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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4举措查安全事故背后腐败 杜绝官商勾结
中国网 | 时间: 2007-05-10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今天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调查和处理,特别是严肃的处理,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参与其中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一项保证性的措施。为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开展认真严肃的工作,安监总局将制定如下四项措施:

第一,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国务院颁布了《特别规定》和这次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法律有《刑法修正案(六)》、高检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现在正在修订的《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另外,中纪委监察部正在查处煤矿非法入股问题。安监总局和监察部一起制定的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的规定以及不久将要出台的关于党纪处理的解释,这都是一系列的近一两年之内发布的法律法规,这个力度显然是加大了。

第二,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很早就有关于案件移送的规定,一旦发现涉嫌的人员涉嫌犯罪,我们就会按照这个要求移送给司法机关。去年6月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高检、高法、司法部还有安监总局就近两年来重特大事故查处落实的情况,对全国各省市进行了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总的是好的,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引起了中纪委、监察部、高检、高法、司法部的高度重视,进行整改,而且制定了措施。

去年“5.18”山西大同左云事故判决结果,开始不是这个结果,后来省委、省政府发现以后,山西省高院启动了纠错机制,第二次判决是现在公布的结果,这说明起作用了。

第三,在实际的工作中,特别是检察机关,近两年来几乎都参与了事故的调查,对事故的查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是去年国务院决定的。高检非常支持安监总局的工作,检察院进入事故调查组,无疑提高了事故调查的权威性,而且安监总局和监察部、高检还发布了如何处理协调关系暂行规定,经过一年多的磨合,总的是很好的。

第四,即将公布的《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第22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李毅中介绍,安监总局还将采取的措施是中纪委、监察部牵头,建立和公安、司法机关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机制,移交司法机关以后如何判决、怎么判决,定期交换意见,最后的判决结果向社会公布。这个机制正在商量制定中。

李毅中说,公安机关在每次重大事故的现场抢险、追捕逃犯、调查处理中发挥了很大作用。《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李毅中表示,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对打击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煤矿非法入股,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以及权钱交易、官商勾结,非常重视,采取了很多措施,已经取得了成效。(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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