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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一年准备期基于三方面考虑
中国网 | 时间: 2007-04-24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4月24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所以规定了一年的准备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他说,一是人民群众有一个了解的过程。政府信息公开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让全社会有一个了解、适应的过程。要通过各种渠道使广大群众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制度。

二是政府有三方面的准备工作要做。第一个准备工作是各行政机关要有一定的时间对本机关大量政府信息进行整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第二个准备工作是要负责指定专门的机构来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还要建章立制,建立各种制度。按照条例的要求,社会评议制度、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要建立起来。第三个准备工作是要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具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三是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清理、修改和完善相关的规定。一些省、市和政府部门在条例公布之前已经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一些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如果有和条例不一致的地方,要统一起来,有要求不明确的地方,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来进一步明确。所以,也需要有一段清理原来规章的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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