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网:
16日上午,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联合通报了山西“黑砖窑”事件处理情况,公布了包括山西2市8县在内的95名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结果,引起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今天下午15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将就“黑砖窑”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网、山西黄河新闻网将进行联合直播。
2007-07-17 13:40:29
- 王建武: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备受媒体关注的“黑砖窑”事件经过我省司法部门一段时间的依法侦查起诉和审判,其中一些案件已审理完毕,并已公开宣判。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是向省内外媒体发布涉“黑砖窑”案件的审理情况。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16家中央媒体;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三家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湖南卫视、湖南日报、南方日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湖南日报等8家省外媒体;黄河网、山西新闻网、太原新闻网三家省内媒体,香港文汇报、大公报、商报三家香港媒体。省直和太原市29家新闻媒体派出记者参加发布会。
2007-07-17 14:52:32
- 王建武: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发布人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下面请刘院长向各位通报情况。
2007-07-17 14:53:20
- 刘冀民: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发生在我省临汾市、运城市等地的“黑砖窑”事件,给受害民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新闻媒体也十分关注,作了大量报道。司法机关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部门,积极参加省里部署开展的“整治非用工,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对涉及犯罪的窑主、承包经营者和渎职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开展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经过一段时间工作,涉“黑砖窑”案件12起的41人先后被起诉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襄汾、乡宁县、洪洞县、芮城县、临猗县、新绛县和永济市人民法院。其中7案29人已审理完毕,于今天下午作出了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另5起案件还在审理中,将于近期宣判。
2007-07-17 14:53:38
- 刘冀民:
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涉“黑砖窑”案件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研究案件的审理工作,成立了审理涉“黑砖窑”专项案件的领导组,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本着认真负责、依法从严审理和关注民生、重视人权的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认真审理好案件。为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法院就具体审判工作发出了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受理案件后要依法快审快判,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和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近期要集中精力,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抓好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受理案件的各级法院按照要求认真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公开开庭审理了全部案件。
2007-07-17 14:55:37
- 刘冀民:
在审判过程中,各有关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审理案件,做到了五个坚持:
1、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方针。“黑砖窑”案件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等人身权利,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影响,只有依法从严惩处、快审快判,才能震慑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的权力,维护社会稳定。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判。今天宣判的7个案件都是在接到检察院起诉书后满10天即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对黑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包工头)以及严重暴力犯罪者给予了从严惩处,该重判的重判,该处以极刑的坚决处以极刑。
2007-07-17 14:57:55
- 刘冀民:
2、坚决公开审判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这批案件都是公开开庭审理的。在开庭3日前张贴公告,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3日前送达,通知相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2007-07-17 15:00:47
- 刘冀民:
3、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受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除自己聘请了辩护人的当事人外,有关人民法院还为没有聘请律师而又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衡庭汉、赵延兵一案时,原定于7月11日上午8时30分恢复庭审调查,但因赵延兵的辩护人未能赶到法庭,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的时间推迟到上午11时,届时该辩护人还未赶到,又将开庭时间推迟到下午3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行使辩护权。
又如,所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在开庭前均告知了受害人的诉讼权利,并通知到庭参加诉讼,但部分受害人没有回应,未能到庭。考虑到既要尽快对刑事部分做出判决,又要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决定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行开庭审理。
2007-07-17 15:01:24
- 刘冀民:
4、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严把事实关和证据关,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衡庭汉、赵延兵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在7月4日的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一些看法。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依法于7月11日恢复法庭调查,传鉴定人员出庭进行了质证,查清了案件事实。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振敏、李学志等强迫职工一案,对被害人潘某某的年龄有疑问,也于7月13日恢复庭审,对此进行了充分调查,查清了潘某某的真实年龄,确认其未满16周岁,属童工,从而确定了张振敏、李学志雇佣童工的犯罪事实。虽然原起诉无此罪名,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起诉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以查清的事实依法定罪,故对被告人张振敏、李学志依法追究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刑事责任。总之,受理“黑砖窑”案件的相关人民法院严格把事实关、证据关,对任何疑点都不放过,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体现人民法院权威。
2007-07-17 15:03:56
- 刘冀民:
5、坚持依法定罪量刑原则,体现“宽严相济”政策。我国《刑法》规定了罪行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审理这些案件,我们根据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窝藏罪定罪处罚。
对被告人在量刑方面始终坚持罪行相当,全面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准确适用法律。如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因在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中致人重伤、应择一重罪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强迫职工劳动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故对衡庭汉、王兵兵等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审理的其他案件中,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职工劳动的被告人其行为和刑事责任更符合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故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定罪处罚。在审理被告人衡庭汉、赵延兵故意伤害部分时,认定被告人赵延兵对民工刘宝以干活慢为由进行殴打,在追打过程中,用铁锹打击刘宝的头部和腰部,致其倒地,第二天死亡。被告人赵延兵对被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民工,施以毒手,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对被告人赵延兵判处死刑。而被告人衡庭汉只是授意看管人员对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民工进行殴打,其对赵延兵故意伤害致死刘宝持放纵态度,但殴打时并不在现场,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审判这些案件,对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按照其地位和作用不同,区别量刑:同为主犯,对积极组织实施强迫农民工劳动的砖厂的承包经营者和窑主,依法从严判处;而直接实施看管的人员有的虽也系主犯,但其作用轻于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在量刑时都予以体现。如欧建国、王新全强迫职工劳动一案,对二被告人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样系从犯,头可以从轻处罚,但根据从事具体看护、监管的作用大小、时间长短不同,在量刑时亦有区别。如从犯叶培,仅到砖厂一个月,考虑到其在砖厂时间较短,故从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有投案自首等情节的被告人以及未成年人被告人都依法从轻处罚。如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被告人杨小兰依法适用了缓刑。
2007-07-17 15:06:17
- 刘冀民:
具体案件发布如下:
2007-07-17 15:10:51
- 刘冀民:
(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
2007年7月4日和7月1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正月,被告人衡庭汉(男,河南省淅川县人,承包经营者)经其弟介绍承包了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被告人王兵兵(男,山西省洪洞县人,窑主)的砖厂,该砖厂未办理任何手续。随后被告人衡庭汉通过中介以每名民工350元的中介费,先后从郑州火车站、山西芮城、西安火车站拐骗回民工31名(其中智障人员9名)。砖厂于2006年3月开工后至2007年5月27日间,被告人衡庭汉为防止民工逃跑,先后雇佣被告人赵延兵(男,湖北省郧西县人,看管)、刘东生(男河南省确山县人,看管)、衡明阳(男河南省淅川县人,看管)、赵丰弟(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守民工,并授意看守人员:如发现民工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可使用暴力进行殴打。砖厂生产期间,民工每天干活时间长达14至16个小时,晚上则都被在一个大工棚内,如出去上厕所,有专人跟随看守,回棚后将门关上。为追求砖厂的生产量,在砖还未降温的情况下,衡庭汉等人就硬逼民工出砖,致使民工赵二宝面部烧伤(重伤),张银磊背部、双足烧伤(轻伤),牛小鹏双足烧伤(轻伤)、卫大宝双前臂烧伤(轻伤),冯建伟、王自靠、严全宝、杨福林、周学贺、王锡明、肖卫东、陈小军、许海洋、阿的利、庞飞虎、陈幸福、邓建军为轻微伤。被告人赵延兵、刘东升多次殴打民工,刘东升致杨高峰轻伤、陈志明死亡、申海军轻伤。被告人王兵兵在衡庭汉承包经营期间,为私利纵容衡庭汉等人非法拘禁强迫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且有亲自殴打和提供交通工具追找逃跑民工的行为,并伙同衡庭汉从西安火车站骗回民工3名。同时,王兵兵还饲养了4只狼狗在砖厂看场护院。
2007-07-17 15:11:05
- 刘冀民:
2006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延兵以民工刘宝干活慢为由,殴打刘宝,在追打过程中,赵延兵用铁锹打击刘宝的头部和腰部,致其倒地,后被人扶回工棚,第二天下午刘被发现死于工棚内。当晚12时许,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王兵兵及陈志明、李不韦将刘宝的尸体掩埋于砖厂背后山坡的一旧墓穴内。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为谋取私利,采用雇人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致一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刘东升还随意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东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衡明阳、刘东升在违法拘禁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被告人衡庭汉指使看管人员对偷懒不干活或逃跑民工进行殴打,被告人赵延兵受衡庭汉授意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衡庭汉、赵延兵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决:
1、被告人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4、被告人衡明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5、被告人刘东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7-07-17 15:11:48
- 刘冀民:
(二)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法院审判的陈志明等6人非法拘禁案。
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陈志明(甘肃省天祝县人)、周学平(湖北省郧县人)、金新建(河南省淅川县人)、赵丰弟(湖北省郧县人)、彭银林(湖北省郧县人)、肖安强(湖北省郧县人)等6人非法拘禁一案,涉案的各被告人均系受另案处理的衡庭汉指使负责看管民工的人员,他们以殴打、用木条封死窗户、逼迫等手段限制民工人身自由,强迫民工超常时间劳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力,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洪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07-17 15:15:56
- 刘冀民:
(三)张振敏等8人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强迫职工劳动案,衡国勤等5人、欧建国等2人、刘亚龙等2人强迫职工劳动案。
芮城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张振敏(承包经营者,河南淅川人)、孙安民(窑主,山西芮城县)等8人强迫职工劳动案和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芮城县人民法院审判的衡国勤(承包经营者,河南省淅川县人)、吴和平(转包人,山西芮城县)等5人强迫职工劳动案,新绛县人民法院审判的欧建国(承包经营者,河南淅川人)、王新全(窑主,山西新绛人)强迫职工劳动案,乡宁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刘亚龙(窑主,山西芮城县)等2人强迫职工劳动案,都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一是涉案的承包经营者被告人张振敏、衡国勤、欧建国等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河南、山西、陕西等地骗招大批民工(共100余人,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人、聋哑人3人、智障人员16人),并安排看管人员对民工进行监视和看管,指使看管人员殴打工人。主观上系直接故意实施犯罪。而孙安民、王新全、刘亚龙等窑主,有法定义务管理砖厂民工的生产和生活,虽发包后不直接从事生产管理,但他们明知其他被告人实施打骂民工、强迫民工超长时间劳动、拖欠工资、限制民工人身自由等犯罪行为,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视而不管,放任了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2007-07-17 15:17:06
- 刘冀民:
二是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强迫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对干活慢或逃跑的民工实施殴打,并以不发工资、体罚、晚间锁工棚门封厂等手段限制民工人身自由。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
一审法院均对这些砖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涉案的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罚金。其中对非法雇佣聋哑和智障民工的被告人均给予了从严惩处。
2007-07-17 15:20:11
- 刘冀民:
被告人张振敏承包砖厂期间,通过被告人李学志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潘某某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延长劳动时间,还对其进行殴打。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二被告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和5000元(被告人张振敏数罪并罚执行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0元;被告人李学志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15000元)。
2007-07-17 15:21:30
- 刘冀民:
(四)洪洞县人民法院审判的被告人杨小兰窝藏案。
被告人杨小兰,女,河南省淅川县人,与上述非法拘禁案的被告人和系夫妻关系。杨小兰明知衡庭汉等人系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和财务,帮助其逃匿,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了窝藏罪。洪洞县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开庭审理了改案。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鉴于杨小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近日,永济市和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已将4件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案述致人民法院,涉及永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尚广泽、负责人侯军元,洪洞县工商局广胜寺工商所副所长郭伟民、干部魏世红,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民警席志强等人。这些案件有关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将于近期依法判决。另外,还有几起涉及“黑砖窑”的案件也将陆续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强迫职工劳动等犯罪活动,保护民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
2007-07-17 15:22:46
- 王建武:
现在请记者们提问。
2007-07-17 15:23:24
-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记者:
前一段时间我们也注意到山西警方已经公布解救了13名童工,今天宣判的案件当中我们发现只涉及到一个案件和2名罪犯雇佣一名童工,请问其他雇佣童工的窑主和承包商为什么没有判决,他们什么时候得到法律的判决?
2007-07-17 15:23:50
- 刘冀民:
这个问题是网上关注较多的问题。截至目前,公诉机关起诉至瑞芮城县人民法院的张振敏、李学志一案已经开庭审理,并于今天下午做出有罪判决。认为他们非法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振敏有期徒刑五年,李学志也因此获刑。
2007-07-17 15:25:52
- 刘冀民:
对于“黑砖窑”系列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可能完全同步进行。侦查期间取证工作顺利,相对诉讼程序要快一些,反之相对晚一些,这都很正常。我刚才已经给大家通报了,最近这两天,有关人民法院已经收到了有关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这方面的犯罪和有关使用童工犯罪的情况。据我所知,我省检察机关已将目前发生在我省万荣县、永济市雇佣童工5人从事危重劳动四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发生在长治、晋城、运城等地雇佣童工8人从事危重劳动的8案的8名犯罪嫌疑人已经立案侦查,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的三个案件和检察机关已经立案决定逮捕的,和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总计涉及到13案、16人非法雇佣14名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犯罪。
这里给大家强调说明的是,这些案件已经起诉过了一些,还要起诉一些,我们将及时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做出判决。
2007-07-17 15:26:21
- 中国网记者:
我是中国网的记者,请问刘院长,涉“黑砖窑”案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007-07-17 15:28:32
- 刘冀民:
有些记者和专家们也在讨论这些问题,“黑砖窑”案件是发生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一个丑恶的现象,是一个毒瘤,我们一定要把它切除掉,社会主义制度不允许有这样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生就要坚决打击。但是它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不一样的。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有四个特征:第一,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稳定性、严明性、人数较多的特点。第二,在经济方面要有一定的经济势力,通过犯罪获得收入,而收入的大部分或者全部又用于从事行为犯罪。第三,在犯罪行为上要具有暴力性和多样性。第四,要对一定的区域形成垄断。这是从法律表述上比较专业的说法。通俗的一种语言给大家解释一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在非法控制方面是片而不是点。黑砖窑案件显然是个“点”,就是在他所承包经营的黑砖厂内对民工限制自由,打骂、强迫劳动。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形成一种恶势力。
2007-07-17 15:29:54
- 刘冀民:
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行为的力度或者波及力、影响力是开放性、放射性的,而不是封闭性的。黑砖窑案件显然是封闭性的,就是在点内,黑砖窑内,对特质的民工实施犯罪行为;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这样的,是对社会不特定的多数的人民群众造成侵害。
第三个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波及面大,往往给多数群众造成一种心理上的恐惧,给社会一定地域、一定范围带来秩序上的不稳或者混乱。“黑砖窑”不具有这样的特征。大家一比较就知道这个犯罪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007-07-17 15:32:19
- 记者:
“黑砖窑”事件的通报案件中,有没有对外地人和本地人量刑不一的事情出现?
2007-07-17 15:32:55
- 刘冀民:
这次涉及犯罪的确实是有外地人在山西犯罪,也有山西人在山西本地犯罪,山西本地的主要是运城和临汾当地的一些黑窑主,也就是原来砖厂的所有人,或者是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省外的主要是来自河南、湖北等地来承包经营的一些人员。在犯罪过程中主要的犯罪活动是由外来人员在黑砖窑内组织实施的,山西本地的“黑砖窑”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应尽的义务不尽,应负的责任不负,放任砖厂内的犯法犯罪活动。这两类主犯都处以了有期徒刑三年。人民法院执行的是国家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我们不会因为被告人出身或生活的地域不同而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再比如在宣判的案子中,好多是外地的违法犯罪分子,但是该适用轻刑的我们依法适用轻刑,该适用缓刑的我们依法适用缓刑。比如说对衡庭汉的妻子杨小兰我们适用了缓刑,因为杨小兰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还有一点我们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的就是,衡庭汉犯罪害了他们一家,衡庭汉的儿子就是我刚才提到的衡明阳,跟着他父亲从事犯罪活动,杨小兰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一个5岁、一个11岁左右,如果他们全部被判死刑的话,这两个孩子势必失去了父亲,我们从法律综合考虑,依法对杨小兰施行了缓刑,在量刑上坚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07-07-17 15:33:26
- 山西台记者::
人民法院在审理黑“黑砖窑”案件的过程当中,对被害人是怎么保护的?怎么样保护他们合法的权益?
2007-07-17 15:36:52
- 刘冀民:
这次“黑砖窑”案件有大批民工成为受害对象。山西省委、省政府前一阶段组织了有关方面开展了解救行动,大家在新闻媒体都看到了我们前期做了大量工作。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我们继续按照这个要求,一方面从严从快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诉讼角度讲,受害人合法权益大概分两个方面:一是受害人可以出庭作为公诉的一方在法庭上参与提问、质证、陈述,可以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给予定罪,给予严惩。二是,受害人及其亲属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他们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请求给予赔偿。这两个方面的权利我们都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一方面,我们对这些受害人发出了通知,告诉他们享有这方面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提起民事附带诉讼的被害人,我们都通知了开庭的时间,这一次先期开庭审理这些案件,有一些受害人和民事附带诉讼的人都参加了诉讼,也在庭上主张了他们的权利。并不是民事附带诉讼不管,而是下一步对集中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开庭审理。原因是由于受害人多,解救以后这些受害人大部分回到了原籍,也有可能回到原籍以后又出去到其他地方打工,所以寻找他们很不容易,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有一个过程。我们这次开庭通知到的好多受害人也没能够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刑事案件不能拖,先期处理。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有关人民法院决定先对刑事部分开庭审判,而对附带民事部分由同一合议庭另行定时间开庭审理,要充分保障受害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充分保障他们的代理人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请大家放心。
2007-07-17 15:37:14
- 香港商报记者:
我注意到,山西永济、临沂公开审理了四起涉黑砖窑案,今天没有宣判结果,我们想了解什么时候向社会大众宣判结果?
2007-07-17 15:39:05
- 刘冀民:
我们现在已经开庭审理的案子是12起41人,还有5起案件没有宣判。其中包括临汾市襄汾县1案,运城市临猗县的2案,还有运城市、永济市的两案,这五个案件没有宣判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相关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案件进行了补充起诉,比如永济市衡海玉等人强迫劳动罪一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公诉机关要求补充起诉另一名已经归案的被告人,也就是这个案件中的山西本地窑主,叫做王建胜,他已经归案了。这样的话将要重新开庭审理。另外几个案子主要是有些相关事实和证据人民法院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旦这些案件在法庭调查全部完成,事实证据落实以后,也将于近日陆续公开宣判。
2007-07-17 15:39:41
- 山西青年报记者:
对“黑砖窑”涉案专人员中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和强迫职工劳动罪,法院是如何考量的?
2007-07-17 15:43:18
- 刘冀民:
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非法拘禁罪主要以限制人身自由为特征,按照法律规定最高处刑三年,如果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迫职工劳动罪按照《刑法》244条的规定,最高处刑是三年。发生在山西运城、临汾两地部分县的这一批“黑砖窑”系列案,大部分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主要是以殴打、胁迫、限制人身自由,让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利益,黑窑主和承包经营者以此方法获取更多的利益。
从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到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来全面衡量判定强迫职工劳动罪更准确。但是这种犯罪行为实际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它从目的和客观条件来讲,主要是强迫职工劳动,但是强迫职工劳动的手段限制了人身自由,又触犯了非法拘禁罪,按照《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应该重罪处罚,或者哪一个行为更符合哪一个罪的特征就定哪一个罪。我们在一些案件中是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定性量刑,对于黑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处以最高有期徒刑三年。而发生在洪洞县的衡庭汉这个案子,他们在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在砖窑还没有冷却的情况下,就强迫工人进去出砖,一般的砖窑冷却大概需要五六天时间,他觉得等不及五六天,为了多出砖、多赚钱,强迫工人出砖,结果导致一名工人重伤,多名工人轻伤。按照这种情况,如果我们裁定他强迫职工劳动罪最高就判三年,而非法拘禁罪规定,如果有重伤的情况出现,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刑。所以按照《刑法》罪行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我们对衡庭汉这个案子的有关被告人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这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确定一个最合适的罪名,给予刑事处罚。
2007-07-17 15:44:15
- 人民日报记者:
临汾中院已经认定被告人衡庭汉通过中介拐骗了民工31名,为什么没有追究拐卖人口罪,法院认定先后拐骗民工31人,这与洪洞县政府向媒体公布的32名不符,以及国务院调查组公布的32名也不符,这是为什么?
2007-07-17 15:47:25
- 刘冀民: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首先要说我们国家的法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准确的罪名叫做“拐骗妇女儿童罪”,而不叫“拐卖人口罪”。我发现网上不少消息和跟贴都说“拐卖人口”,这个叫法不准确。按照法律规定,拐骗妇女儿童罪严重侵害了妇女和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把人当成了商品,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刑法》专门规定了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在2000年3月20日发布的一个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第四条的解释,这个犯罪中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而衡庭汉拐骗来的这些民工都是成年男性,既没有女性,也没有不满14周岁的人。如果给衡庭汉定“拐骗妇女儿童罪”,从我们专业术语上讲,这叫做“对象不能犯”,就是说他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是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的对象。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既然法律规定了只有拐骗了不满14周岁的儿童才构成犯罪,那么衡庭汉拐骗行为的对象都是成年男性,当然也就不能给他定这个罪。
我还注意到网上还有一些说法,是不是属于“收买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罪”,根据刚才解释的同样的理由,“收买被拐骗妇女儿童罪”的儿童也是指不满14周岁的。而衡庭汉黑砖窑里从事生产的没有不满14周岁的儿童,所以“收买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罪”也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007-07-17 15:47:51
- 河南电视台记者:
山西省是不是对所有的“黑砖窑”包括其他不确定的砖窑进行了拉网式的清查,能不能确保其他的“黑砖窑”不再存在非法使用童工以及强迫职工劳动的情况?
2007-07-17 15:50:27
- 刘冀民:
您说的这个问题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问题。应该说使用童工和强迫职工劳动的情况确实存在,也引起了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山西为例,从上到下非常重视,现在都在彻查这方面的问题,包括追究有关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目的就是为了想方设法根除掉类似于“黑砖窑”的强迫职工劳动的非亲告罪行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今天,充分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公民自由权,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高度负责和尊重。
2007-07-17 15:51:21
- 王建武:
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07-07-17 16: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