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材料

 

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降低创业成本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2013年11月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作为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10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对实践探索的总结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工商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登记制度是中国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现行工商登记制度是在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基本适应了不同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培育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行政审批过多、准入条件过高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近年来,工商部门积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一是工商总局2006年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了40个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文件,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支持创新登记管理体制机制,放宽登记事项条件,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效能,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二是工商总局推动建立了部分改革试验区企业登记机关联系机制。2009年以来连续四年召开座谈会,就工商登记的功能作用,登记改革的方向、目标、内容、条件、步骤等,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并稳妥推进。三是工商总局支持在部分地区开展了改革试点,特别是在广东省部分地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广泛关注。深圳和珠海依托特区立法权,基本对工商登记制度进行了重构;上海自由贸易区、东莞和顺德通过地方政府文件规范改革,力求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下发挥最大的改革效应。四是各地工商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改革登记注册方式、推进科学高效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特别是各地在注册资本认缴制、“零首付”、延长出资期限、放宽货币出资比例限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等方面的探索做法,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也极大地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发展。2008年以来,全国市场主体年平均发展速度保持在8%以上。

截至2013年9月底,全国共有各类市场主体5871.93万户,同比增长8.9%;实有资本总额96.98万亿元, 同比增长17.3%。其中企业1469.31万户,同比增长9.42%,注册资本(金)93万亿元,同比增长17.18%;个体工商户4311.57万户,同比增长8.20%,资金数额2.29万亿元,同比增长21.89%;农民专业合作社91.06万户, 同比增长40.72%,出资总额1.69万亿元,同比增长66.90%。今年以来,全国新增市场主体数量813.53万户,同比增长14.97%,新增注册资本7.77万亿元,同比增长45.17%。

从较早实施试点改革地区的情况来看,改革放开了市场准入限制,有效地促进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社会创业投资热情得到激发,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加。截至2013年9月底,广东省实有各类市场主体562.85万户,其中各类企业171.76万户,比上年底分别增长9.0%和12.27%。深圳、珠海、东莞和顺德四个地区实有各类市场主体203.40万户,其中各类企业83.81万户,比上年底分别增长16.82%和16.72%。今年1-9月,广东省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80.50万户,其中新登记各类企业24.76万户,同比分别增长21.90%和30.57%;其中,深圳、珠海、东莞和顺德四个地区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36.85万户,其中新登记各类企业14.87万户,同比分别增长57.91%和54.13%。

上海自贸区从今年9月底改革试点以来,实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工商部门3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质监、税务部门在营业执照核发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总共需4个工作日,比试验区外缩短6-9个工作日;外商投资企业总共需9个工作日,比试验区外缩短1个多月时间。改革以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设企业444户。

二、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便捷高效,就是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规范统一,就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宽进严管,就是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主要内容

改革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三、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准备

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以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一是要抓紧依照法定程序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二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三是各省级政府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抓紧建设本地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五是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工商登记改革不是工商行政管理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国务院部署的全局性改革工作。这些工作要求,是对全国各级政府、各部门提出的要求。就工商部门来说,既有共性的要求,又有专门的要求。目前,工商总局正在抓紧推进有关工作:一是研究提出修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按程序报批;二是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和措施;三是加快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改造现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制定电子营业执照方案等,为改革提供基础和保障;四是加强宣传培训,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同时,加强对全系统的指导,扎实推进各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