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放烟花爆竹除了表现个人爱好和民族风俗之外,还可以当作公共事务来思考。
我有个朋友心脏不好,需要静养,每到春节等时日,一连几十个小时完全无法安睡,震耳欲聋的爆竹声,以及连带引发的各色轿车防盗器的鸣响闹成一片,再难受也只得忍受。朋友说,他理解和尊重大家放烟花、鸣爆竹以示喜庆的习惯,但在以多数人的喜好为准的同时,兼顾另外的意愿,尤其是稍微考虑其他合理的生活习惯,也并不是做不到的。比如,如果规定在深夜两点之后不得鸣放烟花爆竹,应该不算是过分的限制,而对于养病的人、对于第二天还要上班的人、对于有正规作息习惯的人,却是急需的、功德无量的。
我初一在自己所在的小区里看了看,各处是鸣放烟花爆竹的人群,地面上散落大量燃放后的碎屑,有的地方厚厚地堆积起来,超过数寸,一阵风刮来,卷在空中,乌烟瘴气。我们很难设想,在广大的燃放烟花爆竹的人中,多数人会带上撮箕、扫帚,在燃放之后清扫一番;我们也很难设想,在这样的人群中,多数人相互叮嘱:“现在已经是深夜,有人需要休息,明天再玩吧!”我们还可以设想,即使其中有这样的人也没有用,因为少数人自觉行为的后果会被多数人行为的后果吞没和掩盖,他们的自觉和努力不起作用。
既然群体心理和行为的逻辑就是如此,那么,从公共事件和公共政策的角度考虑,唯一的也是可行的办法就是,由政府、有关市政管理部门发布规定,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善后处理事宜作出规定,同时要向大家说明,这样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要使民众明白,在享受燃放烟花爆竹的自由和快乐时,我们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
长期以来,我们只能在两个极端之间选择:要么放任自流,要么统得死死的;长期以来,我们只能在几种对立的价值中选择一种。我们很少想到这样的可能性:在规则约束下的自由,在对立的价值中追求折中和平衡。
(2008年2月9日《南方都市报》徐友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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