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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条例为政府应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立规定
中国网 | 时间: 2007-04-24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4月24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来看,一般没有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只是规定了不公开的内容。除了不公开之外的,都应该公开。这就是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张穹说,我国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从两方面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

张穹说,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了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防止行政机关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或者是公布政府信息的随意性。另外,把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地予以公布,这样方便群众知晓政府的信息,也减少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刘峻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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