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就业:需防显性歧视变隐性歧视

发布时间: 2020-01-06 09:46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张原 | 责任编辑: 江虹霖

“多年来,女性就业歧视及职业发展受限问题普遍存在,我们调研发现,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使这一问题加剧。”民革天津市委会科教委副主任、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冯昱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人社部、教育部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要求,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使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还应得到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以防止女性就业歧视及职业发展受限问题死灰复燃,愈演愈烈。

冯昱经调研分析后提出,当前,女性就业及职业发展歧视从显性歧视逐渐转为隐性歧视,主要表现为:虽然用人单位在招聘信息中不设置任何有关性别歧视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仍然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男性职工、提高女性员工录用标准,或者直接将女性应聘者简历筛除。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除因严重违纪等原因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员工,但有些单位通过各种方式使怀孕的女员工感觉“待不下去”而“主动”辞职,且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同时,一些单位在女性员工的提升、培训等方面设置障碍、减少投入,阻碍其职业发展等。

冯昱认为,隐性歧视问题不仅需要社会重视,更需要政策引导予以解决。国家应当出台降低企业雇佣女性用工成本等积极措施,有效解决针对女性的隐性歧视问题。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规范内容、扩大覆盖、落实待遇,提高统筹层次,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负担,支持、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招用女性。此外,女员工孕、产、哺乳期导致的单位经济损失应适当给予补贴。

冯昱建议: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广泛开发女性就业岗位。要研究并在必要时实施“比例安排女性就业”制度,即政府出台政策在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中分别规定女性就业的比例,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课以额外税收,或收取“女性就业保证金”用于改善女性就业状况。在研究制定遏制隐性歧视的政策“杀手锏”的同时,循序渐进推进。应避免行政力量过度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配置,避免重走计划经济的老路,可先依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公有制企业中试运行,如果就业歧视现象有所改善,可不在民营、外资经济中推行,反之则需进一步推行。政策的实施应注意行业、岗位、专业技术分布特点,尽可能避免影响整体经济的运行效率。同时,开展女性员工能力培训福利计划,给予单位和个人补贴,鼓励女性员工提高学历、技能、专业技术职务和国家职业资格等级。采取适当措施,支持、鼓励用人单位促进女员工职位晋升、重视其职业发展规划体系建设。

“要提高家庭劳动社会化水平,分担减轻女性家庭负担。”冯昱表示,积极推进保洁、养老、育儿等家政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廉价化,推广普及现代家政服务,是使女性将更大精力投入工作,广泛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手段。建议发挥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区、产业园区开设托幼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置托儿所、哺乳室,既解决员工实际困难又能作为一项人性化的职工福利,提高单位的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