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材料

 

国务院决定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142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实施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制度建设,2009年和2011年,先后启动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并于2012年基本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几年来,养老保险政策不断完善,基金管理总体规范,经办能力逐步加强,参保覆盖面持续扩大。截至2013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人数达到8.2亿人(其中城乡居民参保4.98 亿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2.18亿人(其中城乡老年居民1.38亿人)。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重大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通过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形成“四个统一”:一是统一制度名称。合并后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统一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行,共同构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在新农保、城居保原来分别设置的缴费档次的基础上,统一归并、增设缴费档次,使城乡居民缴费有更多自主选择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中央统一确定。三是统一管理服务。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四是统一信息系统。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关于参保范围。《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户籍地参保的原则,把原来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维持自愿参保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民早参保,以利于获得更加可靠的养老保障。

关于筹资方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仍然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分别设置,统一归并调整为每年100元至200012个档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并获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多缴多得,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权利与义务对应的原则。归并和增设缴费档次,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明确个人缴费上限,主要是体现“保基本”特点,并保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关系。集体补助方面,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资助,有利于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政府补贴方面,《意见》规定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增加到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进一步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以引导有意愿和能力的参保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关于个人账户管理。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终身不变,无论在哪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缴费的支持。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条件保持不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仍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并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以鼓励长缴多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这是依据社会保险法,总结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经验作出的政策完善,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也有助于及时核查参保人领取待遇的信息。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额继承。

关于转移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对于在居民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进行转移的,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执行。这是总结新农保、城居保试点及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接续工作经验,根据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在流动过程中的累计权益。

关于管理和服务。针对城乡居民人口数量大、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求各地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居民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