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标题
- 民政部介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情况
活动描述
- 2004年3月19日上午10时,民政部副部长姜力介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文字内容:
- 王国庆: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今天是我们“两会”以后的第一次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昨天新华社已经全文刊发了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正式发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在这个条例里大家已经注意到有很多新的东西。所以,今天我们专门请了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女士给大家进一步介绍一下这部《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姜副部长一起出席记者会的还有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本公先生。下面请民政部姜力同志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2004-03-19 10:06:57 - 姜力: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上午好,《基金会管理条例》3月8日已经颁布,昨天新华社正式颁布,并将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朋友的提问。 2004-03-19 10:09:28 - 姜力:
基金会是利用个人或者组织捐赠的资产从事公益活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这种组织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历史很短,但发展很快。截至2003年底,全国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其中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基金会有80家。这些基金会活动在社会诸多领域,在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2002年的不完全统计,80家全国性基金会基金拥有量近30亿元人民币,当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约2亿元人民币。其中一些基金会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公益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总的说来,我国基金会的数量还不多,规模也不大,还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 2004-03-19 10:11:05 - 姜力: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支持。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基金会管理办法》。这是有关基金会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基金会管理办法》已颁布十几年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达11万亿元,人均GDP1000美元,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参与社会事务的热情日益增强,“公益事业大家办”的观念逐步为社会所认同和接受;各项社会事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如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加,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矛盾加剧等,政府在致力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公益组织的参与。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为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基金会管理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基金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基金会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1999年国务院确定《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民政部门,人民银行不再参与管理,原《办法》中确定的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不再适用。因此,自2000年开始,民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开始修订《基金会管理办法》。经过了大量研究、论证、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历时3年多,完成了《基金会管理条例》,温家宝总理已于3月8日签发颁布,并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 2004-03-19 10:11:27 - 姜力:
刚刚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与《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内容更加详实,体系更加完整,共设为七章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基金会登记管理的总原则,基金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政府和社会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基金会的法律责任等,每一部分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004-03-19 10:11:46 - 姜力:
一、界定了基金会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 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条例》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亿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条例》规定“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由于基金会具有公益性质,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集资金。基金会的财产必须受到保护,必须用于公益目的。《条例》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 2004-03-19 10:12:00 - 姜力:
二、拓宽了基金来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公益事业是公众的事业,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非公募《基金会管理条例》”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两类。非公募基金会由个人或企业等组织出资设立,资金由设立者提供,不得面向社会募集。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为富裕起来的个人和企业回报社会、奉献爱心提供了渠道。《条例》对非公募基金会在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都做了有别于公募基金会的规定。同时,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境外公益组织进入境内开展活动的要求,《条例》对《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地域的限制,允许境外人士在境内捐资设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境外基金会在周围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2004-03-19 10:12:13 - 姜力:
三、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活动。 基金会是面向公众的公益组织,社会责任大,公众关注程度高,其活动是否规范关系到爱心资源的保护,关系到基金会的信誉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必须自律的基础上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条例》规定“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从基金会自律、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以确保基金会活动的规范、公开、透明。《条例》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有针对性地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折纸和职能,以及防治基金会内部人员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具体规则。《条例》还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基金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等。 2004-03-19 10:12:28 - 姜力:
四、明确了税收优惠原则,加大了税收支持和监管力度。基金会所从事的是公益事业,政府对此项事业支持的手段之一就是税收优惠,这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近年,为了鼓励工业事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募捐额微超过纳税义务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 2004-03-19 10:12:44 - 姜力:
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在《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这些税收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还不系统,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这次《条例》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收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办法。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总之,要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2004-03-19 10:12:57 - CCTV记者:
第一个问题,请问姜力副部长,为什么把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这种分类对已经登记1200家基金会有什么影响?第二个问题请问李本公局长,条例规定允许外国人在中国设立基金会,也允许境外基金会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那么跟境内基金会相比,对他们有什么特别要求? 2004-03-19 10:13:57 - 姜力:
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它们主要的区别在于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不同,公募基金可以向社会公众募捐,非公募基金主要是指特定的个人和组织用他们捐赠的资产建立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不得向社会公众募捐,将基金会分为这两类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公益事业,可以让那些富裕起来的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个人和组织,可以更加自主的实现自己的捐赠意愿;鼓励这部分人士按照他们的意愿从事公益事业。另外,为了不过多地增加公众的负担,我们对面向全体公众募集的基金会要在数量上有所控制。 2004-03-19 10:17:21 - 李本公:
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和港澳台的组织在中国境内建立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建立代表机构,基本上和境内建立基金会的条件是一样的。但是,我们在《条例》当中作了一些说明,即境外基金会要在中国内地建立代表机构,开展的活动要符合中国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外国基金会对它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由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担任负责人的,这个负责人在中国内地每年居留的时间不能少于三个月;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建立的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内地向公众募集,这点和中国内地本身的非公募基金会是一样的。 2004-03-19 10:19:32 - 经济日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在《条例》的第9条第5款规定,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我想请问,如果是非募捐性的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自己要办理基金会,他们怎么找自己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应该是谁?第二个问题,在《条例》的第29条规定,公募基金每年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如果对于永久性的基金,不动本的基金,只能用利息,怎么去花掉70%?另外,像那种助学金、希望工程助学金、希望工程连续五年发给受捐人,如果是70%,是不是违背了捐赠人的心愿? 2004-03-19 10:21:50 - 姜力:
如果个人和企业要想设立基金会,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捐赠意愿去与和他们捐赠意愿相关的政府部门联系。我举个例子,比如有的个人和企业,要想设立与环保有关的基金会,就可以和政府的环保部门联系,如果要设立扶贫济困的基金会,可以和民政部门联系,如果设立教育方面的基金会,就可以与教育部门相联系。谢谢。 2004-03-19 10:22:42 - 李本公:
对于第一个问题,刚才姜力副部长已经作过答复,我想补充一下,如果有的企业申请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实在找不到主管单位,如果他愿意,可以请我们登记管理机关帮助他找。 2004-03-19 10:23:26 - 李本公:
关于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要规定对于公募基金会用于它公益活动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70%,我们做这一规定,主要是促使公募基金会尽最大努力实现公益目的。 2004-03-19 10:24:01 - 李本公:
因为基金会在一个年度当中,支出和收入的比例是衡量这个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很重要的一个标准,根据我们对目前全国性基金会的统计,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在50%。为了进一步促进他们多支出,多办事,多解决问题,我们在现在平均数的基础上提高支出比例,这个支出比例经过努力可以达到,这一点我们与全国基金会的代表座谈过,他们也认为比较合适。 2004-03-19 10:27:19 - 李本公:
至于不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我们并没有按照上一年的总收入来规定公益支出比例,而只是要求它的公益支出不能低于上一年度的基金余额的8%作为最低的标准。至于刚才提到对于贫困学生的助学,是分年度支出的,应该怎么样来计算支出的问题,我想请你注意一下第31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定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使用方式,这种特殊情况我们也给他留有一个妥善处理的条文。 2004-03-19 10:29:16 - 李本公:
作为我们登记管理机关只是对基金会完成没完成当年整个的资助额度进行检查,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完成支付额,我们依法实行行政处罚。 2004-03-19 10:30:29 - 香港大公报记者:
请问李局长,关于民间组织,我们国家现在设立民间组织有什么样的限制,哪些活动是不能设立民间组织的,比如说外国的一些政治活动可不可以在大陆注册一些民间性的组织?还有农民可不可以设农会,类似这样的有没有一些限制?现在我国现有的民间组织有哪些?分哪些类?政府对哪些民间组织会作为重点进行培育?谢谢。 2004-03-19 10:31:39 - 李本公:
中国民间组织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的社会性、非营利性和公益性,但是不管哪类民间组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目前中国民间组织大致分为三类,一种是社会团体;一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再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基金会。 2004-03-19 10:32:49 - 李本公:
中国民间组织的历史悠久,但是真正的发展是近20年以来的事情。目前全国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一共13万多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1万多家,基金会1200多家。当前,这些民间组织分布在社会的各个方面。 2004-03-19 10:34:15 - 李本公:
我们当前倡导和重点扶持的民间组织的重点有以下几个:一是行业协会;二是为广大农民服务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三是为城市最基层的居民服务的社区民间组织;还有帮助弱势群体,扶危济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2004-03-19 10:36:00 - 德国广播协会记者:
第一个问题是对于境外的基金会在中国设立机构有没有新的规定,尤其对外国的政治协会有没有新的规定?第二个问题,德国自由民主党的诺曼基金会于1996年被关闭了其在华的代表机构,在什么时候和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恢复他的驻华代表机构? 2004-03-19 10:38:15 - 姜力: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设立的主体没有作境内和境外的区别,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基金会,也允许境外的基金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因为我们了解到有一些外国人个人和组织有在中国捐赠和设立基金会的意愿。有一些境外基金会也有意愿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条例》允许外国在华设立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外国基金会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捐赠资产设立基金会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谢谢。 2004-03-19 10:39:59 - 上海第一财经电视台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关于证券市场和基金会的问题,新条例实施以后,基金会从2002年的30亿元人民币扩大到什么规模,民政部有相关的预计吗?第二方面从海外的基金会发展看,他们已经成为证券市场重要的一部分,新条例颁布以后,对证券市场做了哪些规定?民政部是否有推动基金会进入市场的政策?如果鼓励入市,民政部会采用什么方式规避风险? 2004-03-19 10:47:31 - 姜力:
首先我认为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的逐步增加和人均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基金会越来越多。那么,基金会的自有资金在现有30亿的基础上,会有较大程度的增加,现在还不好作一个比较准确的估计,但是现在已经有很多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到国家民政部和地方的民政部门进行咨询,都有意愿设立非公募和公募的基金会。我估计在今年的6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会有一个个人和企业注册基金会集中阶段,民政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会成立的情况和基金会基金数额的情况。谢谢。 2004-03-19 10:49:13 - 李本公:
基金会为了保证基金的增值和保值,可以开展一些经营活动,过去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基金会开展经营活动限制得很死,而这次《条例》在这方面为基金会留有比较大的空间。只要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并且按照章程经过理事会的特殊程序,这个特殊程序包括讨论投资重大问题的时候,决策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通过才有效,符合这些原则,就可以进行自己认为比较合适的投资。我们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进入不进入证券市场,我们既不鼓励也不遏制,因为这是基金会自己的事情。所以基金会对今后的证券市场有没有影响,有多大影响,现在不好说。 2004-03-19 10:51:38 - 公益时报记者:
有人说基金会是对社会财富有三次分配,第一次是按多劳多得分配;第二次是税收分配;第三次是基金会等公益组织来实行财富的再分配,这种分配是缩小贫困差距,实现公平。您怎么看?第二,新的条例在社会财富三次分配当中,可能涉及到税收的问题,随着新的条例的出台以后,国家会不会出台相应的、配套的减免税的政策。 2004-03-19 10:53:42 - 姜力:
首先我认为,基金会的设立和日益活跃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一个有效的途径。我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矛盾问题,如贫富差距拉大、就业矛盾加剧、地区差距加大、环保受到一定的影响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政府负有主体责任,但是社会各界的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设立基金会可以让富裕起来的个人和企业把他们的资金拿出来一部分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这也是一种财富的再分配。但是在这次财富的再分配当中,政府也起到了作用,政府通过税收的优惠给予基金会支持。这次《条例》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享受税收优惠。具体的办法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 2004-03-19 10:56:41 - 中国证券报记者:
请问李局长,关于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增值,具体由哪个部门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工作,是基金会自己设立一个机构还是委托别的部门、别的机构?还有一个问题,对于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增值的实现情况有没有监管的措施? 2004-03-19 10:57:34 - 李本公:
基金会基金保值增值的形式很多,但是必须开展一些经营活动,如何保证在经营活动当中把风险减到最低,把收益增到最大,这不仅在中国,在国际上各国都是这样。保证基金会资金的安全不出问题也是公众最关心的问题,特别是捐赠者关心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完善制度,所以这次新颁布的条例,从加强基金会内部的监督,加强政府的监督和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同时对违反章程和《条例》的规定,决策失误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本人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付责任。至于投资、经营方式由基金会自主选择,但是我们在《条例》当中加大了几个方面的监督,刚才我谈到了,特别是社会监督,比如:我们要求基金会每一个年度要把年度的工作报告,包括财务状况、审计结果、在一个年度里面募集的基金、接受的捐赠,以及这些资金的使用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同时要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的接受社会监督。除了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之外,我们也在中国民间组织网站上公开,中国民间组织网的网址是www.chinanpo.gov.cn。这个网站已经与全国的相关组织进行了链接,也已经跟各省登记机关的一部分网站链接。 2004-03-19 11:04:24 - 王国庆:
今天的记者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04-03-19 11:05:00
图片内容:
- 会前现场
- CCTV摄像记者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国庆主持本次发布会
- 民政部副部长姜力
-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本公
- CCTV记者提问
- 经济日报记者提问
- 香港大公报记者提问
- 德国广播协会记者提问
- 上海第一财经频道记者提问
- 公益时报记者提问
- 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
- 会议现场
- 民政部副部长姜力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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