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标题
-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川代表团举行小组会议
活动描述
- 3月13日上午9时,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川代表团举行小组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修改稿、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修改稿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修改稿。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内容:
- 中国网:
中国网直播人员不到8时便来到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川代表团驻地京西宾馆,现在已经做好直播准备。
2007-03-13 08:45:26 - 黄明全:
同志们,我们按照会议的议程进行今天上午的讨论。为了便于今天的讨论,我把几个报告给大家读一下。
2007-03-13 08:46:57 - 黄明全:
第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略)
2007-03-13 09:05:59 - 黄明全:
第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略)
2007-03-13 09:07:37 - 黄明全:
第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略)
2007-03-13 09:15:17 - 黄明全:
第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略)
2007-03-13 09:26:42 - 黄明全:
第五,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略)
2007-03-13 09:27:08 - 黄明全:
五个结果的报告向大家宣读了一遍。通过宣读一遍,我还是很有感受的,认为整个会议对代表们的意见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而且经过严格的程序,真正尊重代表们的意见,研究代表们的意见。比如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比如人大财经委进行研究,法律委员会进行逐条的审理,还报请主席团进行审理,之后再次提请我们讨论。
2007-03-13 09:27:27 - 黄明全:
我认为一是高度重视代表们的建议和意见。另外,我感到欣慰的是会上所提出的有关的建议,有些建议能够得到解决,及时地得到了解决,没有得到解决的,有关的部门也给予了回答。比如我们在讨论中提到社会公益性的捐赠问题,原来只有10%的比例,我们普遍感到比较低了,应该鼓励社会进行捐赠,让企业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来共同搞好社会救助。
2007-03-13 09:30:21 - 黄明全:
这次提高到12%。我作为代表个人来讲,我是非常开心,也是非常感谢会议采纳了我们的意见的,作出了这样的报告。比如我们谈到的对于西部地区分支机构的税收要在注册地的问题,一是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答,而且进行了调查,作出了新的安排。我认为这些都是非常好的,从我个人来讲,我没有其他新的修改意见,赞成结果的报告的修改稿。
2007-03-13 09:31:13 - 段维义:
刚才黄组长讲的我非常赞成。全国人大很负责,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梳理。对《物权法》的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修改确实是很负责的。大家提的建议,对生态环境提出的建议,不论采纳没采纳,说明引起了重视。
2007-03-13 09:32:43 - 段维义:
财经委根据规定,为以后的立法打基础。我想我们这个组,可能还有西部地区其他代表团的组也会提出相同的问题。
2007-03-13 09:33:37 - 段维义:
对两个审议报告,我没有更多意见,我赞成两部通过以后颁布实施,如果再出现问题的话,我相信,不管是人大也好还是其他部门也好,都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完善。
2007-03-13 09:35:05 - 李乐民:
有些东西我们没有想到,别的代表可能想到了,可以提上去修改。
2007-03-13 09:35:53 - 何琼英:
赞成。
2007-03-13 09:37:27 - 杨礼康:
农民工的选举问题上,是在户籍所在地还是在什么地方?这个想法很好,农民工参政议政,对农民工代表选举各方面来说,当代表我确实没有意见,但是选举上如果参政议政,不懂的话比较麻烦,毕竟我们不是选劳动模范。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考虑,还是需要一些参政议政能力比较强的人。
2007-03-13 09:37:55 - 傅勇林:
刚才听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两部法的制定非常的慎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体现了我们民主政治发展的进步。
2007-03-13 09:39:32 - 傅勇林:
前后经过那么多年,常委会又经过了七次的审议,之前又派各个小组到各个代表团去作说明、宣传,这次开会又听了我们的意见,及时进行修改,所以,《物权法》确实很周全。我赞成这两部法,但有几点建议。
2007-03-13 09:40:10 - 傅勇林:
第一,关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结果,有几个地方提点建议。
1.关于草案第八条的规定,代表的意见是要求对草案第八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这当中提出的建议要求《物权法》与其他相关特别法的关系予以明确。但是,法律委员会的解释是,并没有对这个关系作出解释。换一句话讲,要明确《物权法》,比如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逻辑关系,或者是承接关系,哪部法在前、哪部法在后,哪部法在上或者是下,不知道哪一个代表提的意见,这个意见提的非常好。但是,法律上的解释,我感觉并没有作出解释,在实际的过程当中,可能造成疑惑或者是困惑。因为有《担保法》,而《担保法》和《物权法》是两部不同的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可能是有的执行《担保法》、有的执行《物权法》,两部法先执行哪一个不明确。
2007-03-13 09:41:42 - 傅勇林:
还有就是好象是《物权法》一定要管住《担保法》,否则没有效率。但是,在关系上却没有法律来源。所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能否明确。审议的报告里第三条说,有代表提出关于侵害了相关的合法利益,提出合法利益的情形是由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于是法律委员会作出了相关的修改,在原来的“集体组织”的负责人加进去了。比如集体组织,比如村民委员会,没有对象相关的负责人作出的法律规定,所以,负责人作出的决定的权力来源本身就没有规定,如果我们在《物权法》里承认就有问题了。我2004年参加了全国人大的一个调研,到一个地方,主要是关于土地的相关的工作。在村民委员会,我们也听老百姓讨论,有的决定是负责人作出的,但是,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有没有权力来源,如果没有权力来源,而《物权法》又写进去,是不是意味着承认他不合法的权力来源。所以,还要再慎重。
2007-03-13 09:46:05 - 傅勇林:
另外,《物权法》总的来说是实体法,缺乏严密的程序规定。比如法律委员会第四条说明,关于“拾得遗失物应该返还或者是送给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应该明确,不应该加“等”,如果翻别的法,因为《物权法》是民法,民法是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的,结果现在反而因为《物权法》不明确了,不知道怎么办了。所以,这有悖于我们立法的初衷。为什么不直接写成“或者送给公安机关”,如果还有一个“等有关部门”,我问是不是有相关的程序规定?
2007-03-13 09:50:05 - 傅勇林:
这部法当中,还有一些逻辑上问题需要再好好地理顺,比如《物权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里的“顿号”是什么意思?我们法律中一种是和取关系,一个是或取关系,和取关系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这是他们共同的规定,如果不是和取关系,就应该是或取关系,但是,这个“顿号”无法明确关系,这就出现了法律空白。这就意味着逻辑关系不确立。所以,我建议同意本次大会提交表决,同意制定本法相关的总的原则,但是建议几条:
2007-03-13 09:52:05 - 傅勇林:
第一,一定要根据以后的执行的情况适时作出修改。
第二,建议特别是要对《物权法》尽可能快制定相关的程序或者是实施细则。《物权法》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每个人,所以, 需要我们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可能这个事给了我这个权利,但是怎么实施和行使,比如我在多少日以内找哪一个机关,以什么样的方式,通过什么样的口径达到保护我权利的规定。这些规定应该更加细致。
第三,建议我们如果可能,时间来得及的话,就对整个《物权法》当中的相关的文字表述以及逻辑关系,特别是标点符号中体现的关系认真地加以梳理,这样使概念更加清晰、明确。
2007-03-13 09:53:42 - 孙传敏:
《物权法》包括三个问题,国有资产问题、集体资产问题、个人资产问题。我们国家建设和谐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达到和谐。有一条,其中一段时间,不管是在网上还是报上,关于财产私有的问题,比如房产的物业税,而且好象是去年有一些人说要开征房产物业税。如果出现物业税,当物业税收了,房子的成本就很高了,房价就高了。所以,这个问题要考虑一下。私有财产保护和私有的成本的具体保护问题这个要考虑。
2007-03-13 09:55:02 - 曲木史哈:
我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修改后的意见再提点完善的意见。修改的结果报告第二页说,草案第27条第2行“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要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本法最好不作具体列举;同时,草案所列项目中有的项目的利润率已经很高,是否还要长期给予税收优惠,值得研究。法律委员会同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项中所列具体项目,改写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7-03-13 09:57:15 - 曲木史哈:
这个修改意见很好,但是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等情况很复杂,这个修改的意见太笼统。修改后是“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什么是“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操作的过程中,容易造成该减免的不减免、该免征的没有免征,所以,我建议修改后再加一句话,“具体的减征、免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007-03-13 09:59:49 - 李乐民:
关于农民工的选举问题,我说一点看法。表决的时候说“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开始的时候,我以为是有意不说明白的,以便灵活性。但是,表决的时候到底是明白点好还是不明白点好?所谓明白点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接收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就很明确。二是送出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四川就是这样的。三是送出或者是接收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就可以选农民工当代表。现在人大常委会到底是什么意图?刚才说的三种是哪一种?当然可以不跟我们说,将来他们自己去分,但是能不能和我们说一下怎么想的。我倾向于包括送出和接收,这样农民工的确起到了作用。为什么要限制?比如四川省出去的农民工表现很好,为家乡作出了贡献,在外面做的也很好。我们虽然是送出省,但是,不一定是接收的省。但是,总是觉得有点模糊,这个模糊是不是留有余地还是什么情况,这个不太清楚。
2007-03-13 10:01:29 - 程佳华:
就是你说的第一种情况,人家不去解释,因为法律在先,就是农民工的输入地产生农民工的代表。所以,这一条并没有写进去,并不是有意的。
2007-03-13 10:04:49 - 黄明全:
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是按照户口所在地选举人大代表,分配人大名额,至于说选谁,和哪一个省进行衔接,具体的操作办法是下一步的问题。
2007-03-13 10:06:07 - 李乐民:
可能在广东落户,但是户口在家乡。要有实施细则,这很复杂。
2007-03-13 10:06:23 - 黄明全:
所以,下一步还要有具体的操作办法。
2007-03-13 10:06:50 - 李阳惠:
现在管理实行居住证,如果到异地工作,可以办居住证。下一步如果实施会参与选举。
2007-03-13 10:07:09 - 黄明全:
下一步会作明确的规定,会作实施细则,会明确。
2007-03-13 10:07:28 - 王荣轩:
户籍管理我估计还有一个过程,现在很重要的就是城乡的差别。比如重庆,两个工人一起干活工伤死了,一个是城里人,一个是乡下人,标准相差很多。还有很重要的就是小孩读书的问题,有户口就是平价,如果没有户口读书就是高价。当然,我是非常赞成农民工的小孩在城里解决读书问题。但是具体操作起来确实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假如海淀区某一个区域进城的农民工非常之多,如果就近入学,中小学就应该在海淀某一个学校,大家都要在那读书,学校有一个容量问题,要扩容,这样就需要政府来协调,也需要政府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我很赞成。户籍管理,中国不能马上像欧洲国家一样。我赞成在就业的地区选举。当然,有相当一部分人就业是流动的,但是,也要看到,相当一部分人就业是相当固定的,一干是几年甚至是十几年,在那个地方相对固定,简直成了当地的一个居民,这样的还为数不少。如果在输出地,他没有在这,表现怎么样你也不知道,所以,找相对比较固定的,当地能够做详细的考察的。当然,这个考察也是传统的说法,起码选民对他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投票赞成或者是不赞成。
2007-03-13 10:07:48 - 黄明全:
这个问题操作起来比较复杂,可以在深圳把这个农民推荐出来,他是哪一个省把名单给你们,这也可以,也不复杂,肯定有办法操作,这是具体实施细则的问题,这个法本身没有办法细致。他们会研究操作。
2007-03-13 10:09:53 - 黄明全:
大家经过充分讨论,意见都是高度统一的,都赞成就提交会议表决。有些同志提出了一些建议,特别是对进一步实施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我们下来以后,会把代表们的意见通过记录充分反映。
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
2007-03-13 10:10:47 - 中国网: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2007-03-13 10:12:07
图片内容:
-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川代表团在京西宾馆举行小组会议
- 中国网直播人员做好直播准备
-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川代表团举行小组会议现场
- 全国人大代表黄明全主持本次小组会议
- 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现场
- 全国人大代表段维义发言
- 全国人大代表李乐民发言
- 全国人大代表何琼英发言
- 全国人大代表杨礼康发言
- 全国人大代表傅勇林发言
- 全国人大代表孙传敏发言
- 全国人大代表曲木史哈发言
- 全国人大代表李阳惠发言
- 全国人大代表程佳华发言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李尚志与中国网编辑审核文字
- 全国人大代表王荣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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