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网:
《中国金融法治:2005》首发发布会9时开始,会议由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主持。
2005-06-16 09:00:53
- 中国网: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等嘉宾出席本次发布会并发表演讲。
2005-06-16 09:04:49
- 李扬: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由中国社科院主办,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中国金融出版社承办的《中国金融法治(2005)》首发暨理论研究研讨会开始。由我介绍一下在座的嘉宾: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教授;中国社科院副院长陈佳贵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博士。在此我代表主办方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
2005-06-16 09:09:51
- 李扬:
我们今天的发布会分两段,第一段是嘉宾演讲,第二段是专家评论。第一段主讲嘉宾有三位,陈院长致辞,然后请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教授做精彩演讲,接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做演讲。第二段由专家点评整个报告,并讨论中国金融领域法制建设问题。首先邀请中国社科院副院长陈佳贵先生致辞。
2005-06-16 09:19:38
- 陈佳贵: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大家早上好。今天我们来自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与专家们聚集在这里,共同讨论中国金融发展和金融法制建设问题,借此机会我谨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向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所有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刘明康主席及全国人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金融主管单位,对此次会议给予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也预祝这一次会议能取得圆满成功。
2005-06-16 09:20:53
- 陈佳贵: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现代金融活动更是在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下开展的,因此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分析我国金融行业的运行、改革和发展,原本就是金融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金融法制建设来说,2004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这一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开始实施,我们都参加了法律修改通过。
2005-06-16 09:22:16
- 陈佳贵:
银监会在新的法律框架下有条不紊的开展有关工作。以银行监督法律基础,以加强管理为核心的银行业审慎监管制度框架政策逐步形成。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在金融领域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证券市场围绕着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在贯彻执行。刚才我也讲到了修改的《证券法》已经过了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讨论。上市公司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得到保护。
2005-06-16 09:24:52
- 陈佳贵:
保险业为迎接全面开放而做出适当的调整和充分的准备,信托公司加强了信托行业的规范,集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有效的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打击金融犯罪方面,金融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了一批严重的金融违法案件,人民银行严厉查处打击地下钱庄,推动反洗钱工作深入进行,整顿了金融秩序。因此,总的来讲,2004年金融业领域,无论是在立法、执法,还是在施法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金融法制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
2005-06-16 09:26:26
- 陈佳贵:
在这样的背景下,同时针对我国的金融法制研究相对薄弱的现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十分重视金融与交叉领域的研究工作,并以前不久筹备成立了金融法制研究中心,该中心致力于从法制的角度来跟踪、研究我国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并向社会公布起研究成果。《中国金融法治(2005)》就是该中心的首批研究成果,它也是金融研究所编写的年鉴性的出版物之一。
2005-06-16 09:27:11
- 陈佳贵:
各位来宾,中国社科院作为国家研究机构,有责任对我国经济体制和体系的改革和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因此,我院的很多研究所,特别是金融研究所,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不少的工作。希望在此基础上,继续加强中国金融发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积极推进金融法制建设的完善,我相信在社会国家的密切合作和努力下,中国金融法制建设必将迈上新的台阶,谢谢大家!
2005-06-16 09:27:57
- 李扬:
谢谢陈院长致辞,谢谢陈院长的鼓励,我们金融法治的报告是第一次,今天是首发。下面有请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做精彩发言。
2005-06-16 09:30:09
- 刘明康:
女士们、先生们,早上好,感谢社科院李扬教授的邀请,我非常高兴出席今天金融法治2005的发布会,并且借此机会代表银监会对《中国金融法治(2005)》的发布表示热烈的祝贺。我认为编写出版《中国金融法治(2005)》为我们提供很多的启示,依法治国,依法治金融,建设一个法制的国家,建设一个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的金融稳健的运行体系,已经成为党中央国务院治国治金融的方针战略。
2005-06-16 09:30:17
- 刘明康:
我认为它的全部内涵和目的,即国家通过完备的金融法律的体系,严格地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可预见的一个尺度,保护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尤其是金融的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来维护我们金融市场的公平秩序,保障金融市场的公正与效力,我想这应该是它全部的内涵和目的。
2005-06-16 09:31:17
- 刘明康:
这一点很重要,从公众那拿到大量的存款,既然这些钱在不需要得到公众的授权和具体委托之下,要凭自己的从业经验转化为贷款,转化为资金运营,从而来扶持经济的发展,对于国家来讲就非常重要,它的每一个环节,吸取公众的存款,然后把这些资金用作为贷款的运用来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那都是重要的。
2005-06-16 09:33:16
- 刘明康:
银行业的失败,金融业的失败和支付系统的中断,对于各个国家的经济乃至于社会稳定,都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和冲击。正因为是这样,所以我们看到即使是在最自由的经济体也都不敢对银行业、金融业放任自流。既然不敢对银行业和金融业管理放任自流,那就要去寻找一个法律的框架,来对他们的这些活动予以规范和约束,对于这种违法的行为要给予惩戒。
2005-06-16 09:35:27
- 刘明康:
但是各个国家的金融业和银行业作为国家政策意志的体现,这个做法又大不相同,直到今天即使是发达的经济体内,北美和欧洲也不相同,监管者所依据的法律环境和框架,并且依照这个东西去致力于加强银行业监管的手段,因此也就各不相同,这就牵扯到金融环境,以及对金融业机构保护救助,以及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破产方法。
2005-06-16 09:39:55
- 刘明康:
大家都可以看到这一领域一系列的法规建设具有很大的差别性,对于这些差别性进行比较和深入的分析,以及跟踪它的变化就变得十分的具有现实的意义和实际意义。就在最近这20多年当中,大家都可以看到全世界都约定俗成的大大减少了政府对金融业和银行业的干预,大大的减少了对这个行业的刻意的管理。好象给人以印象,银行真的可以在经营不景气的时候破产倒闭,退出市场。
2005-06-16 09:43:25
- 刘明康:
但是这20年里面大家看到另外一个很显著的现象,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有一批的银行越长越大,而且成为全球活跃的银行。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来讲叫全球活跃银行,这些全球性的跨国银行他们的实力和他们可能的收入和倒闭,无疑对不只一个国家,甚至对于一个地区乃至于全球都会形成连环性的冲击。因此,它所形成的风险因为影响太大了不能让它倒闭这个问题摆在人们面前。大家都认为不应该有过多的法律法规来影响企业,如果经营不好就要退出市场,但是另外一方面大家看到不争的事实,就是跨国全球活跃银行发展的趋势背后,人们越来越感到这些银行的存在,这些银行的死亡,给全球带来的影响。
2005-06-16 09:50:32
- 刘明康:
据不完全统计,银行业系统性的危机,将会吞噬掉一个国家10%至20%的GDP财富,这个事实,这个数字是在过去10年当中从瑞典、土耳其、捷克、阿根廷、泰国、印尼、韩国、日本都可以得到典型的例证,所有这些国家都经历了16%至20%左右的GDP损失,完全取因于银行系统的危机和它带来的损失,所以这一点太重要了。
2005-06-16 10:01:12
- 刘明康:
我们国家在金融立法、金融执法、金融司法等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为整个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环境,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加深,随着WTO后过渡期的到来,金融越来越备受关注,越来越与我们公众的利益相关,越来越和中国的社会和谐发展,社会的稳定大局相关,所以金融法制建设这一个迫切的话题,也越来越开放,越来越深入。总结金融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一个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是我们长期努力不懈的最终目标,需要学术界和我们这些在实务界工作的同志,共同不懈的努力。
2005-06-16 10:05:32
- 刘明康:
下面我就两个方面的问题来说一下,一个是过去两年当中我们银行业法制建设的回顾;第二我想讲一下国际上在金融法制建设当中面临的三大挑战。
第一,这两年来,我们可以看一下我们这一届政府,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来这两年多以来,全国都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地重视银行业的法制建设,回顾起来我们是坚持把建立功能齐备的银行业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目标,通过法律体系的建设,来推进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制度,来提高依法监管的工作水平,这一方面我们取得了一些初步的经验和体会。
2005-06-16 10:08:56
- 刘明康:
第一就是确立了我国银行业法制的新局面。不是为法制而法制,法制的目的是要推进一些新的文化,新的理念,新的规范,这个理念是什么?一个正确和先进的理念是良好法制的灵魂,是良好法制的根本,法制只是对良好的文化的标题。所以银监会成立以后,对这个问题有着一个很深的认识,我们提出来叫三管一提高,就是在银行业监管的领域里面,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这是三管,一提高就是努力提高银行业的透明和信息披露。这个新的监管理念,具体地讲管法人就是大力推进公司治理的建设,良好公司治理的建设它的机构和机制是银行业法人机构整体运行的一个纲领。
2005-06-16 10:09:23
- 刘明康:
我们国家有很大的银行,下面有成千成万的机构,什么东西能够使它纲举目张,那就是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所以管法人的预期就是要推进良好的公司治理建设。良好公司治理建设包括结构的问题,包括机制和体制的问题。第二个管是管风险,银行业的监管多少年来,我们认识上有很大的偏差,认为只要合规性的监管就行了,我说你听,我打你通,我讲你跟着走,这个过去古今中外都有监管,我们银监会成立以后,我们觉得应该是改变这个理念的时候了,监管应该从合规性的监管过渡到风险为本的监管,和合规性监管并重这一局面。也就是说监管必须是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风险大监管多,风险少监管少,没风险不监管。
2005-06-16 10:10:05
- 刘明康:
第三管就是管内控,我们如果讲马克思主义是一个科学的真理,大家都按照这个真理去讲的话,那马克思主义既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律,那就是内因是起决定因素的动力。因此管内控就是管好公司良好治理机制的根本,是检验这个银行是否具备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个基础,你的内控状况如何是这家银行抵御风险根本而真实的力量,不是靠外界监管多么高明、多么严厉,多么严谨就能诞生一个好银行,所以要抓好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增强来建设我们银行业的健康运行机制。一个提高就是透明度的建设,这在过去讲的不多,要求得不严,做起来和中国的传统文化抵触很大,从来我们都讲“家丑不可外扬”,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实际上是银行业健康运行的生命线,它是维护银行的公信力和增强市场纪律的最根本的手段。我们讲市场纪律是对于每一家银行必须培养的理念。什么样的手段才能够使得市场纪律得以生效?那就是要努力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切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我们根据这样银行业的法制新理念来确立我们银行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银行业的发展规律,使得整个我们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对银行业依法监管打下了基础,奠定了指导方向。
2005-06-16 10:12:33
- 刘明康:
第二,经过这两年的努力,我们已经初步的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法》和《商业银行法》为核心,而外资机构金融管理条例,金融管理处罚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大量的金融规章为主体,金融司法解释作为补充的银行业法律体系,一个核心一个主体,一个司法解释作为补充。从银监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看,到今年4月底,我们已经发布了127件规章制度和规范性的文件,其中按风险监管分类,信用风险类有22件,市场风险类有6件,操作风险有12件,综合风险管理类有23件,其他有64件。
2005-06-16 10:15:56
- 刘明康:
第三,监管执法的依据和标准更加的明确,我们过去在法制建设当中一个很大的困惑就是画一个简单的框架和轮廓,实施细则是跟不上的,你的执法依据的标准也是不明确的,这就造成了大家在司法当中的具体困难,因此银监会从一成立一开始就讲有法就必须要有明确的依据,就必须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当中要充分的表现我们的标准。比如说去年年初我们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就弥补了过去的要求,而没有一个具体的计算和管理的细则,因此这个管理办法是一项内容翔实、标准严格、操作性很强的资本审慎监管制度,使得我国银行业通过资本金的监管工作,深入地建立一个清偿性战略的理念和思想。干这件事一定要有一个目的,这个目的不是为了要搞资本金而搞资本金,而是为了使所有的银行建立一个清偿性的理念和战略,不然他不知道自己的底限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就会出现流动性的风险,什么时候会出现清偿性的风险,清偿性的风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只要你跟法走。什么法?就是《商业银行资本重组率的管理办法》。
2005-06-16 10:20:34
- 刘明康:
为什么要这样讲?就是每一个国家银行业都必须把建设自己应对巨大冲击的能力作为首要任务。今天我很高兴地讲,我们今天一个银行等于过去20年以前十个银行,很多人很自满于我的存款资本市场占有率现在从21%上升到25%,几年当中上升的幅度是过去几十年当中所未见的,这个都不对,银行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因为你拿着千千万万的存款,不容分说由你自己代管,你最后要面临一个清偿性的风险,因此随时随地你所贯彻的都有一个清偿性的战略。这一种应对重大冲击的风险,是非常现实的。
2005-06-16 10:22:29
- 刘明康:
比如说资本市场上的大幅波动、比如外债危机、外汇困难、比如说恐怖主义的袭击,这些使得我们每一个银行在贯彻战略的时候,一定要有法规去体现和支撑一个具体的操作,而在具体操作当中作为监管者,一定要不断地监控他们的文化的培养,理念的形成,所以通过这一套办法,我们非常高兴看到两年来中国主要的商业银行都能明确的提出抓住十六个字的灵魂,对自己资产的准确分类。相应根据这四个字充足拨备。没有重组拨备,利润就是假的,最后一个是充实资本。
2005-06-16 10:24:16
- 刘明康:
监管的依据和标准现在看来更加明确,你既然让我进行清偿性的一个战略,资本充足率出台以后,我们即使同时出台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次级债务的募集办法,使得它把资本也能做实,对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具体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能力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颁布以后授信业务也有了依据,多年来我们商业银行由于我们国情的特点,都在吃大户,对集团客户趋之若鹜,如果出现了风吹草动就有问题。对于管理办法很具体,出来以后大家就有标准和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制度工作指引是去年3月份铁本事件查处以后,银监会迅速发布的,银监会急大家所急,想大家所想,对商业银行控制信用风险,规范授信行为以及明确问责制和免责制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这是第一个说明大家如果做到什么样的情况就可以免责这样一个条款,如果大家做不到就要问责,来很好用法律框架引导正确的行为,而且保护了广大的从业人员。
2005-06-16 10:25:29
- 刘明康:
此外,对于关联股东,关联内部人,以及客户档案统计的授信制度及交叉违约客户统计制度也做了比较详细的法规性的规定,目前针对银行业案件高发态势,银监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一个是研究修订《刑法》和相关的条款,对银行业的犯罪在《刑法》当中有明文规定的条款,我们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出台立法解释,协调司法部门出台司法解释,研究扩大挪用资金罪对帐外客户资金,违法拆借,非法发放贷款罪等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票据承兑等犯罪的认定标准,切实的解决司法实践当中的认识分析。过去我们在《刑法》当中有没有?有,毛病出在哪里?第一缺少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很粗,大家在判定和套用适用的时候就无所适从。第二个问题就是适用范围没有框定,缺乏经验对于适用的范围没有框架,只是说法列了有这项罪,但是犯罪的适用范围没有。第三就是我们定了一些罪,但是对犯罪的认定标准没有具体给予界定,因此就在具体移送案件的时候,屡屡发生送过去退回来。同时我们要积极地研究在《刑法》当中要增设一些罪,比如骗取银行贷款和银行信用罪,包括担保,增设违法处置不良资产罪,这些新的罪名已经变得十分的迫切,十分的需要。
2005-06-16 10:26:17
- 刘明康:
此外,在往年从美国等地成功引渡一些外逃罪犯的成功案例基础上,去年我们有了一个大丰收,从美国把10亿损失的主犯引渡回来,在这个基础上面我们建议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的合作,深入的研究国际范围刑事司法的协助,中国法律国际化等问题,对有一些问题要有针对性的和有关国家,具体地讲就是加拿大、美国和欧洲一、两个国家要建立起更有效的国际司法沟通机制,签订条约,加大引渡犯罪分子和追缴国有资产的力度,防止犯罪分子一跑了之,防止某些发达国家成为犯罪分子的庇护天堂。通过上述的措施,更为有效的遏制银行业的犯罪发生。
2005-06-16 10:27:34
- 刘明康:
第二要研究尽快修订《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这个办法99年公布实施以后,对查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违法违规的表示形式发生了重大的、很大的变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研究修订这个处罚办法,细化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第三是要认真对待《企业破产法》的修改,《企业破产法》当中应该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目前修改《企业破产法》的工作正在进行,针对一些企业借破产之际,逃汇银行债务的严重情况,要有明确的条款充分保障债权银行合法权益,对逃汇银行债务的行为严厉地处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不能犯罪分子一逃了之,公司一破了之。另外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比照我们审计署赋予银监会适当延伸检查权,这当然也包括证监会、保监会,我们现在监管机关很大的一个困难就是为了提高对金融业的案件察访力度,应当要有一个延伸检查权来确认银行业和金融业金融机构交易对手的真实情况,有权对这一些有关问题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进行直接调查,来反证金融业机构违反的情况和涉嫌违反的情况。
2005-06-16 10:29:18
- 刘明康:
所有这些法制建设的投向权利都在于建立一个良好的信用文化,所以我们的感受就是法制的建设的全部问题还是要在金融界培养一个很好的信用。信用文化不是一个很深奥,很模糊的东西,而是一个很具体的东西,简而言之就是这么几层意思,第一就是借钱的人从借钱第一天就必须考虑我要还钱,并且要还本付息。只有在确保自己能够还本付息的基础上,我才会去借钱。作为放贷方来讲,他从酝酿贷款合同和贷款调查的时候,就要确信放出去的这一笔款项连本带息必须按期能够收回,否则他无权放贷。
2005-06-16 10:30:53
- 刘明康:
信用文化还表现在整个执行过程当中对于合同的严肃性和完整性,我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见证文本的严肃性和完整性都远远不够。过去我们不理解外部为什么要那么厚一本,正面写还要反面写,反面还是蝇头小楷,现在打官司屡屡吃败仗,拿不到钱,银行才自叹不如,发现这些合同的严肃性和完整性有多么地重要。信用文化第三点就是体现在执行这些合同当中借贷双方的信息沟通对出现偏差的协商、协调机制,以及诉诸法律和仲裁的各项手段没有。这些信用文化的整体建设是我们在法制建设当中矢志不渝的目的和目标。
2005-06-16 10:32:05
- 刘明康:
第二个问题向大家介绍当前在向我们金融界的三大挑战,这三大挑战都不是虚拟的,而是真实的,不是遥远的而是很近的,不是肤浅的,而是影响深刻的。我们在法制建设的领域里面要有相应的准备,充分的研究。我想这三项挑战或者是三项标准,对我们金融业的经营者、监管者、学术界和立法者都是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第一就是银行业监管管理,最为直接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去年非常震撼人心的新闻就是6月份巴塞尔委员会经过长达6年以上的时间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布了全世界统一规范,叫《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巴塞尔新协议。
2005-06-16 10:32:41
- 刘明康:
银监会是2003年年初成立的,成立以后别说同志们,连我自己也有侥幸心理,因为我一直在参与他们的讨论和辩论,总觉得没有那么快,众说纷纭,问题越讨论越多,没想到2004年6月份大家迅速达成一致,出台了新的法制和规矩。新协议是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以及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组成的一个更全面,更具风险敏感性的资本监管框架,它吸收和反映了近年来我们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新进度,代表了当今资本监管和风险监管的先进理念。在最低资本法规的要求方面,新资本协议适应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方面提出计算方法有两种,一个是标准法,还有一种叫内部评级法。这两种方法走哪一种都可以,对于我们就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标准法讲的是什么?很简单,因为时间关系我用最通俗、最简单的话给大家讲一下精髓。
2005-06-16 10:37:29
- 刘明康:
标准化,其实每一家银行,每一家金融机构百分之百使用外汇由此判定单个客户风险的权重,得出和风险匹配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水平。这里面有没有例外?有例外,第一类叫住宅类抵押贷款,因为千家万户,住宅类的抵押贷款统一有一个杠子,也就是在项的权重按35%计算。第二对众多我们讲的私营企业、个体户、工商个体户,叫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的标准很小,这个权重也不同,75%。第三大类就是公司类别、主权国家、银行对手都要外部评价。这是标准法,中国要走标准法,马上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严重地缺乏合格的评级机构。评级机构有20、30个制度,但是评出来的AAA级公司也太多了,今天评AAA,明天就倒闭,因此我们斟酌许久,中国银监会决定不能采用标准法,因此大家觉得走内部评级法,但是内部评级法又谈何容易呢?
2005-06-16 10:41:47
- 刘明康:
内部评级法是要求你按照主权国家、国别风险,交易对手,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以及你的客户,分三大类逐项进行三方面的概率风险。第一叫做批地可能发生的违约,一个一个客户查批地。这个东西得出来以后乘上它违约的状态变成损失,叫做LGD,根据你的违约你算出大致损失的量。这个损失的量可以计算出来一个EL,就是可以测算、估算的损失,这从哪里走,走你的拨备,你的拨备必须充足能够看到这一部分的EL。再把EL可以预见的损失乘上一个标准方差,就得出来UL,就是不可预见的损失,这个概率拿出来走哪?可以预见的损失做了这么多的交易对手,做的这么多主权国家的借债,这可以算出来从拨备走,算出来不可预见的损失这个量就要从你的资本金来走,资本充足率是这样算出来的。算出来以后加强资产评估和测算定出一个标准,这就叫第二制度;第三制度就是加强信息资产的透明度。
2005-06-16 10:44:59
- 刘明康:
这种严格的标准,包括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对我们来讲是一个很大的冲击。为什么要搞这一套?现在不是富国俱乐部的时候,世界上全部赞成,现在所有新型经济体亚洲地区新加坡,包括越南都愿意照着这个做,这就是活生生摆在中国面前的,你做不做?你是亚国际标准管理的银行还是按照国际标准管理,所以这是对我们很大的挑战,这件事情做下去对银行业建立风险资本来抵御清偿性问题,变成一个激励的机制,我管得好资本充足率可以低,管得不好资本充足率要高,我是算出来的。这里面不但覆盖面更加科学和宽泛,而且使得风险的计量更为准确。
2005-06-16 10:45:34
- 刘明康:
提供了一个国际上的比赛游戏规则,但是大家都知道内部评级法,我们要做到这一步你要测算这五个一的概率,你必须要有健全的数据,健全的数据就必须要有完全可靠的IT系统,而且这种健全的数据是一定要跟着我的经济周期至少走两个周期,你才能得出一个比较可靠的结论。我们两个周期就是十年,我们一个周期就是一个五年计划(政府换届)。所以这一项工作对我们来说,时间上是挑战,内容上准备是挑战,能不能不管它,明确地回答不可以。按照新的标准和原来的情况就会有变化,而我们要“走出去”的战略是中央定的,中国银行从1912年开始就在海外有了分置机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在各个发达的经济体国家里面都有我们的分支机构,这些地区都用了《巴塞尔2新协议》,必须要提供监管报告,要被别人所接受。所以将会出现一家银行两种制度,这是一行两治的情况,所以我们要迅速研究我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的制度,新资本流行顺周期效应等等,也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研究的课题。
2005-06-16 10:46:59
- 刘明康:
第二个问题也是始料不及的,国际会计准则法则有两大系统,一个是法国的,一个是欧洲和其他地区普遍遵循的国际会计准则IRS两大系统,前几年我也有点侥幸,因为这两家也是打得不行,所以当IRS国际会计准则想要进行突破性的产生39款41条条款的时候,我都没有理会他,因为美国佬坚持要保护美国文化,哪晓得安南事件出来以后,以及恐怖主义袭击造成许多银行支付系统的瘫痪,使得美国的监管者变得稍微谦虚一点。因此最后他们决定向IRS国际会计准则妥协,在去年突然通过了IRS39款。
2005-06-16 10:47:20
- 刘明康:
IRS39款的通过,这不光是对银行,对证券、保险和所有的企业影响关系极大,它具体地来讲,就是对于你的资产是按照负债,按照历史成本计价,还是按照金融成本计价,他们认为金融成本计价可以更快反映企业包括银行的金融价值。对于银行业、证券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我们搞的衍生品产品交易应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内,即使在交易之初,它的价值是零,也需要计入到表内,在复杂的金融工具的交易当中隐含的期权和担保等都要以某种方式反映到资产负债表里面,这种做法将会影响到企业和银行的损益、资本金、资产负债率,资本充足率和损失拨备。第二损失和收益的实现时间,不再是人们关注的主要问题,就是我这个东西可能会有损失,会有收益,什么时间不关注,因为金融工具价值的变动已经动态反映在你的PML里面,就是损益表里面,同样的道理如果资产出售方仍然保留资产的收益应以某种方式完全反映在资产负债表里面,这样影响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方式,所以我们现在正在酝酿资产证券化的活动在会计法则上没有给予支持。第三交易的经济非形式是决定会计的快速形式。它是债务和股本工具的一个结合体,应当按照债务和股本工具进行分解,否则不能反应器本质的特征,不再采用套期保护的方法,套期保护也应当立即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因此它有两大影响。
2005-06-16 10:48:31
- 刘明康:
第一就是影响了所有企业的拨备水平,第二将影响所有企业的损益表,将会发生波动,跟我工作毫无关系的波动,大量的波动,非管理性的波动,这种波动虽然客观反映你的经济价值,但是也给经营和管理者以及投资者带来很多其他的信号。这个东西不是你喜欢不喜欢,只要你到境外上市,只要你是跨国公司,只要你引进了外国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他就出现了,这个问题不是喜欢不喜欢的问题,必须要遵循的问题。
2005-06-16 10:48:41
- 刘明康:
第三个很大的威胁正在悄悄向我们走来,就是去年7月份通过的《塞班斯法案》,这个法案这件事情还没有引起大家很好的重视,他是在2002年7月份出台的,他是迅速回应当时安然事件和美国世界通信的倒闭,出台得非常快,就是为了迅速的遏制丑闻的扩散,规范美国企业的行为,恢复美国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这个法案最重要的是一个404款,404款我讲通俗一点和简洁一点,第一它的作用积极的因素是加强所有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地位,因为独立董事都是审计委员会的头,上市公司规定审计委员是董事会下面最强的一个委员会,决策的机构当中最强的一个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规定头一定不能是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来做,而是独立董事来做。执行这个塞班斯法就是每年上市公司都必须出具一份由这个独立董事签署的代表董事会的一个法案,一个报告,这个报告给证件交易主管单位,就是我们的证监会或者是外国的证监会说明我上市公司在财务管理和其他重要管理上面主要弊端在什么地方,要无一挂漏的给予充分报告,不报告好的,就报告坏的。
2005-06-16 10:49:22
- 刘明康:
第二件事情积极因素就是加强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有效性,长期以来安然怎么倒的,国际事业通信怎么倒的,就是因为外部审计师和管理层靠得太近,有奶就是娘,有钱就编假话,因此塞班斯法是这样规定的,每年上市公司出一个自我披露的弱点报告,要外部审计师独立的再给它出一个报告,说他说的自己的缺点是对的,是准确的,并且是无误的,并且要负责任。从根本上使得所有的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更准确地跟踪每一个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其他管理重要弱点和这些弱点整改情况。我们现在有19家公司在纽约上交所上市,有另外19家在纳斯达克上市,加起来有38家,明年一季度要报送今年财务报表要送这两份报告,今年要送去年的财务报表,出现了25%的公司投降交白卷,就是美国的公司在美国25%完成不了这个任务,何况我们。对于外国公司他们会宽限几年。
2005-06-16 10:49:48
- 刘明康:
这件事情在世界上出来以后轰动很大,大家说了两个弱点,第一是成本太高,美国公司为了提交这个报告,2004年要付出1.4万亿美元,平均每家公司240美万美元,平均上市公司要花3000万美元完成这个报告,当然不是每年都要花这么多。第二大家就讲美国自己也讲大量的上市公司将会离开美国的市场,大家不要五十步笑一百步,大家猛烈抨击塞班斯法的同时,每一个国家的监管者,就是所有的证监机构,证监会都在道理、哲理和文化方面异口同声的支持塞班斯法,一方面说到我们这里有塞班斯法,来我这里,一方面说征地的时候你们都来投我买的股票,体得讲一讲你的缺点,一年一点跟踪,另外你审计事务所一定要强调独立性,包括出具有法律责任的净值报告。我们在考虑往外走的战略,是不是要考虑一下。我们说这是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所以我们银行业的改革法案正在加强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的迫切任务,一些银行还要到香港、纽约或者是境外其他的地方去实现上市,塞半斯法案当中加强审计质量的精神,应该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和借鉴,并且在监管工作当中逐步加以运用。
2005-06-16 10:50:29
- 刘明康:
以上三个国际规则的变化趋势来看,随着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国际赛场上的标准也会越来越复杂,如果在国际竞争当中立于不败之地,特别是WTO后过渡期当中怎么争取主动,需要我们迅速学习、理解、研究这些国际准则和规则、法规最新的发展和他们对我们的影响,并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找到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标准的做法是一个时间表,在国际标准实施复杂性高成本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找到一个与时俱进的时间表。比如说新资本为资本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提供多种选择,新协议简化只有12页,因此大家就应当努力在其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成本最少的一个途径。除了我在上面提到的这三项国际标准和重大的威胁以外,挑战以外,与银行业监管和改革关系密切的还有巴塞尔银行监管有效核心原则以及OECD公司治理的原则,都有一些新的变化值得我们跟踪和更新。
2005-06-16 10:50:44
- 刘明康:
今天我们这个会开得很好,开得很及时,银监会今后在自己的法治建设方面,将重文化、重理念、重国际视野,更好的跟各位同仁共同努力。我们应当看到随着我们金融体制深化将有一系列重大法律课题需要研究,我们大家共同关注共同努力,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共同推动我国金融事业的法制建设,谢谢大家!
2005-06-16 10:51:07
- 李扬:
谢谢刘主席的精彩演讲。我想说三点感想,第一就是我们听到了一位资深的研究员给我们上了一堂非常生动的关于银行监管的一课,所以能有这样一个效果是与我们刘主席非常渊博的学识,金融界的领袖地位、宽广的国际眼光,还有儒家的性格离不开的。
第二中国金融业,今天讲的是银行业已经在变化了,今天听到了监管当局的讲话大家应该牢固树立这样一个观点,如今不同了,银行业已经完全在新的基础上进行,原来是发放贷款现在是风险监管、风险管理,强调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深的体会。
2005-06-16 10:52:31
- 李扬:
第三监管当局所达到的水平,我们今天已经看到了,已经听到了,研究界恐怕还是要奋起直追,我们金融所是非常跟着前沿走的,也感觉到有一些东西我们研究得不够,监管当局到这个水平上了地你在那指手划脚以后怎么出主意。另外顺便说一下媒体的报道,我相信不大容易报道,但是有一些新的理念还要靠媒体传播,恐怕也要学习,我们感觉到非常头疼,你说的是这个,媒体报道的是那个,常常会有这样的问题,他就要吸引人眼球的那两个词,这很成问题。我觉得中国金融业正在翻天覆地地变化,这个变化需要我们来适应,也需要我们共同协调发展,监管当局,我们的从业者,我们的业界,我们的研究界,我们的媒体,甚至我们的领导都需要跟上这个变化,否则地话我们会落后的,我们会被国际社会所抛弃,我们再一次对刘教授的演讲表示感谢。下面我们请全国人大法工委信春鹰教授做演讲。
2005-06-16 10:54:24
- 信春鹰:
首先我向大家坦率地说我是来学习的,首先祝贺《中国金融法治:2005》首发,我认真拜读了这本报告,我认为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报告。对我个人来说,我对法制很熟悉,对金融很陌生,感谢金融研究所用这样的一本书把这两个关系到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人民的前途甚至是命运的词组合在一起,让我们今天在这里从法制的角度看金融,从金融的角度看法治。
2005-06-16 10:55:17
- 信春鹰:
大家知道我回社科院来是回到我的腹地和大本营,我在这里工作了25年,一直是做法律,先从法制说起,法制思想的源头我们一般都会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法制思想这样一个创始人,在当时比较了180个左右的国家治理的模式,他认为法治是最好的选择。理由是说法治是理性的统治,人治是感性的统治,他的一句话我们现在还在不厌其烦的教诲我们的学生,那就是说尽管是致胜大贤,他也会被强烈的个人的感情引入歧途,只有法律才能够给你理智,把国家治理引向一个正确的轨道。
2005-06-16 10:56:39
- 信春鹰:
金融领域一般认为从表面,至少是从浅表认为是人类对财富欲望表现最强烈的一个领域,用理性和规则来规范这个领域,似乎比对其他领域的法制更为重要。但是在我们国家50多年的历史上,金融法治只是近10年的时间,或者是10年左右的事情,我们可以在这里简单地回顾一下历史。我们曾经有过相当长的一个时段,金融和法治是两个不相干的事情,1949年到1977年,我们都是实行单一的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统一领导和垄断金融,它的特点是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职能合一的国家机关,又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等业务。它的特点是机构覆盖全国,首先一纸命令可以从最上头贯到最下头,这是非常特殊的历史时代。
2005-06-16 10:57:31
- 信春鹰:
1978年以后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开始,一般我们认为1978年到1986年是我们国家中央银行体制确立的这样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适应当时商品经济需要的二级银行体制慢慢建立起来了,那就是说有央行,另外还设了一些专业的银行,这是第二个阶段。
第三阶段我们一般分为1987年到1993年,这个阶段的特点就是示范商业银行,完善我们国家中央银行体制。从1994年到现在我们一般认为从法治上说是金融法治开始建立和健全这样一个时期,从1994年之后我想有几个标志性的事件,一个是1995年当时的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同年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之后1995年十四次会议又通过了《保险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金融犯罪决定》,这些法律文件在这个领域里面都是属于基础性的、框架性的这样法律,之后更重要的一个是2003年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我们也认为这是从金融法治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件。
2005-06-16 10:58:18
- 信春鹰:
因为要到这里来看这个会,我是临阵磨刀,在网上查了由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机构等等做的司法解释,都算做规则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现在大概有4000部左右,应该说是非常大的一个规则的体系,尽管如此在金融法制领域,我们仍然有非常巨大的立法需求,我想这些需求表示在很多的方面。首先比如说金融市场的准入问题,我们现在的《公司法》修改、《证券法》修改都涉及到这个问题。还有经营范围问题,刘主席很清楚地说到混业还是分业,不仅仅是金融界要争论的问题,法律界要争论的问题,甚至也是我们很多公民非常关注的问题。
2005-06-16 10:59:23
- 信春鹰:
还有就是金融机构自律的问题,刚才我听了刘主席的报告,我也非常的有感受,就是金融机构和其他的机构有很多不同,我觉得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它的自律,所以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哪一个金融机构又出了大问题的时候,大家会觉得不寒而栗,同时又感觉到这不是一个外部的法律能够完全解决的问题,它是要靠金融机构内部的这种自律来解决的问题。还有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的保护问题,我相信这是我们这个社会现在大家最关注的问题之一,看到《三联周刊》每期都有一些精辟的一些小帖子,有一句话说如果你欠银行100块钱是你的问题,如果你欠银行100万,那就是银行的问题,这就说明大众现在对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的保护,他是非常关心,而且也非常关注,这也是我们立法中要面对的问题。
2005-06-16 11:00:05
- 信春鹰:
第五个问题就是打击金融犯罪的问题,金融犯罪我们《刑法》里面有专门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是远远滞后于现在金融领域犯罪打击的需求。所以刚才刘主席也讲到了,我们需要有更快捷的立法,包括有立法解释,说到立法解释,我想到去年我们通过的一个关于《刑法》,关于信用卡犯罪的一个解释,这个解释从法律上来说,曾经有人认为是非常小的一个事情,觉得甚至不用解释,但是我们看了很多背景资料以后,觉得法律上任何一个小的不严密都会给实践带来非常大的问题。相信在座的专家关注到了这个解释,我们陈院长参与了这个工作,就是原来我们《刑法》上有一条关于信用卡犯罪规定的是犯罪,但是后来我们实践中发现我们研究流通的卡统称银行卡,而银行卡里面只有一小部分是信用卡,很多非信用卡的犯罪到法院以后很多法院不受理,因为有严格的法条主义的解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造到非常大的问题。
2005-06-16 11:00:33
- 信春鹰:
据国家统计有上亿的银行卡,而信用卡只有3000张,对于上亿的卡都不管,实际上对金融领域是一个非常大的一个漏洞,所以像这样非常小的事情告诉我们,在立法中专业性、概念的严谨,尤其是在《金融法》领域是至关重要的,我想立法的需求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面都会非常的巨大。现在是依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金融法治是我们大的法治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它有其特殊性,我认为它的特殊性就是技术性更强,专业性更强,对执法主体的素质和职业伦理的要求更高,面对这样一个有特殊需求的法律领域,我想我们法律机构任务还是很繁重的。
在此我希望以后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和我们金融研究所合作,为我们的金融领域提供更好的这样的制度需求。谢谢!
2005-06-16 11:01:58
- 李扬:
感觉又上了一课,普法课,从几十年前讲到现在,另外讲到了法律非常清楚的一个历史。信春鹰主任是从社科院出去做专职的人大的领导,我们感觉到非常庆幸,这个话的本身就说明一个问题,说明我们国家的立法是在由非常专业的人士管理的,就此而论,我们应当对今后中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的实现应当有非常大的信心,有这么专业的人一来就给我们上课,中国法治建设一定是这样的。再次谢谢三位领导人的演讲,我们上半段到此结束。下半段,首先由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制度研究处处长朱红演讲。
2005-06-16 11:02:28
- 朱红:
大家上午好,我是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制度研究处的朱红,我没有资格评价这本书,因为我没有看过,它将是一个持续的评价,将会对我们今后的法制建设提供一个非常有效的帮助。我们非常深刻了解金融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刚才刘明康和信春鹰都提到了金融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周小川提出了一个概念,把生态引入到金融环境当中,形成了金融生态这样一个观念,怎么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在2005年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有很多研究文章出来。金融生态包括两部分,一个是内部调节机制,一个是外部生存的环境。
2005-06-16 11:05:20
- 朱红:
从外部环境来讲,法律制度,会计制度,诚信环境,行政管理机制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管理内容,诚信环境、会计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实际上最终也体现到法律制度,我们应当说法律制度是金融生态环境一个核心。现在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其实我不必说大家能举出很多,比如说法律制度的缺失,诚信制度的恶化,执法的不公等等这些问题很多。我想说一下从人民银行角度,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角度,我们现在正在做如何完善金融环境的一些努力。
2005-06-16 11:06:14
- 朱红:
第一点就是健全金融交易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法律制度的定位和法律关系,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中央银行这个角度来谈,金融市场是金融宏观调控的一个最基本的平台,我们知道现在我们大家说的金融市场是大的概念,包括货币市场,保险市场、资本市场,我们现在还不能说三个市场是联通的,但是通过金融创新,现在应该说三个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但是金融创新的过程当中,金融机构提供一些金融服务是属于过渡性的,或者是超前的,超越法律定位的,很多金融服务是不够明晰的,直接导致金融机构面临非常大的制度化生存的风险,这种制度风险在国外直接就叫做法律风险。
2005-06-16 11:07:06
- 朱红:
我们看到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最典型的一个例证就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出现之初实际上就是金融百货公司,怎么能来钱,需要经过融资的渠道他就做什么,但是一直没有做规范的信托业务,并没有规范起来。通过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之后人民银行颁布了很多的管理规定,包括信托投资规范,但是直到现在《信托法》涉及的非常规范的法律信托关系还需要制度安排,使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真正独立于信托公司。
2005-06-16 11:08:03
- 朱红:
在金融交易法律关系上也存在了一些法律的空白,比如说现在最突出的就是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和委托理财的法律定位的问题。现在金融机构在做委托理财这些业务的时候,他往往分不清楚债权性的产权和委托信托产品的关系,实际上我们应该说金融机构在设计一个产品的时候,首先要想到如何把法律关系定义清楚,这是非常重要的,相同法律关系为基础的金融产品,虽然是以不同的名义出现,但是它不能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施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在现实中存在这个问题。
2005-06-16 11:09:14
- 朱红:
第二就是建立基本的民商法律制度,改善市场制度。基本的民商法律制度包括很多,《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等,首先我们要通过《合同法》来实现对财产权的保护。我们一直在强调树立私有财产的观念,保护产权是商品发展的基础,只有很好的保护产权才有良好的市场秩序。要用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来保护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法律上股东通过流通来获取权利,公司是法人对财产享有所有权。现在在资本市场上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股东是超越公司法人支配公司的发展,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财产是非常普遍的。
2005-06-16 11:09:59
- 朱红:
第三点就是关于《物权法》清晰界定充分保护财产权和担保权,现在《物权法》正在修改过程中,应该很快有一个新的法则出来。在《物权法》当中应该不区分所有制的形态对财产权进行充分平等的保护,建立高效的物权登记制度,完善动产担保制度,建立浮动抵押制度,以实现对财产充分有效的利用。第四适用《企业破产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优化配置。大家都知道从去年开始不管是立法界还是金融界都非常非常关注我们新的《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在这个过程中争论比较大的问题,一个就是关于职工债权的保护和有担保债权的保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这个争论很多地从法学界的看法,从政界也有另外一种看法,应该说经过这么长时间的交流、沟通、讨论之后,现在这个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它可能还涉及到政治这方面,包括我们国家一些特色的情况这些方面的问题,我们相信在8月份或者是什么时候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法出来。
2005-06-16 11:11:02
- 朱红:
第二关于破产条件的问题,现在《破产法》草案里面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来作为破产条件,我们一直在试图想提出一个我们的意见,就是说把这个条件要降低一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唯一的条件。这样提出来的理由是这样的,因为我们现在起草的《破产法》,不是一个狭义的破产清算的概念,它包括了重组、和解和破产清算三个环节,降低破产条件就是迫使负债企业尽早进入重组或者是和解的程序,这样可能会使很多并没有到破产情况的企业及早地警醒,来调整自己的管理,他的业务结构以及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在《破产法》的修改过程当中,我们同时还关注了相关的制度,就是欠薪保障金的问题,对破产条件研究的时候,我们参考了很多海外的资料,比如说像法国这样的国家,在社会保障体系外建立了一个非常完善的企业欠薪保障的机制,香港也有这样一个机制,我们国家现在是通过从有担保债券这一块让度一部分还欠职工的工资,对一般债权人也有公平的地方,是不是下一步可以研究关于建立我们国家欠薪保障金的问题。
2005-06-16 11:11:46
- 朱红:
第三个问题就是建立健全金融市场法律化退出机制。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非常关注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制度建设,去年中银开始已经经历了10年对金融机构的清理整顿过程,这个过程中有很多机构通过行政撤销的手段退出这个市场,但是很多企业实际上已经达到资产不足以还债的这样一个程度,按照严格的法律来说就是到了破产的边缘,但是我们现在一直没有一个专门的有针对性的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规定。当然金融机构破产退出原则和一般企业是一样的,但是由于金融机构是经营公众资产的企业具有特殊性,会有社会更有利的保护,我们通过国务院的特殊性进行规范。同时为了保障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能够得到实现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相关制度的建设,比如说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障制度和保险保障制度,这个大家也非常清楚这个进程。相关的法律已经有出来的,证券投资者和管理办法正在起草过程中。
2005-06-16 11:13:37
- 朱红:
第四就是积极探索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维护金融稳定。2004年暴露出来的德隆的风险,应该说从中我们也得到了很多的教训,首当其冲就是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迫切的需求。2003年我们是实行严格的分业制度,但是实质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们国家存在有20年的历史,前一段时间我们又发布关于商业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实际上这也就是说从这个层面上讲金融机构也是一种综合经营的趋势。
从立法这个角度来看,商业银行法修订后,在第43条专门开了一个口子,就是说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这些规定,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实际上为将来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留了一个口子。研究正在修改的《证券法》也有这种考虑,也是要为金融机构将来综合经营放开一个口子。
2005-06-16 11:14:45
- 朱红:
从监管的角度来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他们三家建立一个监管协调机制,曾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管达成了一个备忘录,从人民银行来讲我们三定方案是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监测等方面的问题,而且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人民银行也非常关注有可能跨三个行业,证券、保险和银行的监管公司我们非常关注这个问题。
但是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现在还存在着问题,一个就是关于监管到底是怎么来监管的问题,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一直是机构监管,比较弱的就是忽视功能的监管。其实我们现在来看,这些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有的做保险,有的做证券,有的做银行,由谁来监管不应当仅仅看由谁来颁发出生证准入的资格,而应该看这个机构到底在做什么,做的是什么业务,应该是由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统一的监管。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关于监管协调的问题,监管协调的问题刚才提到了三会之间监管的协调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有规定,《银监法》里面也有相关的规定,我们也在研究由国务院牵头的,包括经济宏观调控部门,包括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将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该是连动的。
2005-06-16 11:17:20
- 朱红:
第五是完善形势法律制度有效打击金融犯罪。2004年出现的一系列的金融风险,无一例外都存在违法行为,当然这个法包括我们所说的《行政法》,包括《刑法》。这里面比较典型比如说证券公司挪用股票结算资金,挪用托管基金和国债,信托公司违法从事金融业务。我们非常关注对社会影响很大的关于非法集资的问题,关于地下钱庄的问题。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有一个专章制定破坏金融监管罪和相应的条款,但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应该说现在《刑法》覆盖面还是有漏的地方。刚才在休息的过程中有一些同志来问我,关于现在《刑法》的进程,因为刘主席到《刑法》修改的课题,有很多人问我关于《刑法》进程的问题:现在是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小组,从你的职责角度认为哪些方面需要通过《刑法》来解决,我们现在工作小组的工作进程就是把大家的意见都搜集过来逐一进行研究,原则就是《刑法》应该是小改不该是大改,解决的是现在金融领域最严重的金融犯罪的行为。
2005-06-16 11:19:25
- 朱红:
刚才刘主席已经讲到比如说非法贷款的问题,还有刚才所说的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的问题。现在的问题非常多,最开始提出来的问题有60多条,《刑法》不可能进行这么大规模的修改,而且确实从《刑法》的角度是最后一道防线,经济的领域更多应该是通过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轻易不要动刑,而且确定一个罪就要分清楚和其它罪之间的区别,说不出来就不以《刑法》的角度来规定。现在我们工作小组正在抓紧时间在进行最后的论证,希望能在近期把相关的意见提交到国务院的领导。
上面讲的这五个方面,应该是我们现在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今年和以后努力做的问题。今天的这个会上我又学到了很多的东西,而且也想到我们将来更应当关注的一些新的问题的一些课题。希望今后能跟咱们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和大家一起有更多的合作机会,为我们更好完善金融法律制度,谢谢大家!
2005-06-16 11:21:55
- 李扬:
谢谢朱红。下面请银监会法规部主任黄毅博士。
2005-06-16 11:23:22
- 黄毅:
中国的金融法治,中国的银行法治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在我们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里面,中国人民银行等文件里面都有这些话,但是因为本人和学术界接触比较多,而且参与立法活动比较多,听到更多的是批评,而且我本人对这种批评已经养成乐于接受,善于思考,认真研究的习惯。所以我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题,对《银行法》的检讨,就是对于我们国家《银行法》的检讨,我从六个方面来检讨,在座大多数都是从事研究的工作,这个研讨或多或少对你们有所帮助。
2005-06-16 11:23:50
- 黄毅:
第一个检讨就是从法律体系上检讨。在我们国家大家都知道,我们的法律体系从层级上讲最上面是法律,第二个层次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就是各个部门的行政规章,第四层次是规范性文件,在我们国家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如果按照西方法律体系来讲,包括我们发布的命令也是法规性文件,在我们国家没有。跟大陆法系比,跟欧美法系比,我们的法律体系又多了一个很大的麻烦,这个麻烦是什么?在国外法律四个层级非常清楚,就是每一个监管机构或者是每一个行政权利所使用的规则,管理规则只能依据法律,而他制定的规则本身是很细的。
2005-06-16 11:24:26
- 黄毅:
学法律的人或者是搞金融的都知道美国搞一个法、英国搞一个法,包括德国民法典,英国民法典都是很严格的。我们国家有一些规定还不如没有规定好,因为有一些规定对于我们的发展有一些障碍。我们国家在法律之下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以变成了三个层级,还会有不断变化的规范性文件来指挥,所以这样三个层级肯定会出现混乱,有一些老百姓说到“我们的法律不如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不如批示,批示不如打招呼”,因为我们处理有一些事情是这样的,但是大部分都是按照法律来做的。我们的规章,包括银监会出的规章就有很多的矛盾,前后不搭配,但是我们规章也有很多成功的地方,就是不需要批评或者是不需要检讨的,这是从立法体系上,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上对我们规章的检讨。
2005-06-16 11:25:40
- 黄毅:
第二从金融理念来看。全球来看金融理念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首先我国就像我们学金融的人一样首先学的是货币学、银行学然后再是金融学,金融工程学等等,我们这个《银行法》也经历了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首先是从规范银行,最早的是货币交易,以后扩大银行的交易行为来考虑,所以最早也是规范。这个人是在上个世纪初,特别是全球经济大危机以后,尤其是美国的华尔街出现重大的金融大震荡以后,大家觉得金融机构一旦出问题,对社会的危害,对经济的危害是没有办法的,任何一个国家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对金融业、银行业实行严格地管制,所以从1933年、1935年,美国出台两个法律以后,全球的法律体系都跟着变,所以金融立法进入了一个管制的理念。
2005-06-16 11:26:20
- 黄毅:
到1999年美国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把效率和竞争的理念用基本的法律制度固定下来,这是跟我们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的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有关。从那个时候起全球的金融由规范银行、管制银行已经扩大到要依法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要促进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跟任何一个同一个国家的金融机构和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同价,获取自己的利益,这个时候法律都发生一些变化,最典型就是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模式在全球金融市场上已经大量出现。
我们国家的金融基础和成熟的市场国家,跟那些成熟的经济体不一样,所以我们认为如果要过分地强调效率和竞争的理念,把这种理念转化成我们基本的制度安排,然后用基本的制度来设计我们的程序,发展、管理、监管金融机构。我们金融的基础,金融与发展的规模,金融的素质还有一些差距,所以我们也引进了一些这方面的东西,但是我们还没有把这个理念作为修改我们现有的银行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这种理念,这种理念还没有完整的定义,所以我们法律还是有很多的缺陷。
2005-06-16 11:30:05
- 黄毅:
第三是依法立法的问题。国际是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就是爱尔兰整个欧洲大陆的大陆法系,它的代表法典是德国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另外就是英美法系,就是以美国、英国判例为主的法系。我们国家历史上和现在的法学家从民族的自豪感出发,我们说中华法系,国外叫做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法系,这个法系跟大陆法系有一点相同,就是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而我们也是成文法的国家。在成文法的条件下要把中国转型过程中的经济问题,这些经济现象,这些文化现象跟不同利益的人协商成一个比较符合法律文明,比较适合法律规范的条件,我们做不到。
2005-06-16 11:32:56
- 黄毅:
这个做不到就是说我们现在这个技术,不论是按照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还是按照中华传统法系,因为我们还是处于工具阶段,所以作为工具就做不到,能把西方很多先进的技术引进过来,目前还存在很多的问题,特别是在我们银行系统里面,要把一些非常专业,非常技术性的东西拿进来这很艰难。我们在组织起草银行监管的时候,向全国人大做说明。我们说《巴塞尔协议》,向人大常委的组成人员解释,后来有人听懂了说巴塞尔协议复印,还逐条写出来,把每一个问题都说清楚。所以这个的问题,用我们现在的技术做不到,所以专业化的那种法律在我们国家我们还在努力的过程当中,这是第三个方面。
2005-06-16 11:35:29
- 黄毅:
第四个方面是立法权限。很多搞金融的都知道,我们的法律首先是不能与时俱进,赶不上需要,立法滞后,很多教育学的老师都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去讲课的时候说立法滞后,我说不是立法滞后,这是改革开放带来的问题,要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若干的经验把别人的核心学习过来、引进过来,最好的不一定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最好的拿多少过来都有问题。所以我们现在有三条,第一是立法滞后,大家的观点一样,但是滞后特别深层次的原因在国内大家说话不一样,理解不一样;第二是不完整,就是我们现在《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监管法》这三个是作为银行监管和管理发展的基本支柱性法律,这三个支柱性法律没有解决商业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问题,商业机构退出的问题,我们法律只有生存没有破产,我们国家《破产法》解决不了问题,处置不了执行机构关闭的问题,我们现在没有法律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只有政策性的调节,比如说免税优惠等等,但是没有特殊的处置手段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这是立法权限第二个方面只有进入条件,没有退出条件。
2005-06-16 11:36:27
- 黄毅:
第三个方面大家注意看如果研究我们银行法规和金融法规,包括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法规,没有相应的发展。就像每天上班时间是8点钟,必须8点钟来,但是8点钟不来怎么办没有规定。
第四是法律协调问题,现在我们国家一方面过去是法律虚无,现在是法律泛滥。一方面法律很重要,但是另外一方面要从法律上解决混乱的问题。每一个法律出来,既然是法律体系,每部新法律出台可能涉及到跟很多法律的协调问题要解决,至少要再查一遍跟哪些法律有冲突。但是特别的法做特别的规定,有冲突的时候用特别的法来解决,但是法律协调的问题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业务发展和规范的规则,这个规则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叫规章,我们搞统一性的问题,从规章规定制定的规划立项,认真起草审查公布,咨询解释,然后检查评价到清理搞了一个严格的程序,每一个程序搞了一个严格的标准,欢迎大家来提标准和批评意见。谢谢大家!
2005-06-16 11:37:48
- 李扬:
谢谢黄毅。下面请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戎。
2005-06-16 11:40:27
- 冯戎:
大家好,我是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的冯戎,首先我祝贺《中国金融法治:2005》这本书的出版,同时也非常感谢社科院李教授、王教授等等给我们创造了这样一个和大家共同交流的这样一个机会,今天听了明康主席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领导以及前面几位的介绍我感受很深。我本身不是搞法的,对法知之甚少。我了解到社会需要法,经济需要法,金融更需要法,我想谈一谈实际工作中对法的几点感受,没准是非常肤浅的,但是确实是出于我工作当中的实际感想。
2005-06-16 11:40:56
- 冯戎:
有一些什么样的感想?我觉得法第一要发展。发展是什么意思?就是法具有一个历史的阶段性,比如说《证券法》,当时出台的背景是东南亚危机等等,当时我们是要以控制风险,防范风险提出来的。到了现在,我们要转向发展,所以说立法的一个背景恐怕是非常不一样的,所以法一定要发展。法要发展,又要立足于中国的现实,社会阶段发展到什么阶段,法律也要跟到什么阶段。
同时我觉得法不一定要追求完美。修改一个法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当然法是很严肃的,为了要跟着时代的脚步发展,特别是现在中国改革开放金融体制的改革,金融的创新速度非常快,所以不可能一个法都是非常完美的,所以我觉得不应该求全责备。有一些东西能快出来就快出来,快出来就肯定不是完美的。我们不追求完美,但是我们是不是应该注意它及时完善,前面发言的嘉宾已经说到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我们法律制定出来的是不是一定要隔多长时间才要修改一次,当然没有这个规定,但是我总觉得有一些法律完善的速度是不是有很大的滞后性。所以我总觉得法要发展的感想,法既要高瞻远瞩又要立足现实,不注重完美但是要注重及时完善,这是我第一个粗浅的认识。
2005-06-16 11:41:42
- 冯戎:
第二我认为法要严肃。法要严肃是什么?第一我觉得有一个力度的问题,具体成熟的力度问题。一部法律比如说什么都考虑到了,任何细节都考虑到了,当然这是不大可能的,即便现在考虑到东西如果违法了应该怎么办,这如果不明确的话,或者是定的处罚的标准不严格的话,我觉得就会使法律执法失去严肃性。我个人从工作中的感受中最为深刻的一点,我就是觉得怕我们的执法的严肃性是不够的,另外执法的处罚的力度恐怕也是极大的欠缺的,这是第二点感觉。
2005-06-16 11:43:41
- 冯戎:
第三点我就觉得法是需要环境的,这个环境是什么?当然包括社会环境。比如咱们现在说的是金融的立法,但是金融只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一部分,整个的经济立法是一个怎么样的状态,社会领域其他领域的立法,比如说刚才也提到了《刑法》等等,我觉得它们是相互有机的一个整体。这个东西你要不把它放在一个整体来考虑,恐怕将来再利用这个法的时候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和漏洞,这就是我刚才一边学习,一边根据自己的感觉,有三点的感想,我想简单地和大家交流一下,这是第一个。
2005-06-16 11:44:35
- 冯戎:
第二我看要评论,评论是针对这本书的评论,可惜这本书今天早上刚刚拿到,刚才对这个书有关证券方面进行了翻阅,我觉得这本书写得非常好,起码对证券方面的一些评论写得是非常好的,非常到位的,有一些观点我觉得提得是比较鲜明,而且是比较积极的。比如说开始说《证券法》应该立足于发展这个观点,刚才我也提到了,这确实是要立足于发展,特别是时代发展现阶段来看,一定要以发展为中心,来重新考虑和设计这一部法律,这是第一点。
2005-06-16 11:45:17
- 冯戎:
第二,里面还提到很多地方的比如说证券市场和法律层次的关系,还有提到混业经营和立法的关系,还有新产品的开发和立法的关系,我觉得很多方面都写得很到位。这里面因为我还没有特别仔细看,我回去要认真拜读,但是里面我看涉及到混业经营这个问题。混业经营怎么看,我想稍微花一、两分钟谈一下自己的感觉。我觉得混业经营提到写到《证券法》里面明确,是不是时机?首先混业经营搞没有搞清楚,这里面牵扯很多的方面,其实国外像美国已经开始从新走上混业经营,别的国家当时也有,比如说日本也是分业经营,现在也向混业经营过渡。但是混业经营最要强调,而且实际已经发生的应该是业务相互的介入,只是这个阶段,还不是相互经营,只是一个门槛,比如说银行、保险和证券三者之间谁能干什么,谁不能干什么,我觉得在这个时候应该首先有这么一段探索的阶段,在之后可以比如说包括它的业务的成熟程度,包括怎么样对它的监管等等,这样可能才能够真正过渡到从业务的相互渗入到真正混业时代的来临,这也是这本书当中提到的一个观点。
感谢李老师,感谢大家!
2005-06-16 11:46:20
- 李扬:
下面我们请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袁力博士。
2005-06-16 11:47:28
- 袁力:
首先祝贺《中国金融法治:2005》首发式成功,同时也感谢李扬老师给我一个机会。这本书出版之前地曾经把草稿拿给我看一下,是二次修改《保险法》的主题,把《保险法》和《合同法》这两部分提了很多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说在三年前我担任中国保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当时我带领了一个工作小组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工作,2003年第一次《保险法》修改就经过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事隔几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法》的修改非常有必要,而且在书里面提到的内容对于下一步完善《保险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性的意义。我也发现他们写的部分里面还有一部分内容没有明确说到,今天就算对文章的补充跟大家讲一下借鉴国外保险的规定完善保险业的发展。
2005-06-16 11:48:29
- 袁力:
国际保险管理协会在2004年1月19日发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核心原则。刚才讲到巴塞尔协议,24条等等,国际保险管理协会对国际监管也有核心原则,1月19日发布专门是针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核心原则。在去年10月份在约旦召开当年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年会上,正式提出了国际保险监管的三个主要的内容。第一就是财务监管,也是我们现在常说偿付能力监管;第二就是公司治理监管;第三是市场行为监管。所以国际保险监管,过去是强调偿付能力为核心,辅之以市场行为监管,但是去年年会上把公司治理监管作为三个主要的内容。在这里面我想针对公司治理以及治理监管和相应的立法谈一谈个人的看法。
2005-06-16 11:49:34
- 袁力:
第一点先谈一下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是加强保险监管的必然要求。这里面首先要从保险经营的特点讲起。刚才听了刘明康主席讲了以后,我感觉到银行业也很重视偿付能力额度,实际上我们所谓的偿付能力额度就是保险业最核心的监管内容。
保险经营有三个主要的特点,第一叫做高负债性,也就是保险公司自身的股东出资这一部分只是占公司全部资产非常小的一部分,而投保人对公司资产的贡献度远远大于股东。第二就是保险经营的广泛的社会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经营得好坏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利益,而更主要要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也就是不光是投保个人,包括投保企业双方面的利益,所以具有非常广泛的社会性。
2005-06-16 11:51:57
- 袁力:
第三就是保险公司的经营,客观上要求它必须保持持续性。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是一期的,一个人要买保险要把保费交给我,至于什么时候赔给你有一个特殊合同条款规定的,达到条件才赔你,达不到条件不赔你,或者是保险期未满也不能赔给你。所以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不能像其他企业经营一样,必须是保持一个连续的,因为有的保单是10年,甚至于更长,所以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必须保持连续性。
2005-06-16 11:54:34
- 袁力: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这么多的特殊性,以及资本追逐利润和投保人出于弱势地位这样一个特点,使得保险业在全球都是受到高度监管的一个行业,我们走到哪里去,国际监管都是被高度监管的行业,这就引申出保险公司治理的目的不仅要维护股东的利益,更要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报信公司本身既要追求公司的效益,更要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我觉得作为公司治理,之所以被列为巴塞尔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内容是基于经营的特点,所以在这一点上我想可能是在我们这本书的内容把它补充进去,下一步可以共同合作来做这个事情。
2005-06-16 11:55:06
- 袁力:
第二点,当前保险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以及主要的表现形式。前一个阶段我们对保险业的几个主要的保险公司治理情况做了一个调查,也就是说调研,没有进行检查,因为我们国家对公司治理还没有列入监管的内容。调查发现近几年来尽管保险业在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各个公司也都把完善治理结构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业务规模、股东背景以及发展历程的不同,各个公司治理水平参差不齐,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我们感觉到主要的问题就是公司治理失灵,也就是说有的公司治理结构都存在,议事规则也放在那里,制度也很齐全,但是实践中往往董事会真正的职能和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形同虚设,这是非常突出的问题。
2005-06-16 11:55:22
- 袁力: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由于董事会没有真正发挥职能的作用,就产生了第一个问题,就是大股东操控,主要表现为大股东或者是形成相关利益关系的几个股东,对公司行使实际上的控制权,这是第一个表现。第二就是管理层控制,由于保险经营以及业务技术的这种复杂性,如果管理层对股东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是通过一种技术的方法隐瞒经营成果再加上缺乏外部的审计和监控,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权就无法实现,特别是国有保险资产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事实上我们主要依赖于公司的一把手。公司的一把手对公司起到了非常大的控制作用,所以对一把手的依赖性很大,很难形成有效的制衡。第三个表现就是外部干预,这种外部干预有的是来自于地方的行政部门,有的是来自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在这方面我们做调查已经有几家公司明显感觉遇到了这些问题。
2005-06-16 11:56:36
- 袁力:
第三就是保险法制建设对保险法的治理应该重点的考虑,我今天不是站在一个监管者的角度,而是研究者的角度来谈一下个人的观点,不一定正确,请大家指正。我的思路就是保险公司的治理,既然国际保险监管官有核心的指引,我们研究认为相当对我们国家监督和完善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所以我们要充分吸收国际保险监督官核心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尽快地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保险公司治理的立法。这里面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我认为这几个方面很重要。
2005-06-16 11:58:55
- 袁力:
第一就是关于董事会建设。因为董事会是治理的核心,完善治理结构董事会非常关键。在巴塞尔核心是这样规定的,董事会要审慎经营,不受经理及其它团体不适当的影响。
我们在研究董事会建立这方面我们做了一个抽样比较,我们比较了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和没有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因为章程审批要经过我们这里,我们很简单就把没有参股的保险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已经有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的公司章程做一个比较,就发现第一个章程的厚度发生了变化,外资参股的公司章程已经从几十页变成上百页。
2005-06-16 11:59:49
- 袁力:
第二由于是关于公司董事会这方面的规定,有了很多的增加。比如说很多由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都要求设立专门的委员会,而且这个专门委员会是在董事会层面,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议事规则,以及建立以公司内涵价值为基础的业绩考核体系。我的感觉银行有一整套银行考核业绩办法,但是保险业考核业绩办法也有独到的方面。我们相信外资参股的这些公司,他在董事会这方面相关规定,应当说是体现了现代国外保险企业对公司治理的一些理念,所以我们觉得恐怕下一步要加强公司治理还是要从董事会入手。
2005-06-16 12:02:35
- 袁力:
怎么做?我个人考虑,是不是有这么几个方面值得研究。第一就是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前两天我们主办了一次国际保险监督官区域性的会议,和欧美保险监督官讨论的时候,大家都提出国外保险公司要设立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这个问题,在这方面,应当说各个国家不同,但是我们认为如果在我们国家要求保险公司设立这种委员会,必须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然后该委员会应当由财务精算专业人士组成,他的主要职责应当对公司的风险和内控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评估,而且要定期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做报告。这认为是非常重要的。第二要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现在董事很多都是兼职的,对金融知之甚少,加上不了解这种行业,如果董事会没有专业人士,如果缺乏独立性,他所谓公司的控制就很难完成,这是第二点。
2005-06-16 12:03:15
- 袁力:
第三就是要加强对董事的教育和风险提示。既然我们国家现实的情况是这个样子,因为在国际保险监督官核心原则没有提到这个原则,但是是不是下一步对所有保险公司的董事,我们要和他建立起一种定期的风险提示,或者是董事的关于保险法律,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以及保险业永续经营这种特性,高负债社会性等等,要把这些灌输给董事,让他们懂得保险业客观的规律。
第四就是要建立外部独立审计报告制度。我们觉得是不是每年都至少应当由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聘请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年报进行审计,通过这种审计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就是使董事会、各个股东对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有所了解,另外也要把这一份审计报告上报给监管部门,以备监管部门对公司整个经营情况进行一个核对。
再有一个我感觉也是很重要的,就是目前我们监管的情况,就是我们监管部门对公司监管的一些措施,以及对公司所存在的问题,很多股东并不清楚,所以我们想是不是应当建立起一种在监管部门和股东之间的监管信息反馈的机制,从而使股东能够随时了解整个的经营状况,这是关于董事归建设有这样几个想法。
2005-06-16 12:04:45
- 袁力:
第二关于关键管理和技术岗位。在这方面巴塞尔核心监管原则做了很多的规定,比如说立法要明确关键职位任职资格合适要求。当精算成为监管的一部分,精算师能够直接与董事会沟通,监管部门应当要求监管报告直接提交董事会和管理层,监管部门不应当允许精算师、会计师、董事和高管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的职位。在董事长和监督主席一人担任的时候监管当局应当适当控制确保管理层能够充分向董事会负责,说起来很有操作性,这些都体现权力制衡,信息畅通以及专业这样一些原则。
因为保险的经营往往包括他的费率的拟定、准备金的提取、赔款等等,一个很关键的技术人物就是精算师。过去我们只知道寿险需要有精算师,但是现在在国际上无论是寿险还是财险都有精算师,都要有一个精算师制度,因为现在资产匹配等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对公司风险控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如果设立一个总精算师让他直接向董事会报告,而且也直接让他对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这样我们就增加了一个关键岗位的报告和控制制度,所以对公司风险管控会发挥很大的作用。
2005-06-16 12:06:02
- 袁力:
第三就是关于内控。巴塞尔原则对于内控的重要性强调十分明确。董事会要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性负最后的责任。过去的感觉内控我们说大内控就是公司治理层面,小内控就是管理层对分支机构,业务流程的管控,但是在这里面监管基本原则讲了董事会要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性负最责任,这体现了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的一个最终责任人的精神。董事会应定期评估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公司建立持续的内审制度,并有全获得内审报告。内外部审计、精算和合规职能部门组成内控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内控制度和相关法律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对公司的管理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进行评估。
刚才我读的这些都是核心原则里面的指导意见,我们通过有外资参股和没有外资参股的这些公司进行了解之后,我们发现外资参股以后,我们中资保险公司管理层的权利受到了很大的制约,这实际上就是为了防范风险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果这么做,我们看了一下他的情况,我们也找了一些中资保险公司现在变成中外资参股保险公司的老总谈,他们说现在既感觉紧张又感觉到轻松,紧张是一举一动都由人来看,轻松是责任是大家共同承担。
2005-06-16 12:08:24
- 袁力:
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一家公司外资参股以后章程规定预算外的投资担保使公司产生负债,产生资产负债表内负债,金额不超过5000万的,应当由董事会80%以上的票数通过,金额超过5000万的由股东大会决定。因为保险公司的资产应当说几千万对于几百亿的公司来说不是很大,但是低于5000万应当由董事80%以上通过,超过5000万要股东大会决定。所以章程里面明确规定总经理如果有超过10万的大笔花销,要经过相关委员会通过,有的时候50万就要经过董事会讨论,这方面看起来影响了效率,但是对于风险的管控非常有利。
2005-06-16 12:10:06
- 袁力:
最后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的治理有几点体会,因为保险业大家也知道这几年发展得比较迅速,应当说在去年和前年相继有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集团等在香港或者是美国海外上市了,通过上市我们感觉到,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按照国际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监管的要求,以及投资人对公司的监管要求,对公司完善治理结构防范风险是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这是第一个体会。
2005-06-16 12:10:41
- 袁力:
第二如果想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刚才刘明康也讲过,主要还是需要公司自身内因要起作用,但是我个人感觉如果想要让它内因起作用,必须加以外力。从外资保险公司参股的情况来看,我们感觉在市场上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无论在市场行为,还是在偿付能力,还是在公司经营理念以及自身的治理方面,都要优于完全中资、独资的公司,所以在一定比例限度范围内适当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参股,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2005-06-16 12:11:29
- 袁力:
第三要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管。这里面我的体会,第一既然法律授予我们对公司章程的审批权,那么我们是不是就要考虑把外资参股这些公司,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一些非常必要的,涉及到公司治理以及内控的一些条文拎出来,把它作为一个固定的基本条文,要求所有的条文在公司章程里面都体现出来,这是第一个想法。
第二设立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后,我个人认为监管部门可以参加并听取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专门会议,因为这个会议它不做别的方面,只是对公司风险执行的评估,内控执行的评估,这和我们监管关系非常紧密,这个做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最后我们保险行业提出来市场能力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现在又辅之于公司治理监管,如果完善公司治理以及外资参股以及公司监管等几个管理手段,应该说能够在不久的将来,使得我们国家保险业所有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迈上一个台阶,这是我参加这一次的评论,就算对那两位同事专题文章的补充。
非常感谢大家!
2005-06-16 12:12:50
- 李扬:
下面两个承办单位也向大家汇报一下,新请中国金融出版社王璐副总编。
2005-06-16 12:14:15
- 王璐:
尊敬的李扬教授以及各位来宾大家好,受出版社周战地的委托向大家做一个发言,作为本书的出版者我们与平时每出一本好书的心情一样特别欣慰,特别是刚才几位代表对此书表示肯定,我们表示感谢。另外我们向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编写者表示感谢,一直以来他们致力于前沿的研究,并不断取得令人喜人的成果。作为金融专业出版社金融出版社一直保持高度的关注,并努力通过图书出版物这一载体及时向社会推出这一成果。欣喜的是我们有过多次成功合作的愉快经历并取得丰硕的成果,在此对于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队伍长期以来给予我们出版社的长期信任和支持表示感谢。
2005-06-16 12:15:20
- 王璐:
此次《中国金融法治:2005》重点出版任务,从出版人来讲是系统、全面、动态反映中国金融法治现状发展和改革现状的出版物,由权威研究机构组织编写,作者队伍容纳研究人员、金融领域的青年学者,保证了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实践前沿切合的紧密程度。就不同的环节就当前中国金融法制发展的重要事实进行系统的记载和客观的评述,作者不仅仅是要告诉读者金融法治领域发生什么事情,更重要是提醒和帮助大家分析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事情,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对今后的发展、完善有什么启发。这恰恰是学者的社会职责之所在。与此同时作者在金融立法、金融司法、金融运行、金融监管等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的问题也进行了系统理论分析,对于在中国金融法治建设中具有重大的金融案例做出了深入的剖析和多视角的评论。更有价值的是作者对每一个问题的研究,最后都落脚到推动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完善施加上来,指出了问题善待完善之处,使本书作为阶段性的成果圆满呈现在大家面前。
2005-06-16 12:16:03
- 王璐:
大家知道,中国金融法制建设乃至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实践和金融理论研究的事实跟进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本书的出版是一个很好的开端,我们期待着与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以及所有致力于中国金融业的同仁一道出版著作,共同创造蓬勃发展的行业。
2005-06-16 12:18:00
- 李扬:
下面有请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
2005-06-16 12:19:16
- 王国刚:
这本书大家手上都有,这本书我们起的名字叫做金融法治。大家知道现在金融法治的情况比过去复杂得多了。为什么复杂?原因是我们过去,比如说八十年代的时候我们还认为金融是一个部门,所以金融、冶金、电力、机械等等是一个部门,没想到金融是覆盖全社会的,不仅覆盖整个国民经济,而且覆盖千家万户的生活,是覆盖整个社会。随着社会这样一种经济的变化,当然整个金融的复杂程度,原来按照部门来划分复杂,法治覆盖什么?也覆盖整个社会。因此在这样两个非常强的覆盖全社会的学科方面就发生了必须有效结合的过程,这是为什么编这本书主要的原因。到今天正式跟大家讲,别把金融仅仅当做一个部门,要当成全社会的事。那么金融法治就不能够离开,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件事。
2005-06-16 12:19:38
- 王国刚:
第二件事,我们研究了多年的金融,但是许多人研究金融离开了法治背景来研究,以至于得出的一些结论,当时在国内还算过得去,但是用国际标准来衡量都是违法的。举一个例子,早些年的时候,大概是98、99年参加一次会议,那个时候《贷款通则》已经出来了,在会上一个大学教授说书上有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现在怎么不让用信用贷款,信用贷款应该为主,因此应该立刻改,还发生了很多这样的事。
2005-06-16 12:21:05
- 王国刚:
但是反过来我们成天讲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第一道屏障是什么?那就是法律,各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允许做的事是最大的风险,各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做的那些事,比禁止做的那些事风险小一点,但是也是很大的风险,所以往往金融风险的第一道屏障必须修好,像今天所讲的很多的风险,这些风险我们没有在法律法规有效体现出来,这说明什么?说明法制这样一种环境没有有效改善,金融风险本身有效化解是会遇到许许多多的障碍,这就是我们要做的事,这是第二个我想讲的话。
2005-06-16 12:22:48
- 王国刚:
第三,这本书仅仅是一个开端,因为过去没有专门人来做此类的事,所以我们只是一个开端。开端当然就有了两个含义,一个可能从未来来看现在水平很差,包括组织结构等等。第二个含义它可能需要大家一起来帮忙把这件事做好,所以为了这样一个开端,为了把我们以后的事做好,我希望大家都来关心这样一本中国金融法治本身的未来的历程。多给批评指正,多给增加一些内容,为了中国金融法治本身的完善多尽一把力,谢谢。
2005-06-16 12:23:22
- 李扬:
我想今天都会有一个感受,就是我们吃了一顿非常好的精神会餐,金融理论研究,法治理论研究结合在一起研究,而且作为一个长期的课题研究下去是第一个,出一点错误在所难免,今天各位的发言应当说比我们的书说得好,我想正好也提供了一个鞭策,也提供了一个基础,我们下一个会比这个做得更好。今天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光临。
2005-06-16 12:24:46
- 中国网: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2005-06-16 12: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