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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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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CCTV.com消息(新闻联播):记者: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25号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共上海市市委原书记陈良宇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依法公开审理后,经合议庭合议,今天作出一审判决。
法庭经审理认定陈良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法庭审理认定: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区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埔集团、上海申花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39万元。案发后,陈良宇动员其亲属退缴全部赃款。
2002年,陈良宇擅自决定将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亿余元。
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为其弟陈良军违规获得354亩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41万余元。
2004年,陈良宇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良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对于所犯受贿罪有悔罪表现,能够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