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彪:竞争政策是推进长三角市场一体化的基石

发布时间: 2019-12-12 09:02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刘志彪 | 责任编辑: 江虹霖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规划期至2025年,展望到2035年。以市场一体化为核心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建设,有助于虹吸全球先进要素实现创新驱动和产业升级,有助于构筑基于内需的新型全球化模式,助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笔者认为,其中关键,是将竞争政策作为推进长三角市场一体化的制度基石。

市场一体化发展的最终结果之一,必定是长三角区域经济实现“一盘棋”的发展格局。应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把内生于发达市场经济体制的竞争政策,作为推进长三角区域市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一盘棋”的手段和机制。

竞争政策是保护竞争的法治化、强制性的治理机制,它保护竞争而不保护竞争者,有利于实现由市场竞争协调的市场一体化。在统一的竞争政策协调下,所有各种针对市场主体的歧视性约束都取消了,竞争条件也公平和均等了,对各种所有制、技术水平、企业规模、各个地区的企业都是一视同仁的,这样市场留下的就是关于效率的竞争。谁效率低,谁就被无情地淘汰;谁效率高,谁就在市场上留下来。这样生存下来的企业就是真正能为社会创造价值和财富的优秀企业,也就真实地展现了高质量发展的进程。

竞争政策是限定政府在市场中职能的法治化、强制性的治理机制,它不仅反对行政垄断,从而有利于破除各种反市场一体化的行政力量,而且,竞争政策主张清理和废除一切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限制政府干预市场的空间和领域,从而有利于界定政府在市场中的职能和权力边界。

竞争政策是限制企业运用市场势力垄断市场的法治化、强制性的治理机制,它反对企业运用各种攻击性、掠夺性的手段获取垄断地位,从而有利于破除各种反市场一体化的市场势力。企业可以在市场竞争通过创新、管理、广告、收购兼并等行为形成市场势力。市场势力体现为垄断,但是不一定具有垄断能力就要被起诉。只有在具有市场势力且运用这种势力攻击竞争对手、对竞争对手和客户造成实质性危害的企业,才会受到竞争法的指控。允许企业形成市场势力是鼓励企业进行基于效率的竞争,不允许企业运用市场势力损害竞争者,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竞争政策的这种协调效应,表明它是市场一体化发展的制度基石。

竞争政策是鼓励企业运用收购兼并实现市场一体化的法治化、强制性的治理机制,它可以作为宏观经济一体化的微观基础手段和方法。很多通过政府强力干预的非一体化事务或者低效率现象,通过企业的市场化运作,轻松就可以实现。如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政府冒着刺破金融泡沫和引起经济波动的风险用行政手段强力去干预,强制去产能,费力不讨好、成本高昂暂且不论,其实际效果也值得重新评估。但是如果放开和鼓励行业内的优势企业去进行收购兼并,那么不仅可以很快消除产能过剩问题,而且可以借势成长起超大规模企业,从而在竞争中塑造出中国的跨国公司。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可大力推进兼并收购活动,国家的竞争政策也要为今后全国各地实施一体化战略留下一定的灵活操作的空间。

在现有的行政体制中实现市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除了有效的途径是要建设、完善和创新竞争政策的治理机制外,还可以提倡和鼓励政府间的协调与合作性治理。尤其是在涉及规划、交通、环保、治理、民生等方面或领域,不是市场机制可以通过竞争自动解决的,而是政府必须承担的天然职能,因此必须加强政府间的合作协商治理。这对解决市场的外部性、提高市场效率尤为重要。进行这种协商和合作,有时往往需要根据“成本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相互之间通过协商签订一定的协议,或者约定一定的章程,也需要把所涉及的某些政府权力,让渡给或委托给某个龙头部门去运作。操作的龙头部门必须接受参与者的集体监督。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要把这种让渡部分治理权作为政府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方法。

(作者系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