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上午国新办举行的5起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决定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近年来连续发生瞒报、逃匿事故,有人认为这与国家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有关系,在刚性指标的重压下,瞒报事故成为极少数企业和地方政府官员的本能选择,对这种现象应该如何看待,以及将如何打击这种行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对此指出,今年以来瞒报、逃匿事故接连发生,据统计,一季度以来,煤矿有9起重特大事故经核实是瞒报的,占重特大事故的五分之一。但是简单的把这个现象归结为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这是不正确的,至少是误解。
李毅中表示,恰恰相反,问题的症结正在于责任制不落实,在于处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是我国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弊端,因此才要重典治乱,依法治安,才要落实责任制。一些事故责任人、不法业主,之所以敢于瞒报、谎报、逃匿,就是因为存在侥幸心里,以为瞒报别人就不知道了,以为逃跑以后时过境迁就不了了之了,就是因为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
因此,必须加大依法治安的力度。李毅中指出,《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39条作了补充,已经确定了事故瞒报罪;高检、高法关于矿山违法案件的《司法解释》第6条、第7条对瞒报罪,什么是严重情节、什么是特别严重情节作了司法解释;6月1号生效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36条、39条,分别对谎报、瞒报、迟报、逃匿加大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最近两个案子的处理就是这一系列举措的结果。一个是去年“5.18”山西大同左云透水56人死亡,矿主和乡领导人勾结起来瞒报,最后对副乡长判12年,矿主判16年。 另一个是今年“3.18”山西晋城煤矿发生爆炸火灾事故,21人死亡,晋城市人民法院从快从严判决,对实际控制人数罪并罚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100万元,对副矿长判20年,罚款100万元。
李毅中表示,这些对全社会都是强而有力的信号,说明了党和政府,司法机关下决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一方面是从严执法,一方面是依靠广大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举报,在这种情况下,让那些瞒报、谎报、逃匿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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