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标题
- 全国人大就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等两部法律举行发布会
活动描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6月25日(周五)下午16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将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相关情况及这两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内容:
- 何绍仁:
各位记者,大家下午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刚刚闭幕。我首先发布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主要消息。出席今天下午闭幕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159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2010-06-25 16:12:22
- 何绍仁:
1.表决通过了两部法律案。即:以141票赞成、7票反对、1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153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为234部。
2010-06-25 16:13:43
- 何绍仁:
2.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领事条约的决定,批准了这个条约。 3.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9年中央决算的决议,批准了2009年中央决算。
2010-06-25 16:14:24
- 何绍仁:
4.通过了多项任免案,包括:任命王金山为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免去李学举的民政部部长职务,任命李立国为民政部部长;免去张耕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任命胡泽君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以上就是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的主要新闻。
2010-06-25 16:15:04
- 何绍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新通过的两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4位嘉宾来回答大家关心的与这两部法律的相关问题。这4位嘉宾是:
2010-06-25 16:15:52
- 何绍仁:
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王超英先生。他们两位负责回答有关行政监察法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女士;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司长胡可明先生。
2010-06-25 16:18:58
- 何绍仁:
他们两位负责回答有关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问题。现在就请大家提问。
2010-06-25 16:19:19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请问屈部长,我们注意到前段时间有这样一个报道,七成的举报人举报的时候遭到到了打击报复,我们修改的行政监察法在这方面是否采取了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
2010-06-25 16:19:46
- 屈万祥:
刚才你提到的有报道说七成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这个报道是不准确的,前两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已经公开对这件事情进行了澄清,应该说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这次修订行政监察法强化了监察机关在这方面的责任,明确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06-25 16:20:08
- 屈万祥:
对举报人保护问题我们一贯非常重视,出台了许多具体规定。比如1996年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了《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明确规定要严肃处理,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也都具体规定了“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要严格的保密,保护举报人”等相关制度。此外,我们还将依据修正后的《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来进一步完善保护举报人方面的具体制度。谢谢。
2010-06-25 16:21:38
- 中新社记者: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有一条规定,说是“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对监察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由监察机关对派出的机构和人员实行统一管理”,我想问的是,派出的机构和人员与所驻的机构的关系如何?
2010-06-25 16:21:55
- 屈万祥:
由于行政监察工作的覆盖面很广,涉及到了众多的领域和部门,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卓有成效的实施监察,能够做到经常、及时、准确的了解所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情况,自从2004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监察机关改革和完善了我们的工作体制,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的管理。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驻在部门的领导,它具有开展工作的充分权限和独立地位。经过多年实践证明,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监督职能得到加强,查办案件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次修订行政监察法就是要把已经取得的这些工作成果,被实践证明有效的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2010-06-25 16:23:48
- 检察日报记者:
先问袁主任一个问题: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以后做了哪些修改?然后再问屈主任两个问题,修正后的行政监察法有哪些亮点?修正后的行政监察法将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政、效能都纳入了监察职责,尤其是行政效能,对行政效能有没有评价标准?如何监督?廉政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谢谢。
2010-06-25 16:24:37
- 袁杰: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立法,国务院做了大量工作,提交到全国人大以后经过三次审议现在已经顺利通过了,在这个过程中做了一些修改。
2010-06-25 16:25:21
- 袁杰: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是保障能源供给、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设施。其所传输介质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因此它的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国家能源的输送安全。制定本法是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制度设计围绕安全进行。主要是通过合理确定管道活动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理清管道活动中的有关法律关系,规定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
2010-06-25 16:32:23
- 袁杰:
一是强调管道企业是维护管道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对管道企业的义务作了较多的补充:1、在总则第七条,强调保障管道安全运行;强调企业要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2.为从源头上保证管道安全,增加管道企业应保证管道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要求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3.针对管道企业在管道运行中保障管道安全的主要环节,规定: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发现有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2010-06-25 16:32:47
- 袁杰:
二是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管道保护责任: 1、明确政府的责任: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管道保护职责;县以上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为保障能源输送和公共安全,有责任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协调处理管道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2、处理好管道建设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协调好城乡建设与管道建设的关系。并增加规定,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010-06-25 16:33:21
- 袁杰:
有的委员提出,不少管道沿线地方政府得不到管道企业上缴的税收收入,但也要履行管道安全保护职责,需要相应的资金投入,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应给予资金支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好这一问题。要通过合理的财政收入的分配,保护地方政府保护管道的积极性。
2010-06-25 16:36:25
- 袁杰:
有的委员提出,不少管道沿线地方政府得不到管道企业上缴的税收收入,但也要履行管道安全保护职责,需要相应的资金投入,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应给予资金支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好这一问题。要通过合理的财政收入的分配,保护地方政府保护管道的积极性。
2010-06-25 16:36:59
- 袁杰:
四是制度设计在充分考虑保障管道安全的同时,还注意贯彻节约用地、环境保护等原则。
此外,对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了一些调整。包括增加了对企业违反法定义务处以罚款的规定;增加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时,其拆除费用要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增加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2010-06-25 16:37:25
- 屈万祥:
这次修改行政监察法你问有哪些亮点?我个人认为亮点大体有以下几个:一是这次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对派出监察机构的体制作出了重要修改,修改以后的第8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一个是实行统一管理,一个是实行交流制度,这样修改使我们派出监察机构的体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我们派出的监察人员更好、更公正、合法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2010-06-25 16:37:52
- 屈万祥:
二是这次行政监察法修订,赋予了监察机关两项新的监察职责:第一项是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大家都知道,政务公开是目前国务院反复强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为只有公开才能使人民群众了解到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才便于人民群众监督,便于社会监督。大家知道,国务院已经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曾经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了使这一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有必要在监察法中将其作为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责来确定,上升到法律高度。另外,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依法公开有关信息已经成为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比如说对于社会的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专项检查,监察机关也有义务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使人民群众了解监察机关有关工作并且接受监督。在这方面,政务公开的问题,我们感觉到这次写入了行政监察法,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是一个亮点。
2010-06-25 16:38:21
- 屈万祥:
三是这次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我认为这也是行政监察法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
2010-06-25 16:48:18
- 屈万祥:
自从1990年以来,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的纠风工作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比如我们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教育乱收费和农村乱收费的治理力度,查处制售假药和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等问题,努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一些问题,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的办事机构都设在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风工作已经成为监察部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次把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工作,在行政监察法中明确规定,有利于促进我们监察机关依法、深入地开展纠风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也是一个亮点。
2010-06-25 16:48:40
- 屈万祥:
还有一个亮点,这次修改对于保护举报人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内容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至关重要,这样可以使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更积极的举报相关腐败问题。
2010-06-25 16:53:54
- 屈万祥:
还有一个亮点,这次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这个修订有什么意义?意义在于以前我们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现在以是否从事公务事物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比如说城管人员,再如从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都是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2010-06-25 16:55:24
- 新京报记者:
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只是各种管道中的一种,为什么要专门针对这样一个管道来制定专门的法律?关于行政监察法,在监察法修改过程中,也有人提出应当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扩大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最后这条意见没有被采纳是什么原因?下一次修改的时候是否会考虑做调整?谢谢。
2010-06-25 17:02:54
- 胡可明:
我来回答你提的第一个问题,为什么针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制定专门的保护法律。管道是现代五大运输方式之一,现在我们国家石油的70%、天然气的99%都是通过管道方式运输的。管道运输关系我们的经济命脉,同时也关系到公共安全。这些管道一旦发生泄露或者爆炸,将严重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会产生重大影响。1989年,国务院制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此后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这些年我们的管道发展得非常迅速,到目前为止,干线管道已经超过7万公里。中俄、中缅和中哈等国际管道完全建成之后,管道总里程大约是8万公里左右,应该说我们已经成为管道运输的大国。随着管道的发展,在管道保护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2010-06-25 17:09:47
- 胡可明:
一是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大量以前远离居住区的管道逐渐被各种建筑物包围,管道的建设和城镇建设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所以为了加强管道保护,就要从源头做起,从规划开始,管道规划要和城乡规划从总体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二是这些年外界对管道的破坏,包括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行为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势头比较突出,所以需要通过立法实行更加严厉的保护。三是,管道建设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比如铁路、公路建设等建设交叉比较多,也需要有一部法律来调整、来明确在建设中如何处理这些相应的关系。四是,就是这些年我们国际管道的建设比较多,这些管道的建设也需要有更加严厉的保护措施。应该说世界各个国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都比较重视,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等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来进行保护。这些年,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这方面的呼吁非常强烈。制定这部法律确有必要。谢谢。
2010-06-25 17:15:15
- 法制晚报记者:
我想问王主任关于行政监察法的问题。这次修改的行政监察法第46条修改的是,要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包括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将依法予以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有没有具体量化的措施?比如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把举报人的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的话,他会受到怎样的处分?按照怎样的法律对他进行定刑的?
2010-06-25 17:15:32
- 王超英:
有关泄露举报信息的刑事责任问题:一是,泄露的举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泄露的举报信息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或者有一些故意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的其他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0-06-25 17:26:02
- 南方都市报记者:
关于举报人信息泄露方面想问一个问题,在我们国家处理一些举报案件的时候,会有把举报人的信件或其他内容转发给地方,这样举报人的信息就可能会被泄露出去,这方面法律中有没有加密措施?另外,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方面,有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我想问这是出于何种考虑?另外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想问胡司长,大家比较关注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与拆迁条例,征收工作有无进展?有没有具体的时间表?最近全国各省都发生了几起恶性集体土地的拆迁事件,这些恶性拆迁事件发生后,我们的条例会不会把集体征收吸纳进来?谢谢。
2010-06-25 17:28:32
- 屈万祥:
我来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刚才你谈到监察机关收到举报信件以后,有可能把举报信件层层下发,从目前我们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层层转交办理举报信件,确实是我们在工作中经常使用的办法。根据监察机关管辖制度的规定,对不同级别的监察对象的举报,是由不同级别的监察机关办理的。比如有人写举报信举报县下面的一个科级干部,这个举报信有可能一直送到监察部,但应当转交县级监察机关办理。在转交过程中,我们规定,绝不允许任何一级机关和工作人员把举报信转到被举报人手上,谁转到被举报人手上,一旦查明,必须要追究他的责任。这次行政监察法修订后,我们还将在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对举报保密制度作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010-06-25 17:29:28
- 胡可明:
我来回答你第二个问题,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环境测评的问题,这是主要考虑到石油天然气一旦泄露会严重污染环境,在这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制定过程中,各方面非常关心一定要把环境保护好,在制定管道建设规划的时候,就要防患于未然,充分考虑到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防止因为管道的泄露给环境造成破坏,这也体现了要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你刚才讲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这个问题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据我所知,有关方面正在夜以继日的加紧工作。谢谢。
2010-06-25 17:40:24
- 何绍仁:
如果大家没有其他问题,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2010-06-25 17: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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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巡视员、副局长何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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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司长胡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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