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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就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举行发布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8月31日(星期五)上午11点15分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2012年8月27日至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如获通过,我们将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新修改的法律的有关问题。中国网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实录 图片实录 返回直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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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就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举行发布会

活动描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8月31日(星期五)11点15分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欢迎中外记者参加。2012年8月27日至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如获通过,我们将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新修改的法律的有关问题。中国网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内容:

  • 中国网: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网现场图文直播。

    2012-08-31 11:06:25

  • 何绍仁: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刚刚闭幕。出席今天闭幕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43人,符合法定的出席人数。会议以14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143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2012-08-31 11:06:42

  • 何绍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关于新通过的这两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下面,我介绍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嘉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先生。胜明主任负责回答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先生,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先生。他们两位负责回答与农业技术推广法有关的问题。

    现在就请大家提问。

    2012-08-31 11:07:46

  • 中国日报记者:

    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公益诉讼主体作了一个规定。我们有一些不太清楚的地方,想请您进一步作一个解释,关于其主体,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具体指出的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请您明确。另外,现在我国承认的大概有三种,除了在民政部正规登记过的团体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一些形式的社会团体有没有资格,也请您明确。第二,关于再审审级的问题。我现在没有拿到三审稿,材料比较少,我想问一下表决稿和三审稿关于这个规定有没有区别?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是多数的情况,实际上和二审稿相比是引入了一部分可能是法人作为当事人司法的纠纷,是不是会导致地方上一些企业出现地方保护的可能性,因为让原审法院改变自己的判决不太容易,怎么去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2012-08-31 11:08:10

  • 王胜明:

    你问的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公益诉讼的主体,你刚才讲到的公益诉讼主体,我想告诉记者朋友们,现在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对公益诉讼的主体已经作了修改。在三审稿的时候,也就是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的稿子上,写的还叫“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现在正式通过的民事诉讼的修改决定,关于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现在是考虑到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都有不同的认识,因为社会团体是一个大概念,还是一个窄概念。如果是大概念,可能把很多都包括进去,但是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比如,2011年据我们了解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2000多个,其中25万左右的名称叫“社会团体”,还有20万就是你刚才讲到的叫“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考虑到以上这个情况,法律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把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请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在做这一修改的时候,专门讲了两句话,这一点请记者朋友们再去看。一句话是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比如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正在研究哪些涉及到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侵害到消费者权益的时候,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另外还有一句话,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这句话按我的理解是,哪怕有的问题目前在法律中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2012-08-31 11:08:56

  • 王胜明:

    刚才讲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6万多家,这46万多是不是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可能队伍庞大了一些。什么叫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究竟解决什么问题?可能还有不同的认识。对这个问题,哪些组织能够适宜提起公益诉讼,我认为有关部门可以事先商量一个办法,划个杠杠。如果事先拿不出这个办法,也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再总结经验。关于第一个问题,回答到这里。

    2012-08-31 11:14:50

  • 王胜明:

    第二个问题,你问的是,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向哪一级法院提出?对于这个问题,这次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修改。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明确如果公民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只能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这就是你刚才讲到的,当时考虑的是便于解决“申诉难”,便于由上级法院来纠正有关错误。这个原则要不要坚持?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中反复研究,认为这个原则应该坚持。所以,刚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他应该向哪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还是规定向上一级,但是后面开了一个口子,有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公民之间,比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种,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及到需要协调意见,包括涉及到证据事实的认定等,规定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我想告诉记者朋友们,这个条款当中有两个“可以”,一个叫“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与后面的“也可以”,这两个“可以”的含义不同。第一个“可以”讲的是,民事权利涉及到当事人自己的权利,所以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有处分权,所以第一个“可以”讲的是我认为你有错,但是我申请不申请再审,这是我的权利,所以我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但是第二个“也可以”的含义,不是说也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而是讲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也可以向原审法院。所以你提的这个问题,法律实际上把究竟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你认为哪个法院处理你的事更适当,你也相信能够比较公平、合理地来处理你的问题,你就可以找哪个法院。谢谢!

    2012-08-31 11:15:29

  • 农民日报记者:

    我想请问刘振伟主任,我们注意到此次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一大亮点是农技推广的保障措施有所强化,而且新增加了一些内容,请您就这方面的情况向我们作一介绍。谢谢!

    2012-08-31 11:20:04

  • 刘振伟:

    这次农业技术推广法在农技推广的保持措施方面增加了许多约束性的规定,大概是五个方面:一是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其中的“按规定”,是指农业法和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增长幅度的要求,而且是逐年都要有增长。二是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和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针对有项目就干、没项目就看的问题,为实现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常态化,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目前,中央财政对重大农技推广项目已有专项支持,今后主要是逐步扩大规模和范围。农业发展基金是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但目前在一些地方落实不够好,今后执法中应加强监督检查。考虑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能力较强,基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情况,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这次修改的一个突破是,对于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中央财政也有提供补贴的责任。三是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保障有一个标准,就是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在岗人员工资收入要与基层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平均水平相衔接。四是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实验基地、生产资料和设备、设施等。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五是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以上五个方面若落实到位,将大大增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这是这次修法的一个亮点。

    2012-08-31 11:20:34

  • 何绍仁:

    谢谢,请继续提问。

    2012-08-31 11:21:07

  • 荷兰《忠诚报》记者:

    请问除了今天发布会谈到的一些法律文件的修改,在这次常委会的议程中,也涉及到个别人大代表的资格问题,请问何局长关于这方面讨论的结果如何?

    2012-08-31 11:24:00

  • 何绍仁:

    谢谢。这超出了今天新闻发布会讨论的内容,主要是讨论两部法律。您问到了这个问题,我可以给你报告一下。这次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个别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发布公告,新华社也会发消息稿。

    2012-08-31 11:24:33

  • 何绍仁:

    这次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广东选出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支部书记钟明照因严重违纪提出辞职请求,这是一位代表资格终止。二是江苏省选出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金城集团南京机电液压研究中心质量专务、研究员及高级工程师孟宪忠因病去世。三是湖北选出的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杨永良因病去世。四是解放军选出的代表,成都军区原副司令员阮志柏因病去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这几位代表的资格也自然终止,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发布公告,目前全国人大代表实有代表2973人。

    请大家继续提问。

    2012-08-31 11:24:58

  • 人民日报记者:

    请问刘主任一个问题,农业技术推广法对我国“三农”建设非常重要,我想全面了解一下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另外,此次修改明确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性质,这应该是修改过程中的一大亮点,请问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谢谢。

    2012-08-31 11:25:51

  • 刘振伟:

    农技推广法经过近20年实施后重新修正颁布,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和70多万农技推广人员的期盼,对依法治农、科教兴农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八个明确”:一是明确农技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就是将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公益性推广由国家各级推广机构承担,经营性推广由其他多元主体承担。二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机构性质。农业技术推广涉及面广,投入量大,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小,难以通过市场调节配置技术资源,盈利性组织不会大范围、长时间介入。在市场失灵的地方,需要政府履行好公益性职责,发挥主导作用。这次修改,把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明确为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七项公益性职责,不再搞有偿服务。这对稳定机构、健全队伍、提升服务能力将起到十分重要作用。这是这次修改法律的最大亮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对农民实行无偿服务,开辟了增加农民投入的新渠道。三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原则和管理体制。各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和区域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与原法相比,新增了区域性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目前主要有“以县为主管理”和“以乡镇为主管理”两种模式。鉴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样规定,一是体现因地制宜,二是为今后各地对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留出空间。

    2012-08-31 11:28:59

  • 刘振伟:

    四是明确多元化推广组织的法律地位。这次修改,将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确定为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肯定了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业示范区在农技推广中的作用。这12类组织,可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也可以开展有偿服务。对多元化组织开展经营性服务的,可享受国家税收、信贷方面的优惠政策。五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队伍建设的原则。包括编制、人员结构、知识结构、考评制度等。农技推广法正式实施,依法落实编制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六是明确农技推广工作规范。如要按规划、计划推广,推广的技术要经过应用示范和安全性验证,要坚持自愿原则,要提高推广效率等。七是明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农技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明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技推广给予补助、明确中央财政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的补贴责任、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保障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等方面。八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的责任、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任、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责任。上述三个方面,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农技推广机构到推广人员,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都涉及到了,是依法规范农技推广工作的法律保障。

    2012-08-31 11:29:16

  • 光明日报、光明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关于诉讼制度的问题,这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小额诉讼制度,但是我们注意到其中的标的额从一审的5000到二审的1万,再到三审的相对数,这个变化的过程是出于什么考量?有一个疑问,每年这个数字是由哪里、什么时候公布?另外,小额诉讼制度是一审终审,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的话,有什么救济渠道?谢谢。

    2012-08-31 11:29:29

  • 王胜明:

    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建立的一项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针对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程序。也就是大家可能比较熟悉的一句话,叫繁简分流。现在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600多万件,这600多万件中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案件比较复杂的,按照现在的民事诉讼法适用普通的程序。但是如果案件比较简单,适用的是简易程序,用比较简便的办法解决。而小额诉讼是在简单的民事案件当中,再拿出一小块数额比较小的,从标的额上来切一刀,和其他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大的差别是,它是一审终审。因为一般的案件是两审终审。这是小额制度建立和适用的意义。

    2012-08-31 11:33:50

  • 王胜明:

    关于标的额的问题,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怎么定比较好?你刚才讲到一审用的是5000,二审用的是1万,三审期间用的是相对数,相对数是指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我先说一下,按照现在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全国现在关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有一个公布数,国家统计局也公布,各个省自己也发布,就是本省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全国2011年是年均41799元,我们也算了一下,按照这个数30%大约是12000元左右,和二审的1万元实际上是接近的。

    小额诉讼的标的额究竟怎么定?说实在话,定一个绝对数有绝对数的道理,定一个相对数也有相对数的道理,法律委员会对这件事经过反复研究,从5000到1万再到相对数,反复比较之后认为定一个相对数,而且拿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作为一个标准计算单位,更符合实际需要。时间关系,具体为什么更符合实际需要我不展开说了。

    关于小额诉讼,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从明年的1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之后,这个数究竟谁来发布的问题。我刚才讲到,第一不是说拿全国的平均数,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按照各省自己公布的数,或者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来决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这是一个情况,我刚才讲这个数字,不管是国家统计局也好,还是各省也好,每年都发布,但是发布的时候不会和你说一个30%是多少,或者说我们本省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标的额究竟是多少。我们和最高院研究过一下,两种具体办法都可以做。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就各省审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布一下,另外最高法院也可以授权由各个省的高级法院每年来公布一个数字。

    谢谢你的问题。

    2012-08-31 11:34:16

  • 何绍仁:

    请继续提问。

    2012-08-31 11:39:37

  • 法制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的问题想请问张部长,此次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增加了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制、岗位设置和人员上岗条件等方面的规定,我想知道这是出于何种考虑?谢谢。

    2012-08-31 11:39:51

  • 张桃林:

    谢谢。刚才刘主任在回答的时候已经谈到,这次修订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履职的主体特别是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要是靠基层的农技推广人员,他们也是实施科教兴农的重要力量。特别是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技推广公共服务职能的拓展,对农技推广人员整个队伍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作为这次修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和上岗条件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012-08-31 11:40:18

  • 张桃林:

    关于编制方面,我们都知道由于历次的乡镇机构改革过程中,有一些地方确实有片面追求人员精简的问题,也导致一些地方的推广机构编制过少。现在总体来讲,相当一部分的基层推广机构的编制还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要求。所以这次法律增加了相应的规定,这个规定非常明确,我们设置编制主要是根据其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的范围、工作的任务合理地确定,保证有足够的农技人员履行公益性的农技推广服务职能。在岗位设置方面,因为我们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要是以专业技术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的服务,所以我们要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其岗位主要是专业技术岗位。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能低于80%,之后经过各地的探索、实践,我们越来越感到保障这样一个比例,而且在这个基础上提高比例非常必要。尤其乡镇首先编制本身不多,在有限的编制限制下,怎么能够更好地、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提高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显得尤为迫切,这也是我们在调研的过程中,包括这次人大在立法过程中,方方面面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所以这次在修订法中规定,乡镇一级所有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都是专业技术岗位。在上岗条件方面,原来的法律对上岗条件规定相对比较宽泛,主要是要求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是经过相应的考核培训能够达到这样一个水准。多年的实践也证明,这一规定为当时条件下来充实、加强以及建设农技推广队伍是发挥了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地方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比重不高。我们有一个统计,乡镇一级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大概是53.3%,我们的专业技术职称分初级、中级、高级,整个加在一起是73.2%。由于人员编制的挤占,对农技推广工作产生了不小的影响。现在国家整个高等教育大众化,也就是高等教育的普及非常迅速,所以这次修订过程中也规定,农技推广机构新进的人员一般要求是大专以上学历。但是也对一些特定的地区,包括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国家规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根据情况由各省、地方制定一些规定,可以放宽到中专以上学历,这样有一个逐步的更新,提升的过程。谢谢!

    2012-08-31 11:49:46

  • 何绍仁:

    谢谢,请继续提问。

    2012-08-31 11:50:02

  • 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这个问题提给王主任,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从多个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我们注意到二审稿中,检察机关有阅卷和调卷权,后来不见了,这是为什么?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这次予以明确,但也有人认为,这可能限制了当事人行使申诉权,也不利于检察监督,对此您怎么看?谢谢!

    2012-08-31 11:50:18

  • 王胜明:

    加强法律监督,就是加强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为什么要加强?一是,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权威不高。二是,各个方面,包括常委委员在审议过程中的审议意见,要求加强。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加强的必要性以及怎么加强意见基本一致。所以,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你提到的调卷和查卷的问题,原来在二审稿中写过,后来三审稿当中没有了。就这个问题,“两高”根据审判的实践情况和法律监督的实践情况,正式向法律委员会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以后,赞成这个意见,所以你讲的这一条就进行了这样的修改。

    2012-08-31 11:57:22

  • 王胜明:

    你讲到的,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会不会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影响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我认为是不会的。因为我们在关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问题上,首先讲的是最高检有什么职权,然后再说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有什么样的监督职权,包括地方的各级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权怎么行使?我们讲的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要求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是我们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当中作出的一项新的规定。为什么作出这个规定?一个基本的理由主要是,原来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是先找法院、还是先找检察院、还是同时都可以找?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对及时保护当事人权利、节约司法资源,都是不利的。所以这次我们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当中,根据常委委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有错,先向法院提,可能法院不理你,或者法院说你提的没道理,驳回你的申请,或者法院说,你有道理,然后启动再审,但是再审之后的判决或者裁定还是错的,或者是发生了新的错误。在这三种情况下,你都可以找检察院。这样也符合检察院监督的职责。如果有关问题法院自己能够纠正的,就解决了。如果法院照样还有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时检察院可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谢谢你的问题。

    2012-08-31 12:03:55

  • 何绍仁:

    请继续提问。

    2012-08-31 12:04:45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想问张部长一个问题,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通过之后,农业部会对其贯彻实施做哪些新的安排?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

    2012-08-31 12:04:59

  • 张桃林:

    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修订颁布,对于我们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也对整个农业科技创新都会起到更有力的法律保证。同时也是对各级农业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农业部门将以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修订为契机采取措施,深入地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我们主要抓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我们要加强学习和宣传的工作。部里将对此做出统一的部署和安排,组织各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机构、教学单位认真地学习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同时,把学习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深入贯彻落实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相结合。大家都知道,今年中央的1号文件也是聚焦农业科技,特别是对农业技术推广做出了“一个衔接,两个覆盖”的明确要求和部署。我们要深刻地学习领会条文的精神,提高做好农业技术推广的责任感,把这个规定、条文精神逐条地传达到各个推广机构、每一个农技推广人员。同时,还要加强社会的宣传,让全社会各个方面更多地了解、理解农业技术推广法,能够更多、更好地关注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2012-08-31 12:05:22

  • 张桃林:

    二是,指导和推动各省抓紧制定、修订与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因为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原法相比,我认为无论是针对性,还是可操作性方面都明确增强,应该说是更加全面、系统。不仅有一些方向性、指导性的要求,也有一些具体的、刚性的规定。但是,农业技术推广法毕竟是一个农业技术推广领域的基本法律,也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规定得那么具体。大家都知道,我国的经济社会,包括农业、自然条件、生态条件,差异、变化、组合类型很多,我们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发展不平衡,所以,还要地方具体地规定、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实施办法。农业部将抓紧研究出台在整个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基本框架下的政策文件,把一些具体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同时指导和推动地方能够抓紧制定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实施办法。 三是,深入、加快地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与建设工作。这几年,特别是近三四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步伐很快,力度也很大,成效也比较明显。但是我们感到与现代农业需求相比,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将会同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在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按照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精神、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其中包括进一步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强化公益性职能。

    2012-08-31 12:05:35

  • 张桃林:

    进一步加大力度深化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最近几年,很多省份在这里做了很多的探索,现在县乡一体的农技推广体系所占的比例逐步提高。另外,在运行机制方面,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聘用制度、培训制度、责任制度、考评制度等等,特别是运行机制的创新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的建设,提高他们的技术推广和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再有,加强农技推广机构设施条件的建设,包括办公场所、试验示范基地以及正常的、必须的工作交通条件。还有是要加强“一主多元”体系的构建。刚才刘主任也向大家做了介绍,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要是履行基本的公益性职能,但是光靠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是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服务需求的,我们需要通过这一个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建设,联合组织协调聚集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各种方式来参与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涉农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各种方式参与到农技推广中来。这次在规定中,实际上对每一个推广主体都有要求和规定,也都有鼓励和引导的政策。

    2012-08-31 12:09:59

  • 何绍仁:

    谢谢,请继续提问。

    2012-08-31 12:20:18

  • 京华时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想请问王主任,当事人逾期举证是否罚款的问题,在审议期间,我注意到不少委员和代表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社会对此关注度也比较高,我看最终的表决稿与三审稿相比作了一些调整,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惩罚的情况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予采纳该证据;另一种是采纳该证据但是训诫、罚款,我想请问最后做这两种区别是出于什么考虑?在罚款这一项规定中,在今后的实践中如何实施?谢谢您!

    2012-08-31 12:20:34

  • 王胜明:

    你提的这个问题是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逾期举证的话,如何处理的一个规定。我想首先说一句,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打过官司的当事人都知道,举证的问题在诉讼当中非常重要,甚至非常关键。我们讲打诉讼、打官司,首先打的是证据,打的是事实问题。如果提出证据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话,对整个审理程序的顺畅进行,应该讲是不利的。因此,这次的民事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做了这么一个规定,这个规定的基本含义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不同阶段,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要告诉当事人,应该提出什么证据,而且要讲你提出这个证据的期限是多少?当事人可能在这个期限间里提出了证据,接下去按照法律规定有一个质证的问题,就进入到证据认定的一个正常程序。但是如果当事人逾期没有提出证据,法院就有一个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如何来认定当事人的是非问题。现在等于是要解决一个问题,当事人一方面逾期了,但是逾期之后又把自己的证据又拿出来了,这就有一个对这个证据是否允许进入到质证阶段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首先要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为什么逾期?逾期是故意的,还是确实因为客观原因一时提供不出来。如果理由成立,毫无疑问就要进入到下面的证据认定程序中来。现在讲的是理由不成立的话,怎么办?经过反复研究,规定法院根据不同情节可以有三种办法来处理。第一种是训诫。也就是批评、教育,你这么做是不对的,影响诉讼顺利进行,对自己也没好处,案子拖的太长。第二种是罚款。第三种是不予采纳该证据。所谓的不予采纳该证据,就是虽然提供了证据,但是不进行证据的认定程序。这个规定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人,对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法院查明事实,最终比较合理、公平地解决当事人纠纷有积极的意义。二审稿、三审稿都作了修改,但是我讲的逾期提供证据的三种处理方式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三审稿的改变主要是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规定得更明确了。因为证据也有关键证据,也有非关键证据,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大小也是不一样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证据被采纳,但却是逾期提供的证据,而理由又站不住,因此要予以训诫、罚款,这里的训诫、罚款实际上是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目的是要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要求当事人以及其他人都要遵守其诉讼规则。如果逾期提供证据,又没有正当理由,就相当于妨碍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对你做出强制措施。这个强制措施就包括训诫、罚款。而且也明确规定了,如果要是罚款的话,还要有一定的程序。比如说要经过院长批准,罚款的数额是多少。

    谢谢你的提问。

    2012-08-31 12:20:52

  • 何绍仁:

    谢谢!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谢谢三位嘉宾。

    2012-08-31 12:32:06

  • 中国网: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

    2012-08-31 12: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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