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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财政必须是透明的 冯英  
 

“公共性”是公共财政的本质特征。有经济学家将社会财富的使用分为四类:花自己的钱为自己办事;花别人的钱为自己办事;花自己的钱为别人办事;花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其中,花别人钱为别人办事就是公共财政的范畴,但这类范畴在实践中往往是最为漫不经心的。因此,为防止政府花纳税人的钱时的“漫不经心”,“让信息对称起来“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共财政内在地要求财政应有高度的透明性。但是,由于我国经济转轨的特殊性,财政职能的转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然受传统制度惯性的束缚。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是全能型政府,对国民经济与公众生活进行全面的干预,在财政管理方面实行统收统支,由此造就了一个秘密财政体制。尽管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政府在加强财政透明度方面做出了努力,但财政的“黑箱”色彩直到今天依旧浓厚。

“秘密财政”意味着缺乏有效监督,而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出问题。看看行政机构精简——膨胀的怪圈,看看行政成本的节节攀升,看看政府与民争利的“有形之手”热衷于对竞争性领域的广泛参与,看看腐败案件频频发生……会感到政府花起钱来不思量,不心疼,不手软,但是,再看看公共领域中基础教育、社会保障投入的短缺,又会感到政府花钱并不大方。

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让审计机关去监督政府财政,注定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何况,除了财政“预算内”,还存在着大量的具有高度隐秘性的“预算外”及“制度外”。彻底地实现公共财政的“公共性”,有效的途径应该是通过改革硬化公众的权力,一方面为一般公众创设对财政予以了解、表达与监督的制度化渠道,另一方面,强化公众法定的代议机关——人大的权力,真正实现对财政预算的“硬约束”。要实现这两方面,既涉及到技术层面的改革,又涉及政府层面的改革,因此,改革之路注定任重而道远。但是,要打造出“阳光财政”,这是一条必走之路。(2006年第 11 期《中国社会导刊》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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