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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禁止问题食品无害化处理后销售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1-05-24

 >>观点

 条款虽减少操作性更强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现行规定先于《食品安全法》出台,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必要修订现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比现行规定,虽然条款减少,从原来的五章四十五条变为二十七条,但就内容而言,和《食品安全法》相对接,更具操作性,减少了召回过程中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可更及时有效地保护公众食品安全。

 现行规定提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邱宝昌表示,相对而言,消费者是一个狭隘概念,但征求意见稿将食品安全视为公共事件,在更高程度上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

 邱宝昌认为,征求意见稿也有不“给力”之处,如处罚规定中罚款3万元一项,不足以震慑违法者。不过,管理部门的权限如此,要解决这一问题最好能够上升到条例或者法律层面,以解决目前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低代价问题。

 >>解读

 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拟禁售

 【新规】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读】此前曾发生过有食品企业召回问题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再次上市销售的情况。还有的企业将问题食品处理后用作生产原料。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食品无害化处理并不完全等于人体食用就没有问题,这一规定更具体明确是对公众负责。

 要求销毁过程环保是必需的,此前有地区深埋或焚烧问题奶粉,这对环境有害,如三聚氰胺奶粉深埋处理,除了场地问题,还可能污染水质。

 召回食品不能用“换货”对付

 【新规】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解读】邱宝昌认为,这一条款与现行规定明显不同。根据现行规定,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等方式,来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但是征求意见稿未提及换货方式,“不安全食品不能换货,不合格就是不合格,只能销毁,而且是无害化处理。”

 有专家同时表示,取消“换货”的规定,无疑会加重企业的成本,却在更大程度上促使企业注重生产安全,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责任感。

 企业召回食品记入信用档案

 【新规】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解读】对问题食品的处理体现了企业的态度,及时召回体现了对消费者的责任感,尽可能减少对品牌的负面影响。将企业的召回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不但便于有关部门监管,也对企业形成更大的压力。

 邱宝昌认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有详细的规定,比如台账制度等,而召回记录进入信用档案也是一个很好的管理规定。最好能和企业的“退出”机制挂钩,根据档案记录,视情节轻重来对应退出机制,这样也许能更好地起到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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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石宇昕视频来源: CC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