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材料: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关背景情况

(2012年3月2日)

 

环境保护标准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环境保护标准自1973年创立以来,经过30余年的发展和完善,已形成了“两级五类”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其中,“两级”即指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和地方级环境保护标准,“五类”即指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环境监测规范等三类标准为核心,包含环境基础标准与标准制修订规范、管理规范类环境保护标准二类标准在内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目前,环境保护标准的影响范围已覆盖水、空气、土壤、声与振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生态、核与电磁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截至“十一五”末期,我国累计发布环境保护标准1418项,其中现行的标准有1307项,被更新或废止的标准有111项。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部署和实施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一五”规划,紧密围绕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加大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力度,标准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一是全面部署和实施标准规划,标准工作全面推进,大幅度提速。

标准数量快速增长。“十一五”期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502项,平均每年发布100项,增长幅度在30多年的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历史上前所未有;标准体系内容日益丰富,现行标准中,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14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38项、环境监测规范707项、环境基础标准与标准制修订规范18项,管理规范类环境保护标准430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等重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基础框架已经形成;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开始起步,“十一五”期间已依法在国家备案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共72项,其中现行标准63项,已废止或被代替标准9项。现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比“十五”末期增加了40项。

二是以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抓手,全面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促进污染减排和产业结构优化。

紧密围绕“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发布了43项适用于重点行业和污染源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制浆造纸工业、制药工业、酵母工业、农药工业、煤炭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工业、建材工业、农产业加工业、机动车和施工机械等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工业企业和社会生活源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新排放标准的污染控制水平大幅度提高,监控体系更加严密。通过实施新排放标准,有力地促进了总量控制污染物的减排。“十一五”期间,通过标准作用使化学需氧量减排6.33%,火力发电行业二氧化硫减排18.2%,水泥行业在产量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二氧化硫排放量没有显著增加。同时,全面推进了火力发电工业、合成氨工业和畜禽养殖业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为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污染减排工作做好准备。

新标准促进了相关产业的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以及治污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造纸行业通过实施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淘汰造纸落后产能720万吨,在经济贡献率提升的同时,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显著降低,走上了又好又快的良性发展轨道;火电行业发展迅猛,2009年底火电装机容量比2005年增长55%,但通过全面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措施,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增反降,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显著,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达7210万千瓦,累计建成4.61亿千瓦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火电脱硫装机比例由12%提高到7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全面提高,仅颗粒物排放一项就比“十五”末减少了60%,新标准还促进淘汰了立窑等水泥落后产能3.3亿吨,新型干法水泥已占水泥总产量的80%左右,水泥行业一跃成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行业典范;我国逐步加严排放标准,在机动车工业持续高增长、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实现了机动车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的有效控制。以汽车为例,1辆国一标准之前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10~14辆国三标准汽车的排放量。经测算,2010年我国机动车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的排放量与2006年的排放量基本相当。

三是紧密结合国家各方面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及时出台了大批重要标准。

适应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完善国家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开展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完善国家声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根据相关科学研究进展情况,修订并发布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同时,启动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6项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创新标准修订工作机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对修订环境质量标准的意见和建议,使修订工作有的放矢,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支持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南京青奥会等国家重大活动环境质量保障工作。为保障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区域环境质量,制定并发布了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上海、珠江三角洲、南京等地区提前实施了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为提高车用燃油清洁化水平,保障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全国的顺利实施,开展了车用汽油和柴油中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满足重大自然灾害和污染事件的环境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完成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工作。太湖蓝藻事件后,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原国家环保总局贯彻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战略,对标准体系和实施体系作出重大调整,在国家排放标准中设立了适用于环境敏感和脆弱地区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发布了多项含有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放标准,并与相关省份人民政府协商确定了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时间和范围,有力地促进了太湖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为解决稀土工业发展中存在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2011年我们发布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全国稀土行业氨氮、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将分别减少98%和85%,不仅保护了国内环境,促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而且有利于保护稀土资源,保护我国正当贸易权益,避免国际争端。为进一步控制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我们发布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初步测算,新标准实施后,到2015年,电力行业可减少580万吨氮氧化物和618万吨二氧化硫排放,对颗粒物和汞等污染物也有明显的减排效果。

在陕西凤翔等地发生儿童铅中毒事件后,针对国家排放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污染源监控体系,确保环境安全,在新的国家排放标准中提出了对污染源周围环境质量进行监控的要求,并发布了适用于铅、锌、铝、铜、镍、钴、镁、钛等有色金属冶炼工业的国家排放标准。

促进环境管理规范化。大力开展了环境监测规范、环境信息传输标准、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规范的制修订工作,为污染减排和环境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制订并发布了一系列适用于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环境保护、化学品环境管理、标准制修订等方面工作的管理规范类环境保护标准,为规范开展各方面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

我国自1982年制定并发布实施首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来,经历了1996年和2000年两次修改,较好地适应了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管理的需求,为引导大气污染治理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大气污染形势和环境管理要求我们对标准进行再次修改。

从环境管理看,我国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和大气环境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与2005年相比,2010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4.29%,全国城市空气二氧化硫(S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年均浓度分别下降26.3%和12%。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PM2.5污染加剧,在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依然严重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监测项目偏少、限值偏低,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空气质量管理的需要,必须尽快修订。

从公众需求看,现行标准的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存在差异。目前纳入空气污染指数的评价因子仅有SO2、二氧化氮(NO2)和PM10,不包括PM2.5和O3,加上空气污染指数发布的周期(前一天12时到当天12时)与日常生活中的自然日有区别,导致空气质量的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的主观感受不一致。

从国外经验看,许多国家基于最新空气质量基准研究成果修订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基本做法是结合本国空气环境质量管理需要与世界卫生组织(WHO)阶段目标值接轨。WHO基于环境空气污染物及其浓度对人体健康影响研究的最新科学证据,于2005年发布了《空气质量准则—颗粒物、臭氧、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2005年全球更新版)》,修订了4种典型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导值。2000年以来,美国、欧盟、日本、英国、加拿大、印度、泰国等国家和地区依据最新的空气质量基准研究成果,均对本国和本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了新一轮修订,重点是进一步提高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要求,普遍增加PM2.5浓度限值和O3的8小时浓度限值。

2008年1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立项修订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去年10月份,我国部分地区连续出现灰霾天气,新闻媒体和公众热切盼望尽快颁布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PM2.5纳入常规监测范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温家宝总理在去年11月15日会见国合会外方委员时强调,要重视完善环境监测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对青山绿水蓝天白云的切实感受更加接近。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七次环保大会讲话中要求,要抓紧修订和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改进空气质量评价方法,依据各地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空气质量要求分期实施,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尽快出台新标准,满足人民群众了解环境空气质量的需求,环境保护部认真组织、周密部署,部常务会和部党组在修订过程中两次听取汇报,召开由大气环境科学领域院士、知名专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管理人员参加的大型研讨会10余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两次、AQI技术规定三次向全社会征求意见,邀请了“两委”(国家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对标准文本进行了咨询论证,以确保标准能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满足环境管理和公众健康指引的需求。

2012年2月2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工作。同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及《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环发2012【11】号)。

与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比,新标准强调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进一步扩大了人群保护范围;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O3 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将有效数据要求由50%-75%提高至75%—90%;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增加了自动监测分析方法;明确了标准分期实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不达标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依法制定并实施达标规划。

针对现行空气污染指数(API)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客观感受不一致等问题,新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进一步强调了AQI服务于公众健康指引的作用,增加了参与评价的污染物项目,调整了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通过每一整点时刻发布各监测点位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和AQI以及相应的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为公众了解环境质量、合理安排生活与出行提供参考。

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新标准实施问题,环境保护部同时印发了《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的分期实施要求。《通知》同时提出:环境保护部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要求之前实施新标准;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通知》要求各地通过制定达标规划、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深化区域大气污染物联防联控、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大气污染治理投入、加强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等措施,实现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力争早日达标,切实保障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