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标题
- 全国人大召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
活动描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月24日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吴邦国委员长出席并讲话。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内容:
- 中国网:
直播现在开始。座谈会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主持。
2011-01-24 10:00:06
- 王兆国:
同志们,现在开会。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出席今天的座谈会,并将发表重要讲话。
2011-01-24 10:00:35
- 王兆国:
出席座谈会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还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桑国卫;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盛华仁。
2011-01-24 10:02:09
- 王兆国: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部分副主任委员,在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学者等,共400多人出席了今天的座谈会。
2011-01-24 10:02:43
- 王兆国:
下面,请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同志发言。
2011-01-24 10:03:31
- 马凯:
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这次会议,座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经验和意义,探讨落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和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2011-01-24 10:05:40
- 马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2011-01-24 10:06:54
- 马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政府工作有法可依,把政府权力从决策、执行到监督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人民群众能够监督和保障政府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好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更好地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明确政府的职责权限和管理方式,有利于确保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通过系统地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有利于保障和监督政府正确行使权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通过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建立市场运行规则和监管体系,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通过法律构筑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和机制,有利于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11-01-24 10:07:28
- 马凯:
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邦国委员长将要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政府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努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2011-01-24 10:09:08
- 马凯:
第一,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政府工作人员要履行好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必须熟练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主要制度,特别是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制度。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都要高度重视宪法法律的学习,使尊重宪法法律、崇尚宪法法律、遵守宪法法律、运用宪法法律,成为自觉意识。要以自身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提升,形成尊法、崇法、信法、守法和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2011-01-24 10:09:36
- 马凯:
第二,忠实执行宪法法律。执行宪法法律,是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进一步要求政府管理从过去更多依靠政策向更加依靠法律转变,从过去主要依靠经验向更加依靠制度转变,我们作决策、办事情首先都要想一想法律上有多大权限,处理问题的法定依据、标准是什么,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2011-01-24 10:09:50
- 马凯:
一要坚持依法决策。政府各项决策都要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重大决策必须依法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并由集体讨论决定,坚决防止和纠正越权决策、违法决策现象。
二要严格行政执法。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要依法化解矛盾。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的作用,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解决纠纷;对合法合理的诉求,要予以支持,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要说明理由、疏导情绪,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
2011-01-24 10:10:00
- 马凯: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代表建议和批评。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充分发挥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功能。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
2011-01-24 10:10:13
- 马凯:
五要强化行政问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对违法决策、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2011-01-24 10:11:44
- 马凯:
第三,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没有法制统一,就不能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政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维护法制统一是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重大政治任务。
2011-01-24 10:11:56
- 马凯:
一要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出台规范性文件,做到行政法规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规章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所有的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行政法规之间、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不相互“打架”。
二要强化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超越制定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规定不当以及制定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按要求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报送行政法规规章备案,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纠正。
三要建立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机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2010年,国务院对截至2009年底有效的691件行政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公布。规章清理工作目前也基本完成。要研究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对与新出台的法律不一致、不协调,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维护法制统一,必须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政府和工作人员要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坚决同一切损害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的行为作斗争。
2011-01-24 10:13:57
- 马凯:
第四,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重在细化、实化法律规定,增强针对性、操作性,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要把法律已经要求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规章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重点,当前要对这些配套行政法规规章抓紧梳理,集中力量攻关,确保尽快出台。
今后在拟订新的法律草案时,要一并考虑配套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力求配套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同时出台、同步实施。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增强科学性、民主性,确保质量。
2011-01-24 10:14:22
- 马凯: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2011-01-24 10:14:45
- 王兆国:
下面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发言。
2011-01-24 10:16:37
- 王胜俊: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特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懈努力,一个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0年如期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质特征、做好人民法院工作谈几点认识。
2011-01-24 10:25:05
- 王胜俊:
一是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性,始终保持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具体体现。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正确方向,确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使人民法院工作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职责。
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立足审判执行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围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大力推行服务型、主动型、高效型司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严格执法,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011-01-24 10:25:32
- 王胜俊:
二是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人民性,努力维护人民权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体现了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
2011-01-24 10:27:15
- 王胜俊:
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回应群众关切,把司法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始终坚持群众观点、群众立场、群众方法,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第一标准,通过审判工作回应群众要求和期待,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011-01-24 10:29:33
- 王胜俊:
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司法公开民主,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实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和诉讼档案公开查阅等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积极探索司法专业化和民主化相结合的新途径,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和监督司法审判的作用,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推动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有序参与,通过推进司法公开民主不断促进司法公正。
2011-01-24 10:29:51
- 王胜俊:
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完善司法为民机制,制定和落实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意见,建立法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推行“一站式”服务,推广巡回审判方式,积极开展小额案件速裁工作,不断完善司法救助等措施,进一步解决诉讼难、执行难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努力维护人民权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2011-01-24 10:31:31
- 王胜俊:
三是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为基础,始终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统一、系统、分层的科学要求。
2011-01-24 10:32:54
- 王胜俊:
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通过参与立法草案的调研、论证、起草工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近三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以及有关部委立法征求意见333件,年均增长43%;参与了对1979年以来229部法律进行清理的工作,并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2011-01-24 10:33:35
- 王胜俊:
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做好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始终与立法机关保持高度一致,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和立法本意,严格执行司法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与权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管理协调,努力提高司法解释质量。
2011-01-24 10:33:50
- 王胜俊:
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加大科学管理力度保障裁判统一,严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推进量刑制度改革,促进量刑公平公正;建立健全质量评估、案件评查、流程管理、考核奖惩、监督指导等审判管理制度,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规范运行;大力推进全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审判执行管理效能,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
2011-01-24 10:35:43
- 王胜俊:
四是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开放性,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始终坚持将继承传统、借鉴经验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兼收并蓄,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先进性、包容性和开放性。
2011-01-24 10:36:33
- 王胜俊:
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注重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始终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重教育疏导等工作原则,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调解制度等优秀司法制度,并通过深化司法改革,使这些制度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2011-01-24 10:36:43
- 王胜俊:
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注重借鉴国外有益司法经验,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前提下,通过领导互访、工作研讨、经验交流等方式,注意学习借鉴国外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推行司法便民等方面的有益经验为我所用,使司法工作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体现世界法治发展趋势和要求。
2011-01-24 10:36:54
- 王胜俊:
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注重推进司法理论和实践创新,近年来先后确立了人民法院“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两为”工作主题、“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提出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第一要务,强化“能动司法”理念,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司法原则,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制定实施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等等,使人民法院工作始终保持健康发展态势,为推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经验。
2011-01-24 10:37:26
- 王胜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品格。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通过提出立法建议、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积极推动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通过狠抓执法办案,加强法制宣传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公民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通过深化法学理论研究,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司法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努力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2011-01-24 10:37:36
- 王兆国:
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同志发言。
2011-01-24 10:37:49
- 曹建明: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断加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立法,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它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崭新的历史阶段,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011-01-24 10:38:00
- 曹建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力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国人民检察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建立发展起来的。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性质、地位、设置、组织、职权等的规定,为我国检察制度奠定了最重要的法制基础。随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和修改完善,人民检察制度日益健全,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2011-01-24 10:38:43
- 曹建明:
在政治性质上,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在宪法地位上,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两院”的组成部分;在具体职能上,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组织体制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11-01-24 10:39:13
- 曹建明:
这些制度及其特色,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所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有利于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2011-01-24 10:39:36
- 曹建明: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加强法律监督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自身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011-01-24 10:39:47
- 曹建明:
一要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1-01-24 10:39:56
- 曹建明:
二要认真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保障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特别是要结合办案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以案说法等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011-01-24 10:40:20
- 曹建明:
三要认真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要着力加强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011-01-24 10:40:30
- 曹建明:
四要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正确处理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重要关系,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不断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切实解决自身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甚至执法违法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2011-01-24 10:40:42
- 曹建明:
五要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积极适应时代发展和法治进步的要求,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2011-01-24 10:40:57
- 曹建明:
近年来,检察机关根据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紧紧抓住制约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重点,推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包括建立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制度,完善抗诉工作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刑事立案法律监督制度、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制度,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等。还有一些重要改革,如关于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工作法律监督范围和程序的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原则同意。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继续积极、依法、慎重、有序地推进改革,认真总结经验,努力为相关立法奠定实践基础,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
2011-01-24 10:41:08
- 曹建明: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十二五”时期。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作用。检察机关将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努力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而努力奋斗!谢谢大家!
2011-01-24 10:41:22
- 王兆国:
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坚卫同志发言。
2011-01-24 10:41:36
- 周坚卫:
我就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创新地方立法工作的几个问题,作一个汇报。
2011-01-24 10:41:53
- 周坚卫:
一、认识发展趋势,把握地方立法工作的“变”与“不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地方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总结经验,分析趋势,我们认为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地方立法工作需要把握“五个不变”,推进“五个转变”。
五个“不变”是:——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变。——坚持党的领导、体现人民意志的政治方向不变。——服务科学发展和地方改革开放的中心任务不变。——维护法制统一和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原则不变。——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根本途径不变。
2011-01-24 10:42:16
- 周坚卫:
五个“转变”是:
一是从侧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地方立法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要注意做到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的平衡协调,适应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要更加关注有关民生的立法,推进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协调发展。
二是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地方立法的重点要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从授权型转向控权型,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三是从数量速度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面对立法触及越来越多的深层次矛盾,地方立法应当更加重视质量效益,具有时代性、科学性、民主性。要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事关经济社会全局的优先,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优先,地方特色鲜明的优先,亟待修改完善的优先,严格控制年度立法项目,突出重点,集中资源,提高立法的质量效益。
四是从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转变。强化“精品”意识,走精细化立法之路,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要把规划计划、调研起草、焦点协调、审议修改、立法解释、备案审查、立法技术、后评估等工作做得更深、更细,完善立法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立法更好地反映民意、体现民心,维护民利。
五是从注重立新法向法的系统化转变。地方立法要继续解决重创制、轻系统,重数量、轻协调的问题。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法规创制与完善的关系处理得更好,把法的配套、解释、编纂、清理等系统化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适应性。
2011-01-24 10:42:59
- 周坚卫:
二、根据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明确地方立法工作的新任务
我们的思考是: ——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加强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立法。湖北是“千湖之省”,是华中的生态屏障和南水北调的水源地,加强湖泊、湿地和生态保护立法刻不容缓。湖北是工业大省,“缺油少煤乏气”是制约发展的“瓶颈”,加强“两型”社会建设立法至关重要。
2011-01-24 10:44:13
- 周坚卫:
——围绕“两圈一带”建设,加强区域立法。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区域规划,湖北提出了“两圈一带”发展思路。加强区域立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地方立法的重大课题。我省已制定了武汉城市圈条例,探索积累了初步经验。
——围绕创新型湖北建设,加强科技创新立法。我省是科教大省,但富集的科技资源尚未有效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为此,我们加强了科技立法。制定了科技进步条例,国务院批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后,又及时启动示范区立法工作。
——围绕新农村建设,加强“三农”立法。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法律支持。仅近三年,我省就制定涉农法规8件,清理修改涉农法规10多件。农村扶贫条例、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法规出台,反映了农民群众的新期待,对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围绕和谐社会建设,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立法。教育医疗、劳动就业、劳资关系、住房行路、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饮水安全以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等民生立法,百姓所盼,社会所需,现实所急。我们有计划地加强民生立法,从制度上保障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2011-01-24 10:49:19
- 周坚卫:
三、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水平
我们体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法是相对稳定的,实践是不断发展的,必须处理好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在制定武汉城市圈条例过程中,对于如何处理这一关系有过意见交锋,最后各方面形成共识,把促进、引导改革试验作为出发点,同时在若干重要环节和关键领域作适当具体化。由于定位准确,虚实结合,各方面评价较高。
2011-01-24 10:50:59
- 周坚卫:
(二)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效率与公平往往是地方立法的难点,需要立足大局,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在制定企业工会条例过程中,我们把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立法宗旨,准确把握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实现了工人满意、企业家满意、工会满意。
2011-01-24 10:53:35
- 周坚卫:
(三)扩大公众参与和提高参与实效的关系。公众有序参与,重在提高实效。在制定就业促进条例时,组织了大规模征求意见活动。各类媒体发稿1200多篇次,网站浏览量30多万人次,公众提出意见300多条,常委会综合采纳吸收近百条,省人大网站与公众交流互动,对常委会分组审议进行视频直播等,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2011-01-24 10:53:48
- 周坚卫:
(四)立法与法的系统化关系。我省一是抓“立、改、废”的统筹。推进法规清理常态化,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协调的,及时修改或废止。二是抓立法与法规的配套统筹。对上位法要求配套的,优先立项、起草、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要求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三是抓省人大立法、较大市立法、民族地方立法和政府立法统筹,保证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协调衔接。
2011-01-24 10:54:22
- 周坚卫:
(五)立法与法律实施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必然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此,要更加注重法规的实施,注重配套法规的制定,注重实践效果的评估,不断提高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力和公信度。
2011-01-24 10:54:56
- 周坚卫:
以上发言,不妥之处请批评。
2011-01-24 10:55:14
- 王兆国:
请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教授发言。
2011-01-24 10:55:47
- 许崇德: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时间的努力,一个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终于形成了。这是立法工作的伟大胜利成果,更是中国历史上的大事。它标志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推进到了新的发展阶段,值得全国人民庆贺。
2011-01-24 10:56:25
- 许崇德: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来发挥着统帅作用。我国的法律,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各个方面的法律都是以宪法为依据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将来还要继续使这个体系日臻完善,例如,有些新的法律需要制定,或者现行的某个法律必须适应客观实际的变化而作出修正,到了那个时候,仍然要坚持以宪法为立法依据。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未来的发展,都离不开宪法发挥其必要的统帅作用。
2011-01-24 10:58:00
- 许崇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之所以需要由宪法起统帅作用,我试图从以下三点加以说明:
(一)宪法和法律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它们在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法律化的时候,党的那些最根本、最重要的主张以及人民最根本、最重要的意志,就制定为宪法,并赋予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党的具体的主张和人民的一般的意志则转化为具体门类的法律以及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它们虽然也有国家付予的拘束力,但是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由此可见,宪法的统帅作用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的。
2011-01-24 10:58:43
- 许崇德:
(二)宪法是统帅,但不是法律大全。宪法不能囊括全部法律规范,更不能代替一般的立法。宪法仅仅规定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政治制度等的根本原则。这些原则需要其他一般的法律加以落实,有的甚至是宪法本身明文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的。例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正是诸如此类的一系列规定,要求有大量的相应的立法,才能使宪法的原则落到实处。这同时也表明,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与统帅地位是必然的和显然的。
2011-01-24 10:59:13
- 许崇德: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内容极其丰富,涉及面非常广泛,但是千条万条,既然形成了体系,它就不能不是一个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的整体。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里强调的当然也就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指出,统一和尊严应该有公认的共同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宪法。中共第十六届三中全会曾经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所以,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基本的要义是统一于宪法,服从于宪法的尊严,也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能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2011-01-24 10:59:44
- 许崇德: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不仅表现为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立法依据,而且还体现在法律制定之后,应该接受日常的监督审查。按照我国的现行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是否抵触宪法,并作出处理。即使是法律,甚至是基本法律,也要接受监督审查。1990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基本法的决定,指出基本法根据宪法和香港具体情况而制定,“是符合宪法的”。这可称是对基本法律作出合宪性审查的范例。
2011-01-24 11:00:07
- 许崇德:
为了进一步发挥宪法的统帅作用,立法者应认真学习,更好地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并将其贯彻到立法工作中去。我国的立法从来坚持专门机关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路线,故从一定意义上说,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都是立法者。全体立法者上下一心,学好宪法,用好宪法,把宪法的基本精神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中去,就一定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发展、更加完善。谢谢大家。
2011-01-24 11:00:19
- 王兆国:
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发言。
2011-01-24 11:00:28
- 李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前提条件,同时也对加强法学研究、尤其是加强对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契机,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牢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为基础,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研究。这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是不断深化法学研究、推动法律体系理论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工作者的神圣使命。
2011-01-24 11:00:40
- 李林:
一、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重大意义的理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11-01-24 11:01:21
- 李林:
首先,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体系是全部现行立法的集大成者,其首要的政治价值和社会功能,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以表现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形式,对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成果的确认和保障。
2011-01-24 11:01:35
- 李林:
其次,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对30多年来改革开放基本经验的法律总结,是对中国现代化建设所取得成果的法律肯定,是对党领导人民进行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确认,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化概括。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方向不可改变,中国走具有自己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不可逆转,中国人民奔小康求幸福的决心不可动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必将实现。
2011-01-24 11:02:11
- 李林:
第三,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实行法治,推进依法治国,前提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正如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指出的那样:“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终于形成,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2011-01-24 11:02:49
- 李林:
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站在国家、民族和历史的高度,深入研究我国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充分肯定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作用,对于坚持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对于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对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作用,对于推动法学研究学术创新、促进法治理论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坚持、完善和发展我国法律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持。
2011-01-24 11:02:58
- 李林:
二、进一步加强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经验的理论研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发展的过程,积累宝贵的经验。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科学总结和深入研究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以宪法为依据,以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努力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社会利益的分配器、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秩序的稳定器;以经济社会建设为中心,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努力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的助推器;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努力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博采世界法治文明有益经验、体现中华法系优秀文化传统、符合当代中国实践需要的法律文明体系;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立法为民,努力使我国法律体系充分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成为保障人权、体现民意、维护民利的科学规范体系。特别是,在立法中始终坚持人民意志、党的主张和社会发展规律相统一,努力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制度保障。
2011-01-24 11:04:03
- 李林: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特征的理论研究。我国法律体系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有本质区别: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因此,体现社会主义性质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
2011-01-24 11:04:29
- 李林:
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照搬照抄,而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与中国立法实践相结合,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政治保障;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出发,充分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积极成果,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紧密结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服务稳定改革发展大局,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根本任务;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促进改善民生,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法学理论工作者要适应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科学精神,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规范与事实、应然与实然等多角度多层面,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本质、法治属性、结构特色和时代特征。
2011-01-24 11:10:20
- 李林:
四、进一步加强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个法律体系,将是我国法治建设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从立法内容、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在立法内容方面,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环境生态建设对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新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体现民意、维护民权、保障民利的新期待,高度重视国家“十二五”规划对加强立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深入研究加强民主政治领域立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完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法律制度;深入研究法律体系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立法理论问题,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深入研究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完善维护社会公平、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方面的法律制度;深入研究加强文化领域立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完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深入研究加强环境生态领域立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完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态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
2011-01-24 11:10:31
- 李林:
在立法程序方面,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根据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立法规划、立法草案、公民立法参与、立法审议、立法表决、立法公布、立法会期、立法公开、立法旁听、立法听证、立法调查和询问、立法备案审查、立法标准、立法评估、法律清理等程序和制度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法律体系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尤其要深入研究立法方式转变问题,逐渐从以创制法律为主,向统筹创制法律与清理法律、编纂法典、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废止法律协调发展转变,使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使法律体系更具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和生命力。
2011-01-24 11:11:11
- 李林:
在立法技术方面,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深入研究完善法律体系的立法技术问题,通过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保证法典法与单行法、修改法与原定法、解释法与原定法、下位法与上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等各类别和各层次法律之间,更好地做到上下统一、左右协调、整体和谐,构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整体,更好地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结构合理、体例科学、文字规范、逻辑严谨、前后一致、左右协调、上下有序,各种法律从精神与原则、从形式与内容、从规范到文本、从个体到整体都相互衔接、彼此协调、浑然一体。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2011-01-24 11:11:31
- 王兆国:
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同志发言。
2011-01-24 11:11:42
- 胡康生:
今天,我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视角,谈谈对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
回顾我们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立法工作提出的任务和目标,都是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
2011-01-24 11:12:48
- 胡康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深刻反思民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同时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要性认识的一次飞跃。全会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把立法工作提到重要议程上来。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适应恢复重建国家秩序,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以及改革开放需要的法律。这7部法律的同时出台,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迈入健康发展的新时期。
2011-01-24 11:14:08
- 胡康生: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强调指出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邓小平同志说: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新党章的这一规定是我们党对“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的又一次深刻总结,对坚持和改进党的领导,牢固树立依法执政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同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在新时期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标志着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已经开始了依法执政的历史性转折。1982年宪法出台前后,一大批法律相继制定,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2011-01-24 11:14:29
- 胡康生: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之提出要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二十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是我们党首次提出建立法律体系,体现了党对经济工作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要求以法治经济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此努力工作,到上世纪末,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
2011-01-24 11:18:30
- 胡康生:
1997年,党的十五大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治国方略的重大发展。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表明我们党要求用较短时间主动构建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也表明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从过去的主要依靠政策向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的深刻转变。
2011-01-24 11:19:45
- 胡康生:
党的十六大对此作了重申。在党的领导下,在各方面的支持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并修改完善了一大批法律,督促国务院和地方人大抓紧制定与法律配套的法规,集中清理了法律法规。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出来,法律法规相互配套,法律体系内部总体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2011-01-24 11:20:57
- 胡康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依法执政的重大历史性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2011-01-24 11:21:10
- 胡康生: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表明,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伴随改革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程,完善法律体系更是长期任务。我国正处于一个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将是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立法要妥善调整社会关系,难度必然越来越大,任务必然越来越重,立法工作只能加强和改进,不能削弱和懈怠。
2011-01-24 11:21:19
- 胡康生:
我们要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起点上,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体现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诉求,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更加注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领域立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社会领域立法及其他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更加注重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和立法后评估,更加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为党坚持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提供更加扎实的法制基础。
2011-01-24 11:21:33
- 胡康生:
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从革命党成为执政党以后始终面临和不断探索解决的一个重大战略课题。坚持依法执政,严格依法办事,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由之路。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出发,对党员干部严格依法办事提出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断完善,为严格依法办事提供有法可依的前提。我们必须抓住严格依法办事的关键,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法律得到正确实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更好地推进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谢谢大家。
2011-01-24 11:21:45
- 王兆国: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同志发言。
2011-01-24 11:21:56
- 李适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多年来,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发挥集体参谋助手作用,为法律体系的形成奋发努力,孜孜以求,这支队伍也伴随法律体系形成的步伐而不断得到发展和提高。
2011-01-24 11:22:08
- 李适时:
回顾这个法律体系形成的历程,我们深切体会到,这个法律体系产生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规律。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从中国国情出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正确决策,为形成这个法律体系提供了政治保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形成这个法律体系提供了理论指导;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为形成这个法律体系提供了实践源泉;几代立法工作者作为“立法人”,秉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理想,执著追求、默默奉献、不懈努力,为形成这个法律体系提供了人才支撑。这个法律体系,集中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法制保障。
2011-01-24 11:22:25
- 李适时:
回顾这一历程,我们深切体会到,这个法律体系来之不易,而不断完善这个法律体系将是更为长期、更为艰巨的任务。随着“十二五”的开局,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内外形势的新情况新变化,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回应和调整。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推动和引导。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复杂化的客观现实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愈来愈高,通过立法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难度愈来愈大。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作为“立法人”,即立法工作者,我们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继续保持坚定正确的立场、甘于奉献的精神、严谨细致的作风。
2011-01-24 11:22:49
- 李适时:
回顾这一历程,我们还深切体会到,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按照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总要求,更加注重对法律的修改完善,更加注重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更加注重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客观需要制定新法律。具体立法工作中,要创新思维,树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立法理念:
2011-01-24 11:23:02
- 李适时:
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以人为本,既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上的体现就是立法为民。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检验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它是否能够为人的更全面、更充分的发展提供保障。“人比天高,法比天大”,我们要常怀敬畏之心,始终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从民意中汲取立法的动力和营养,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克服立法中存在的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关系配置不平衡的倾向,确保权责相当,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不断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新方法、坚持“问法于民”,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活动的有序参与,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2011-01-24 11:23:12
- 李适时:
二是树立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发展的、开放的,它必须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而不断完善。立法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把握发展需求,通过法律修改、立法解释、法律编纂等多种方式,及时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完善,努力使法律制度适应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要遵循法律体系和立法工作自身规律,妥善处理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关系,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认真研究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动向,借鉴对我国改革发展有益的内容,使我们的法律既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客观要求,又顺应世界法律发展趋势。
2011-01-24 11:23:30
- 李适时:
三是树立质量第一的立法理念。立法质量是法律的生命。提高立法质量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永恒主题。要积极探索立法规律,完善立法工作机制,通过立法前的项目论证、立法中调研、立法后评估等方式,使立法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反映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统筹兼顾,使法律规范互相衔接,协调配套。要妥善处理各类利益关系,切实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确保法律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要及时调整立法工作思路,确定立法项目,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使法律更具现实针对性;在法律规范设计上,要力求明确、具体,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求大而全,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重在管用,重在实施。
2011-01-24 11:30:00
- 李适时:
四是树立重在引导的立法理念。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综合发挥法律规范的功能提出了迫切要求。一部法律通常包含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体现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者某一方面任务所作出的政治决策,它具有覆盖面广、指导性强的特点;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其具体法律后果的规范,它具有严格的逻辑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注重倡导和指引,规则注重对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在强调用法律手段推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鼓励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建设“两型”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的历史任务面前,要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法律规范的功能,使法律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助推器。
2011-01-24 11:30:10
- 李适时:
我们要在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一会儿吴邦国委员长将要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奋发努力,扎实工作,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新的贡献!谢谢大家!
2011-01-24 11:30:25
- 王兆国:
同志们,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发表重要讲话。
2011-01-24 11:30:38
- 吴邦国:
同志们:今天,我们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召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回顾形成历程,畅谈重大意义,总结基本经验,分析形势任务,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1-01-24 11:30:49
- 吴邦国:
去年以来,我们围绕这一主题已召开两次座谈会,王兆国同志和李建国同志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刚才,马凯同志、王胜俊同志、曹建明同志、胡康生同志、李适时同志、周坚卫同志、许崇德教授、李林研究员等8位同志结合各自工作和经历,作了很好的发言。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2011-01-24 11:31:09
- 吴邦国:
一、充分认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四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11-01-24 11:31:31
- 吴邦国: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道路。
2011-01-24 11:39:42
- 吴邦国: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动摇。动摇了,不仅现代化建设无从谈起,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也会失去,甚至国家可能陷入内乱的深渊。
2011-01-24 11:39:54
- 吴邦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
2011-01-24 11:40:03
- 吴邦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
2011-01-24 11:40:12
- 吴邦国: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作出的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
2011-01-24 11:40:30
- 吴邦国:
30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改革开放,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极大地调动了亿万人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我国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向前发展。我们及时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并与时俱进,根据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2011-01-24 11:40:42
- 吴邦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2011-01-24 11:40:51
- 吴邦国: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实现现代化,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美好愿景和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是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我们将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到2020年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我们已经取得的发展成就离不开法制的保障,我们奋力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也离不开法制的保障。
2011-01-24 11:41:00
- 吴邦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2011-01-24 11:41:10
- 吴邦国: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取得的重大成果。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浴血奋战,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制定了《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国家基本制度,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2011-01-24 11:41:45
- 吴邦国: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在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历史性决策的同时,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坚定不移的方针确定下来,强调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辟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2011-01-24 11:41:53
- 吴邦国: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成功推向21世纪,不断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思想,第一次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并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阶段。
2011-01-24 11:42:03
- 吴邦国: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坚定不移地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提出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开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2011-01-24 11:42:12
- 吴邦国: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各方面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国务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实施的需要,依法及时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大量地方性法规,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2011-01-24 11:42:27
- 吴邦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军队等有关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立法工作,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2011-01-24 11:42:48
- 吴邦国:
二、认真总结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迫切需要出发,明确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程上来,从此我国立法活动全面恢复并迅速展开。
党的十五大,站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
2011-01-24 11:44:06
- 吴邦国: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新时期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仅仅用几十年时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任务之重世所罕见,克服困难之多前所未有,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这当中最重要的经验有这么五条。
2011-01-24 11:46:01
- 吴邦国: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我们的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制定的大政方针,提出的立法建议,凝聚了全党全国的集体智慧,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
2011-01-24 11:46:25
- 吴邦国:
坚持党的领导同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011-01-24 11:47:33
- 吴邦国:
我们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统筹谋划立法工作,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积极推进重点立法项目,保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对党中央提出的立法建议,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坚决贯彻中央意图,圆满完成中央交办的政治任务。对立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向党中央报告。
2011-01-24 11:47:46
- 吴邦国:
总之,我们的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我们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2011-01-24 11:47:56
- 吴邦国:
二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法律是实践证明正确的、成熟的、需要长期执行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
2011-01-24 11:49:39
- 吴邦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们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指针。
2011-01-24 11:50:26
- 吴邦国:
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并以此统一思想认识、确定立法思路,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我们始终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把促进改革发展同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坚持独立自主同参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保证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011-01-24 11:50:35
- 吴邦国:
三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客观要求。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人口多、底子薄的基础上进行的,随着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我们不仅要下大气力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要妥善应对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课题,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极其繁重而艰巨。
2011-01-24 11:51:24
- 吴邦国:
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开展立法工作。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确保立法进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
2011-01-24 11:52:23
- 吴邦国:
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各方面认识也比较一致的,规定得具体一些,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中又需要法律进行规范的,先规定得原则一些,为引导实践提供规范和保障,并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待条件成熟后再修改补充。对改革开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用法律来规范还不具备条件的,先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先行先试,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
2011-01-24 11:52:32
- 吴邦国:
我们还注意研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从中吸取那些对我们有益有用的东西,但绝不照抄照搬。各国的法律体系也不相同,我们不用西方某些国家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但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我们及时制定。
2011-01-24 11:54:17
- 吴邦国: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
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上都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从人民的实践创造中汲取智慧,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
2011-01-24 11:54:42
- 吴邦国:
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赋予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要的权力,又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制约和监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通过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和举行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使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增强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
2011-01-24 11:56:41
- 吴邦国:
五是,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建立统一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基础。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国家又处于深刻变革之中。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即在坚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限。这样做,既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又妥善照顾到各地区的特点和差异,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及时将改革开放中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又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
2011-01-24 11:57:08
- 吴邦国:
我们始终坚持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开展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同宪法相抵触,保证行政法规不同法律相抵触,保证地方性法规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保证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衔接协调、不相互矛盾,保障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2011-01-24 11:58:54
- 吴邦国:
三、深刻把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要坚持以往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统一认识,再接再厉,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务实的工作作风,投身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开创立法工作新局面。这里,我想强调三点。
2011-01-24 11:59:06
- 吴邦国:
第一点,立法工作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要不断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更何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就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新形势、新实践、新任务给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011-01-24 12:02:35
- 吴邦国:
这是因为:一是,我国正处在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在前进的道路上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些是可以预料的,有些是难以预料的,既要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依然艰巨,立法工作的任务不会减少,难度也不会降低。
二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十二五”时期,中央提出要牢牢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确保科学发展取得新的显著进步,确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我们的立法工作如何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从制度上、法律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有大量工作要做。
三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诉求越来越具体,参与立法的愿望越来越高,这对做好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要看到,我们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这当中既有一些现行法律需要修改的问题,也有部分配套法规急需制定的问题,还有个别法律尚未出台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各方面的认识不尽一致,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积累经验。
总之,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法行使国家立法权,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创新立法工作思路,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011-01-24 12:02:50
- 吴邦国:
第二点,把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我们的法律体系形成后,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来,放到配套法规的制定修改上来,当然还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2011-01-24 12:03:14
- 吴邦国:
一要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可能难以适应新形势,甚至可能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及时修改完善。有的法律规定,当时搞得比较原则,实施一段时间后,经验不断积累,认识不断深化,有条件修改得更具体明确一些、操作性更强一些。
还有,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能相同或相近,需要在通盘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些法律进行整合。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这既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同时,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对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作出客观评价,为修改完善法律、改进立法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另外,我们还要加强法律解释以及法律编纂、清理等工作。对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可以通过及时作出立法解释,赋予法律条文更加准确、更具针对性的内涵,这也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工作。
2011-01-24 12:03:42
- 吴邦国:
二要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虽然有一些是创制性和先行先试的,但大量的是为法律配套的。我们已经建立督促制定法律配套法规的工作机制,希望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法规集中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现行法律的配套法规。今后凡新制定和新修改的法律,其配套法规要与法律草案同步起草,力争在法律通过后及时出台,以更好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2011-01-24 12:05:10
- 吴邦国:
三要继续做好法律制定工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抓紧研究制定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要认真总结行政法规的实施经验,将那些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及时上升为法律。这里要指出的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除法律法规外,还有市场机制、社会习惯、道德规范以及管理经验、科学技术等等,并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能够用其他社会调整手段解决问题的,就不宜也不必通过立法去解决。
2011-01-24 12:10:55
- 吴邦国:
第三点,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迈出新步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深化的过程,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集中体现。改革开放初期,无法可依的问题相当突出,我们提出“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这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始终强调立法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成熟一个就制定一个。30多年来,我们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对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01-24 12:11:10
- 吴邦国:
要积极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作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立法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完善公布法律草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公众参与立法的实效,使立法过程成为普法过程。
要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律结合起来,把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活动同提高法律草案起草和审议质量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要不断完善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和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立法工作。
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项目,建立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要不断提高法律草案审议质量,对于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法律草案,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需要调研的深入调研,需要协商的反复协商,需要论证的充分论证,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后再提请表决。要完善立法技术,统一法律的体例、结构、用语,使法律规定更加准确、精炼、规范。
2011-01-24 12:11:25
- 吴邦国:
这里,我还要强调一下法律实施的问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一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制定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让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职权,确保各国家机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011-01-24 12:13:40
- 吴邦国:
同志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就辉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重道远。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辱使命,开拓进取,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2011-01-24 12:15:49
- 王兆国:
同志们,刚才吴邦国委员长发表的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光辉历程,深刻阐述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系统总结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科学分析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吴邦国委员长的重要讲话,通篇贯穿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讲话立意高远、思想深刻、论述精辟,是做好新形势下立法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指导性文献。
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积极宣传、全面贯彻吴邦国委员长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立法工作新局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学习和宣传吴邦国委员长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把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到人大各项工作中,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2011-01-24 12:15:59
- 王兆国: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鼓足干劲,再接再厉,扎实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座谈会到此结束。
祝大家春节好!
谢谢大家。
2011-01-24 13:48:22
- 中国网: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2011-01-24 13:48:29
图片内容:
会前现场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主持本次座谈会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发言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坚卫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教授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发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发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发言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发表重要讲话
本次座谈会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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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大图:
会前现场
中国网 王锐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
中国人大网 王新庆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主持本次座谈会
中国网 王锐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发言
中国网 王锐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发言
中国网 王锐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发言
中国网 王锐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坚卫发言
中国网 王锐
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教授发言
中国网 王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发言
中国网 王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发言
中国网 王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发言
中国网 王锐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发表重要讲话
中国人大网 王新庆 摄
本次座谈会全景
中国网 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