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编制说明

 

(2013年12月) 

 

2001年,国务院专题办公会议确定阜新市为全国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国阅[2001]76号),标志着我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正式拉开序幕。2007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出台后,在各有关方面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以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为突破口的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完善资源型城市后续支持政策,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明确提出,要启动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为编制好《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规划总体思路研究、矿业资源型城市界定与资源保障能力研究、森工资源型城市界定研究、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研究、资源型城市面临问题研究、资源型城市分类与发展模式研究、可持续发展政策研究等7个专题研究,并组织15个资源型城市集中的省(区)开展了地方研究工作,另有15个其他有关省(区、市)提供了基础数据资料。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先后多次赴资源型城市开展实地调研,并3次组织召开规划编制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规划》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地方的意见。经过对《规划》进行反复修改完善,2013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召开了《规划》专家论证会,听取了经济地理、区域发展、矿产资源、城市规划等领域专家的意见建议,与会专家一致同意《规划》通过论证。会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结合专家意见对《规划》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按程序上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规划》基准年为2012年,规划期为2013年至2020年,正文约1.4万字,除前言外共九部分,包括规划背景、总体要求、分类指导、五方面重点任务及政策保障措施。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

我国资源型城市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历史贡献巨大、现实地位突出,作为维护能源资源安全的保障地、推动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主战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民族团结的关键点、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核心区,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和各方面共同努力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资源枯竭城市历史遗留问题依然严重,转型发展内生动力不强;资源富集地区新生矛盾显现,可持续发展压力较大;此外,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改革任务艰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

二、《规划》范围的确定

(一)资源型城市的界定

《规划》范围确定遵循定量界定为主、定性判断为辅的原则,对全国所有地级和县级行政区进行了量化筛选。首先,设定产业结构、就业结构、资源市场占有率三项指标,满足三项指标其中一项的城市作为矿业城市;其次,设定森林资源潜力和资源开发能力两项指标,同时满足两项指标的城市作为森工城市。在定量界定基础上,综合考虑资源开发历史悠久和布局有国家重点资源型企业的城市,作为定性补充。由此界定出资源型城市(地区)262个,其中地级行政区126个、县级市62个、县58个、市辖区16个。

(二)资源型城市的分类

《规划》通过资源保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两类指标对资源型城市进行了综合分类。依据静态资源保障年限和资源潜力指标将城市资源保障能力分为高、中、低三类,依据经济、社会、环境、科技等指标将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划分为强、中、弱三类,将资源保障能力的三类评价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三类评价结合为九种组合,并将262个资源型城市进一步归纳为四种类型:成长型城市31个,成熟型城市141个,衰退型城市67个,再生型城市23个。

成长型城市是我国能源资源供给和后备基地,发展重点是规范资源开发秩序,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城市发展的关系,促进新型工业化与城镇化同步协调发展。成熟型城市是现阶段保障我国能源资源安全的核心区,发展重点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解决资源开发引发的问题,提高城镇化质量。衰退型城市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点难点地区,发展重点是着力破除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大力扶持接续替代产业发展。再生型城市是资源型城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先行区,发展重点是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

三、《规划》的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布局,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努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破除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加快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有序开发综合利用资源,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促进资源富集地区协调发展,努力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之路《规划》明确了四个发展原则分类引导,特色发展;有序开发,协调发展;优化结构,协同发展;民生为本,和谐发展。

(二)规划目标

《规划》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资源枯竭城市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转型任务基本完成;资源富集地区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格局基本形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

《规划》确定了经济发展、民生改善、资源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四类17项具体指标,指标的确定充分考虑了资源型城市实际情况,并与党的十八大报告、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三)发展机制

为破解制约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规划》提出完善开发秩序约束机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利益分配共享机制、接续替代产业扶持机制五项长效机制。五个机制突出强调了要把资源型城市发展建立在协调有序、公平公正、结构优化的基础上,是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政策导向。

四、《规划》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规划》基于问题导向,从我国资源型城市发展实际出发,提出了五项重点任务。一是有序开发综合利用资源。坚持有序开发、高效利用、科学调控、优化布局,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统筹重要资源开发与保护,优化资源开发布局,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展绿色矿业,努力增强资源型城市资源保障能力。二是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坚持依托资源型城市产业基础,发挥比较优势,优化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培育壮大优势替代产业,积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大力发展特色服务业,合理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实现产业多元发展和优化升级。三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以解决资源型城市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突破口,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强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服务,营造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使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四是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坚持开发和保护相互促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强化重点污染物防治,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促进重点地区生态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五是加强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水平,传承和发扬资源型城市无私奉献、艰苦奋斗、改革创新的核心精神,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和氛围。

《规划》以分类施策作为政策设计的基本出发点,提出建立多层次的政策体系。一是针对资源型城市的共性问题,制定资源开发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协调评价办法,加快推进资源税费改革,研究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二是针对资源型城市的差异化问题,制定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分类指导意见,建立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绩效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开展资源富集地区可持续发展试点。三是针对资源型城市的重点难点问题,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多元化产业培育项目,继续加大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支持。四是针对可持续发展宏观层面的制度问题,修改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

同时,《规划》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绩考核指标、严格监督检查和加大宣传力度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