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能被实践的程度取决于它遏制公权力的信心和能量,取决于它对利益集团强制私产过渡的反制力。不错,物权法提供了将私权从公权中挣脱出来的机遇,但解放的曙光掌握在政府而非公民手中。
不能不予以警惕的是,物权法之前,有关私产的保护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已有充分显示,但在实际操作中,宪法的物权精神和土地法的规定都被广泛规避。政府拆迁赖以凭据的是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而各省普遍据此制定了拆迁细则,上下其手,强化了政府在私产权让渡上的强势地位。虽然因物权法的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拆迁条例都要作出修正,调整与物权法相抵触的部分,但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的排他性控制始终未消,拆迁户用物权法抗衡它的努力前途未卜。
除了政府惯性和既得利益,对物权法的挑战全方位存在,它们像物权法尚未产生时那样威胁着私有财产三原则,亦即:稳定的占有、根据同意的转让、允诺的履行。以城市拆迁为例,公民虽有权对拆迁提起诉讼,但法院只能审查政府拆迁的文件是否齐备,而不能否定强制拆迁本身。国民无法援引司法救济,实质上意味着个人不能粉碎政府强制实施的财产控制。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强制性拆迁只要程序合法,事主异议已不重要,政府一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即可先行拘留当事人。私有财产权就这么弱不禁风。
无论如何,物权法仍给予民众某种希望:借助于私有财产的独立,私人有望不再属于政府任意调控的资源。一个守法的政府是守护物权法精神不被扭曲、不被异化、不被淘空的必要保证。物权法为这样一种政府的完善提供了参照,一个进取的地方政府不应漠视此种吁求,也应当把它奉为奋斗的目标。
(2007年9月30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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