要把这个通知转递给上传文件的用户,用户接到这个通知以后,他可以发出一个反通知,他可以说我保证我发的东西没错,接到反通知以后,这个ISP要恢复删掉的、屏蔽掉的内容,而且要恢复这些链接。反通知也要人家能够相信你这个话是真的,而且能够找到你。网络服务商只要履行了通知人的通知,即使删除错了,也不承担责任,这个责任由通知人来承担。网络服务商接到反通知以后即使恢复错了,也不承担责任,这个责任由反通知人来承担,通知人和反通知人最后可以通过法院的诉讼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为什么叫避风港就是这个意思。就是他们之间打官司,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网络服务商不介入,给网络服务商一个免责的空间。这是通知和反通知,这个可能是比较新的。

最后一部分,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共列了四条,第一个是第13条,13条就规定“版权的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他保存每天的信息”,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就是第18条,他列了1、2、3、4、5,5种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以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要由版权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第三个就是第19条,第19条讲的是只有行政责任,没有提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是什么问题呢?一个就是故意制造、进口或他人提供主要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或服务。一个是生产、制造,一个是提供服务,这两种行为如果都涉及擅自解密,他要接受行政处罚。第二种就是通过网络提供他人的信息获得经济利益。第三个就是讲扶贫,扶贫的时候应该给钱没给钱,或者是人家要求删你没删,最后一个就是第25条,如果网络服务商拒绝向版权行政部门提供他保存的这些信息,他要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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