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标题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活动描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2月25日(星期五)下午16:00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车船税法草案等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中国网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内容: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阚珂:
各位记者:下午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刚刚闭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现在举行新闻发布会,欢迎大家参加。首先,我就这次常委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发布几条信息:
一、这次会议以139票赞成、7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这次会议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三、这次会议以106票赞成、15票反对、 36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四、这次会议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现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实有代表2979人;
五、这次会议通过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
六、因倪岳峰另有任用,这次会议通过了接受他关于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接受倪岳峰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将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确认;这次会议还通过了其他人事任免案。
2011-02-25 15:56:58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阚珂:
为了便于社会各方面及时了解刑法修正案(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车船税法,我们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回答记者有关这三件法律的提问。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尚新先生,他们两位负责回答有关刑法修正案(八)的问题;
2011-02-25 16:02:04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阚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女士、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先生,他们两位负责回答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问题;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先生、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晓华女士,他们两位负责回答有关车船税法的问题。
现在,请记者就刚刚通过的这三件法律提问。
2011-02-25 16:02:54
- 经济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有一个问题想问王文章部长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针对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后继乏人的状况如何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保护和传承的机制。
2011-02-25 16:03:14
- 王文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保护传承人是最核心的保护,所以在保护传承人方面应该说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扶持保护的措施。国务院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时也公布了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但是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是由文化部公布的。
2011-02-25 16:04:43
- 王文章:
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公布之后,国家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经费的补贴。经费的补贴应该说是比较高的。从2011年开始,每年增加到1万元经费补贴,应该说在我们国家的补贴中是较高的标准。同时文化部和各省文化部门等机构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在建立传承基地、工作室、受徒、培训方面都给予了扶持。
2011-02-25 16:06:32
- 检察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检察日报的记者。我想把问题提给郎主任和王尚新主任。第一个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这次修订的范围非常大,有50条。为什么这么大范围的修订不彻底修订一下刑法典呢?第二个问题,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新增了一部分内容,是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务的,要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定罪。受贿罪的主体是不是也相应地有所变化呢?最后,请郎主任给刑法修正案(八)这次修改的主要亮点给读者介绍一下。
2011-02-25 16:08:22
- 郎胜:
既然这个问题是提给我们两个人的,那么我们一人回答一个。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做了部分修改,应当说修改的内容和前七次刑法修正案比较,内容是比较多的。但是总的看,这次刑法修正案(八)还是对刑法的部分修改和补充。因此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是我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举措。我们国家刑法是1979年制定,1980年执行,1997年进行过一次全面修订,总的来看我们国家刑法还能够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能够适应惩治犯罪需要,能够适应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
2011-02-25 16:10:37
- 郎胜:
就目前看,总的来讲刑法还是能够适应需要的,目前还没有必要进行全面的修改。当然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刑法也会结合这些变化和新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
2011-02-25 16:12:11
- 郎胜:
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是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有些刑罚进行了调整,比如取消了部分犯罪的死刑,规范了被判处死缓的人减刑、假释后的实际执行期限,调整了数罪并罚的刑期,同时又体现人道的精神,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一些刑罚规定进行了调整,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使我们国家刑罚的结构更趋合理。
2011-02-25 16:14:06
- 郎胜:
另一方面,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例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等。另外,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比如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醉酒驾车、飙车等。加大了对一些严重犯罪的惩处力度,比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累犯的惩处力度都有所加重。
你要说亮点,我认为刑法修正案中有很多亮点,为了把更多的时间留给广大记者能够提更多的问题,我就做一个简要的介绍,更多的还是希望广大的记者和记者朋友们更好地或者有时间仔细地看一看我们的修正案。谢谢!
2011-02-25 16:17:56
- 王尚新:
检察日报的记者谈的问题是比较新颖的问题,这次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增加了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也就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进行处罚。这是我们国家参加的反腐败公约的要求。
2011-02-25 16:20:01
- 中国文化报中国文化传媒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请问王文章部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后,对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将会有怎样的推动作用呢?
2011-02-25 16:23:57
- 王文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后可以说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走上依法保护的阶段。近年来,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有很多有效的方式。比如非遗普查、传承人的保护、文化生态区的保护,但是“依法保护”这种根本的保护将更好地促进科学保护。这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是我们在非遗保护方面一个里程碑,通过我们今后的科学保护,非遗保护将会取得更大的成绩。谢谢!
2011-02-25 16:24:16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阚珂:
请继续提问。
2011-02-25 16:24:35
- 中国青年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的问题有关刑法修正案(八)。郎主任刚才说这次有一个亮点,也就是加强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了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以及醉驾等危险驾驶罪,但是我们了解到,在审议过程中有关醉驾的情节,是否要加“情节严重”引发了社会和参加审议的常委委员的争议,我们想了解一下,这次修改增加的这些新的罪名,对遏制此类行刑是否会起到作用?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醉酒驾车和酒后驾车。谢谢!
2011-02-25 16:24:45
- 郎胜:
制定刑法,增加了一个罪,肯定会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遏制作用。至于在法律草案起草和法律草案审议过程当中,提出各种各样的意见和讨论是正常的,也正是因为有这样充分的讨论,才能使我们的立法更科学,这也是我们立法民主的一种很重要的形式。
2011-02-25 16:27:01
- 郎胜:
从网上征求意见和草案发往全国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赞成草案现在这样的规定。为什么赞成这样的规定呢?因为在当前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醉酒驾车已经成为一种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一种违法犯罪的新的形式。至于在现实生活中,醉酒驾车和酒后驾车之间界限的把握,从这些年执法的实践看,醉酒有比较明确的、客观的标准,这个标准也是比较好把握的。我相信我们的司法机关在掌握这个界限时,是没有什么困难的。
2011-02-25 16:27:14
- 凤凰卫视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们的问题也是有关于刑法的,这次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在国内外引起了一些好的反响,但很多分析认为,现在中国仍然是拥有死刑最多的国家,对于这个方面今后法律的制订和修订中会有什么样的进一步考量?第二个问题,也是有关刑法的,我们看到国家公务人员如果叛逃,最高可以判10年,这个规定的出台有什么具体的背景?谢谢!
2011-02-25 16:28:57
- 郎胜:
减少的这13个死刑罪名,占我国刑法死刑罪名的百分之十九点多,将近五分之一。应该说这次取消的罪名,我们迈出的步子是很大的。从现在我们国家的情况看,我国的死刑罪名比较多,但在死刑的具体运用上、具体执行上,掌握得是很严格的。大家也都知道,为了进一步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把死刑核准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个措施实际上也是为了控制死刑。
2011-02-25 16:30:39
- 郎胜:
这次取消的13个死刑,主要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当然,我们现在还保留了一批死刑,这些死刑也还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现实社会治安的情况,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还要根据人民的意愿再进一步研究。
2011-02-25 16:34:56
- 王尚新:
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09条叛逃罪作了修改,这个修改是一个使条文更加科学、完善的修改,它的实际含义没有变动,刑罚也没有变动。记者同志可以看看1997年的刑法。
2011-02-25 16:35:09
- 中国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这次修正案都非常受各界关注的,所以我想提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请问信春鹰主任,这次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具体规定了哪些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第二个问题,请问黄建初主任和王晓华司长,我注意到在刚刚发的材料当中,对游艇的征收标准,最低标准从400元上升到600元,上升的背景是什么、出于什么考量?第三个问题,请问郎胜主任,这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也是第一次把社区矫正写到法律当中,有一些代表提出在中国这么大的一个国家中,有些地方的发展状况不平均,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和边疆地区。如果5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各个地区是否可以同步实施?或者有一个先后的过程?
2011-02-25 16:35:29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阚珂:
你是问到了三件法律。
2011-02-25 16:37:33
- 信春鹰:
我回答第一个问题,首先介绍一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主要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们国家第一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法律,刚才王部长讲到了是一个里程碑,我认为它确实是有里程碑的意义。
2011-02-25 16:37:54
- 信春鹰:
当讲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这些遗产更多的是和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相联系,立法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现在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步伐在加快,这些“化”实际上冲击了我们原来的传统文化,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必要,现在立法也非常急需。立法过程中我们做了大量调研,确实感到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已经非常脆弱,如果再不进行有效的保护,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可能会逐步消失,这个损失会非常大。现在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到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以至于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相信这部法律出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将于法有据。具体制度太多,我不一一介绍,有些主要的制度希望媒体朋友能够了解。比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一是规定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调查职责,并鼓励多主体进行调查,同时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调查也有一些制度方面的规范。
2011-02-25 16:38:52
- 信春鹰:
调查的目的是要建立档案,这里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制度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调查取得的资料要汇集到当地文化部门,要建档、公开,最终形成共享的信息。还有代表性项目名录,现在有些名录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认可的,有些是国家级的,更多是地方的。这些名录都选择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里面比较优秀的,经过严格的评审筛选出来的,相信这个名录随着认识的深化还会扩大。对传承和传播确立了非常好的制度,比如对传承人的保护、支持,对传承场所的保护都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这些都是非常有利的法律保障。
2011-02-25 16:46:03
- 黄建初:
对游艇税额的问题我进行回答。游艇征收车船税由国务院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没有规定具体的年基准税额,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在上次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包括我们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都提出意见,既然现在制定车船税法,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对游艇要征税,游艇的年基准税额还是应该由车船税法进行规定。通过调研,并借鉴国际经验,在二审时规定按照游艇的长度征税,每米400元至2000元。
2011-02-25 16:47:10
- 黄建初:
在这次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意见,认为游艇和乘用车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乘用车是代步工具,而游艇主要用于休闲娱乐。在中国目前的发展水平上,游艇还是属于高档消费品,因此认为对游艇的税额幅度应该适当提高。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游艇的税额幅度的下限往上提200元。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游艇大体的长度是8米至30米左右,原来的税额幅度是400元至2000元的话,税额就是3200元至6万元,下限调整到600元的话,税额就是4800元至6万元,同时法律也明确授权国务院在法律规定的游艇年基准税额的幅度内确定游艇适用的具体税额。谢谢!
2011-02-25 16:50:32
- 郎胜:
我来回答第三个问题,在回答前,我认为这位记者对三部法律都进行了很仔细的研究,而且对三部法律草案中一些很重要的修改都提出了很好的问题,特别是关于社区矫正的问题,她了解了我们的审议情况、起草的过程和我们最后的规定,提出了这个问题。
2011-02-25 16:56:25
- 郎胜:
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对有些刑罚的执行方式进行了调整,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规定实行社区矫正,改变了过去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者监督、考察的规定。这次的调整,实际上是我们在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方面的一个重要改革。这个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的方法,也便于这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2011-02-25 16:56:38
- 郎胜:
对这项改革措施,有关方面是非常慎重的。实际上社区矫正已经试点了多年,从最早少数省、市,到多数省、市,再到现在在全国推开试行。这次修改将试点基础上取得的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当然,各地社会管理条件不完全一样,现在全面推行是否具备条件,是否统一执行这个规定?这个问题很有针对性,有些常委委员在审议中也提到,确实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各地发展不平衡、执行不一样的情形。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有关方面召集中央司法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衔接,保证这个制度在全国统一推行。此外,这次修正案专门在执行时间上进行了比较宽的规定,在5月1日之前,各地方司法机关应当为执行做好准备。我想通过有关方面的努力,通过这段时间的问题我们的制度可以得到统一执行。
2011-02-25 16:57:26
- 京华时报记者:
我谢谢主持人。我想请问王晓华副司长,车船税法这部法律草案已经通过了,刚才主持人也宣布了这个法律草案通过的一些情况,我粗略计算了一下,不赞成率可能要达到32%,我想请问王司长不赞成率这么高的原因是什么?我也了解车船税法经过审议之后,对2.0升及以下机动车的税额幅度进行了调整,但是还有一些不赞成票,请您分析一下这个原因。
2011-02-25 17:01:32
- 王晓华:
从主持人介绍情况看,有106票赞成,36票弃权, 15票反对。在税收立法的过程中,这一结果是可以理解的。目前我国机动车的保有辆已达到1.9亿辆,乘用车也有5千多万辆,车船税立法涉及千家万户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意见,有的认为税负高了,有的认为低了。凡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意见完全一致是很难的。至于原因,在审议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和不同意见是正常的。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税收宣传解释力度。
2011-02-25 17:04:08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阚珂:
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作出决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学者认为弃权是既不赞成,也不反对。这样,计算车船税的不赞成比例,应是106票赞成与15票反对相比较。
2011-02-25 17:14:41
- 解放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殊界定,请两位负责人介绍一下对于这次界定的标准,依据的来源是什么?关于黑社会组织的第2条规定,“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请对这一点进行解释。谢谢!
2011-02-25 17:16:03
- 王尚新:
我来回答这位记者的问题。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的定义作了规定,实际上不是这次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一个法律解释。这个法律解释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经过一段司法实践,司法机关普遍认为这个关于特征的法律解释,在实际执行中明确、具体、有助于更准确地确认黑社会组织性质。建议纳入刑法当中。刑法修正案(八)把法律解释的内容纳入了刑法294条当中,为了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更方便,也为了执法机关更明确。获取经济利益为什么作为一个特征,一方面是根据对黑社会组织特征的掌握和研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往往具有一定的非法控制性。如果对一定范围进行非法控制,他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特点,把手伸向经济领域,获取经济利益,不仅是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而且是全世界各国的黑社会组织的普遍特征,是一个通过实践总结、归纳出来的一个特征。
2011-02-25 17:16:21
- 郎胜:
我补充一下。王主任刚才已经对立法的意图说得很清楚了。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做了法律解释。1997年全面修改刑法,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这个罪规定出来以后,在社会上得到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该规定对司法机关打击这类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些司法机关认识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2年人大常委会在和有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机构反复研究了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归纳和概括总结出黑社会组织的四个特征,这次修改刑法就是把2002年的立法解释纳入到刑法当中。因为经过将近十年时间看,这个解释是科学的,也是能够适应实践需要的。
2011-02-25 17:24:29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阚珂:
坐在后排的记者女士。
2011-02-25 17:27:10
- 香港新闻台记者:
各位好,提一个问题。刑法的确有很多修订,有一个不太理解的内容,希望解释一下。第20条有关刑法第107条的修改,可以解释一下当中去除了“有关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这个原因是什么?新的修改和旧条款有什么不一样?谢谢!
2011-02-25 17:27:27
- 王尚新:
刑法修正案(八)第20条对刑法第107条作了修改,如记者所言,主要是将原来规定的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规定,修改为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即资助的对象不再限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这一修改,主要是因为现在的情况出现了一些变化。过去主要是境外的机构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犯罪。现在中国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犯罪的情况也了出现变化,出现了境内外机构或者个人,资助境外人员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方面的行为。对这种行为也应该作为犯罪予以打击。按照修改后的刑法的规定,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机构个人,只要资助他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这几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都要作为犯罪追究。
2011-02-25 17:27:46
- 工人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这次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入罪,请问王尚新主任,这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会有怎样的作用?另外,在法条中有一个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严重后果”怎么理解?在现实当中,有一些劳动者讨薪,被打成重伤,甚至有更严重的情形,这个是否包括在里面?谢谢!
2011-02-25 17:33:52
- 王尚新:
刚才郎胜在回答其他的问题上已经涉及到了这个问题。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是为了加强刑法对于民生的保护,意义方面,郎主任已经讲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照法律规定是必须支付的。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还会造成社会不稳定,有时还引发一些讨薪人被打等恶性事件。增加这一犯罪,并将它作为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责令欠薪者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后盾,将为劳动监察部门提供更加有力的工作方面的保证。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指的是造成的社会影响、经济方面的损失等。主要还不是你讲的对讨薪者身体造成的“伤害”。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如故意伤害罪等的规定,如果对讨薪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1-02-25 17:34:12
- 中国艺术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有两个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此次的审议草案和上一次相比新增和修改了一些内容,我们想了解一下这个新增和修改的背景是什么?第二个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开始酝酿到审议通过大概有十余年的时间,在这个立法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表现最明显的是体现在哪些方面?谢谢!
2011-02-25 17:39:22
- 信春鹰:
我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本次常委会是第三次审议。按照我们立法制度,一般的法律草案都要通过三次审议,但是和其他法律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立法机关的审议过程是比较顺利的。大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通过立法来保护是有高度的共识的,应该说分歧和争议不是很大。这次审议,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对草案做了一些修改,但基本都是细微的修改,没有大的制度变化,只是把有的条款挪了位置。比如将草案第5条第2款现在挪到第44条作为第一款,没有特别重大的修改。
2011-02-25 17:39:43
- 王文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际上在总结我国十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而制定的。中华民族也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新中国成立之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十分重视。但是从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这十年来的事情。
2011-02-25 17:40:16
- 王文章:
在保护工作实践当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认识,也有一个逐渐清晰的过程。一开始我们统称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2005年以后,才逐渐参照国际的提法,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保护工作实践的推进,特别是国际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加深和取得进展,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内涵,保护思路逐渐清晰了。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上到下,从党中央、国务院到社会各方面都非常重视,这是非遗法能够出台的基础。
2011-02-25 17:40:27
- 王文章:
我们在保护工作实践中有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特别是社会公众广泛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逐渐提高,通过逐渐加深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有了成熟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得到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所以这部法的制定和出台都比较顺利。
2011-02-25 17:40:36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阚珂:
预定的时间已经到了,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各位。
2011-02-25 17: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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