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融资项目指关系国计民生、与人的生存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公共性的投融资项目,包括土地、自然资源、能源等的重大开发和投融资,如当前备受关注和争议的怒江水电开发、西线南水北调、磁悬浮铁路、资源性垄断国企海外上市、1000千伏交流特高压电网工程等项目。
重大投融资项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投融资金额巨大;二是影响深远,关乎环境资源、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三是后果难以改变,一旦决策失误,危害极大,不仅浪费国家宝贵的资金,而且留下重大隐患无法克服,损失巨大无法弥补和挽回,将危害子孙后代;四是决策失误责任难以追究,由于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影响和后果一般在多年甚至几十年后才显现,往往因年代久远、人事变迁无从追究决策责任。因此,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必须慎之又慎,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虽然我国在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方面已取得较大进展,基本克服了“决策时拍脑袋,执行时拍胸脯,失误时拍屁股”的决策现象,但目前在重大投融资项目决策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1、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界定不明确,部门决策代替国家决策。有的重大投融资项目应经国务院、全国人大审议的,却只经过某经济主管部门核准,有的项目以“实验工程”等为名,打擦边球获取批复,有的先立项再报批,以既成事实倒逼决策。
2、利益集团与行政权力联手影响国家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的背后,往往有大的垄断性利益集团,它们可对政府相关决策部门施加影响,甚至对专家咨询机构、新闻媒体施加强大影响,而有的政府部门也借此实现其权力和利益的最大化,几方联手,结成利益共同体或既得利益集团,形成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利益主体集团化的不良倾向,往往是高官推动、强权与金钱开路,台上有人唱戏,台下有人鼓掌,台后有人指挥操纵,且大部分的垄断利润并未收归国有而是转化为部门和企业利益,最终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破坏社会和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政绩考核的偏差影响决策导向,使大量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获得顺利通过。目前,我国行政主管部门通常集决策权、政策制定权、分配资源权、行政管理权、行业监管权于一身,出于追求政绩考虑,往往支持大的工程项目,而对项目的成本控制、技术保障、安全标准、环境保护、能源节约、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过问甚少,忽视、甚至压制反对意见,许多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实施对环境、能源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不断削弱公众健康和未来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基础。
4、决策程序流于形式,不能真正体现民主决策。虽然现在很多重大决策已采用公示、听证、咨询等程序,但由于制度不完善和利益驱使,这些程序在操作时出现偏差,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公开程度不够,公众不能从多种渠道了解全方位情况;二是听证、座谈、研讨等多请同意的人参加,回避持不同意见的人;三是对新闻媒体施加各种影响甚至直接下发通知,只宣传正面消息,不报道反对、质疑意见,直至封锁信息。
5、决策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不能有效避免错误决策和决策失误,使许多项目在开工后或完成后才暴露问题。有统计说,仅涉及环保方面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就以每年35%的比例上升。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即是典型例证。
以上问题人民群众意见大,社会反应强烈,其根源在于决策权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鉴于重大投融资项目的特殊性,急需专门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通过严格的事前程序控制,最大限度地防范决策失误。建议国务院抓紧制定《重大投融资项目决策规定》,建立并完善以下制度:
1、决策权限法定制度。一是明确决策事项。除投融资巨大的项目外(具体金额可考虑在1亿元以上),凡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公共性的土地、自然资源、能源等项目,无论投融资金额多少,无论是国家投资、地方投资还是企业投资,均应列入重大决策事项。二是明确决策机构。重大投融资项目应经国务院最终决策,必要时,应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国务院可授权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决策牵头机构,组织开展决策论证工作,并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反馈,进行决策评估,为及时调整、完善或纠正有关决策提出意见。三是明确决策形式。最终决策应经国务院会议讨论决定,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需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按全国人大有关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
2、三次公示制度。第一次公示:重大投融资项目决策建议方案在决策机构审议前,由决策牵头机构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二次公示:公示反馈的各种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反对的意见;第三次公示:公示决策过程、决策理由和决策结果,决策理由应包括对反对意见的说明。公示应在主要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发布,内容应包括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之外的具体投融资渠道、可行性报告、存在问题等。自公示之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只有进行全过程的三次公示,并明确公示的方式范围等程序,才能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利于对决策的监督。
3、综合论证制度。重大投融资项目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必须开展综合论证。一是决策牵头机构应组织相关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咨询机构进行论证,并征求政协、民主党派意见;二是应组织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的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还要组织人文学者进行论证;三是规范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论证程序,确保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综合论证有利于形成社会各种重要思考和研究力量有效互动、合理碰撞和科学整合的机制,克服利益集团、政府机构施加的不良影响。
4、不可行性论证制度。对投资特别巨大的重大项目,还应进行该项目的反向论证,即不可行性论证,找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机构提供双向而且集中群体智慧的有价值的参考。不可行性论证能够使反对者的声音得到传递和重视,实现有效制衡,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
5、逆向否决制度。由于重大投融资项目决策后果难以改变,决策失误的危害极大,加之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最终决策不能采取简单多数通过的议决方式,而应采取逆向否决方式,即对于项目的不可行性论证及反对意见提出的问题,如果没有充分科学的依据加以驳倒或解决,就应当否决该项目或暂缓决策。
6、越权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由于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后果一般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不能等到出现重大损失时再追究决策责任,只有建立事前审查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决策,无论是否出现损害后果,都要追究决策责任,才能从程序上保障决策的正确性。
建立重大投融资项目行政决策制度,是避免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法律性保障,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也是造福于民、造福子孙后代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措施。但建立科学、民主的重大投融资项目的行政决策机制是一项综合性工程,还有赖于依法行政机制的建立、政府职能的转变、政绩考核制度的完善和新闻宣传的立法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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