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建议或提案,多针对行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而提出。行政部门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既是职责所系,更是义务所在。若建议、提案未被办理,或虽已办理但显属敷衍应付,则该职能部门理应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撤销杜家坎收费站”这一建议而言,在过去的18年时间里,显然都未被办理或至少是未被办理好。18年“建议接力”这一事实本身,已再次凸显出“人大建议权”的软弱:“建议”非硬性要求,对被建议者而言无须照单接受。
因此,所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经常出现的“办理率”,在很多地方已被异化为“答复率”。“答复率”高达九成甚至100%的背后,是答复与落实的脱节——或答复流于格式化,敷衍应对;或在解释中简单搬出政策规定,回避法律冲突。读者可以搜集历年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作对比分析,看看有多少属于因职能部门推诿塞责,而年复一年被提出的。
当人大建议、审计监督都无法撼动高速路上的违法收费,人大代表就该考虑在“建议”之外,寻找别的监督管道。
在宪法架构上,人大是作为权力机关存在的。政府必须对权力机关负责,并向人大报告工作。人大代表的一个建议,18年过去了都得不到解决,再多的“建议”恐也无济于事。在程序上,人大还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质询案,或组织特别问题调查。只有以刚性的监督权代替柔性的建议权,高速路上的违法收费问题,才有可能得到切实的解决。
即便这些违法收费有当地政府部门的政策性依据,根据2007年1月正式施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并非法律,更不能成为收费的依据。对屡经整顿仍无法遏制的违法收费,地方人大就该挺直腰板对之“说不”。
对全国人大而言,以立法来遏制收费公路的诸多乱象也势在必行。由于现行公路收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系行政法规,其立法精神是着眼于“管理”,而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对车主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要校正现行法律上的这一结构性缺陷,惟有更高层级的立法才能破解。一言以蔽之,包括“撤销杜家坎收费站”在内的遏制公路乱收费,不能止于“建议”。
(2008年2月5日《新京报》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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