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材料
推行企业信息公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4年9月2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工商部门抽查制度、社会公众举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部门联动响应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了配合《条例》实施,我们国家工商总局制定颁布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规范》(暂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格式规范》(暂行)和《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也在制定过程中。《条例》和这些规章,最终形成了以信息公示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 一、推行以信息公示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的重大意义 新型监管制度的确立,对于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和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新型监管制度的确立与实施,既是对全国工商系统履职能力的重大考验,也为我们优质高效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随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主体数量大量增加,政府职能也在加快转变,这都对市场监管理念、方式、体系等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是工商部门监管模式的重大变革,是变传统行政监管手段为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企业自律,引导社会共治,形成诚信经营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工商部门将企业信息客观真实的提供给社会公众,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不再进行事先审查,不再为企业提供“背书”,改变了过去在市场监管中大包大揽的格局,政府不再干预企业自主、市场选择的事情,而是由市场通过公示的企业信息来评价、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选择交易对象,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同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部门将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增加了监管执法的透明度。我们将在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监管执法水平上下功夫,转变监管理念,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统一执法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对外公示的信息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检验。 新型监管制度的确立与实施,通过信息公示使企业信息透明化,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这样就把同业竞争者、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的力量引入企业监管中来,督促企业诚信自律,形成企业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而且,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二、信息公示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是企业公示信息制度。公示主体是企业,公示的信息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年报信息一年报一次,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今年因为条例的原因,2013年的年度报告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报,截止日期是2015年6月30日,2014年的年报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报,到6月30日。即时信息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随时发生的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所以我们称之为即时信息。 公示的方式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工商部门不审查公示的信息,主要是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外,《条例》还对企业公示信息做出了一个特别的规定,即第22条,依照本法公示企业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例如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规定公示信息后,仍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公示企业信息,二者互不影响。 二是工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制度。工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包括五类:第一类是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等五个方面。第二类是抽查结果信息。第三类是工商部门在进行抽查和群众举报的核查时,企业不予配合且情节严重的有关信息。第四类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第五类是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信息。关于公示的时间,第一类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公示。第二类和第三类信息考虑到可操作性的问题,没有作具体时间规定。第四类和第五类信息应当在作出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决定的同时进行公示。 三是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制度。公示的信息内容包括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等三部分。关于公示的方式,可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但是必须要通过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公示。另外,还明确了各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赋予了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申请查询的权力。考虑到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虽然不是政府部门,但是也具有管理职能,其掌握的信息也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条例》规定这些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四是抽查制度。抽查的对象是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年度报告中由企业选择是否公示的信息,无论选择公示与否,都属于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因此这部分信息亦属于检查的范围。根据《条例》的制度设计,总局和省级工商局负责抽取确定企业名单,市级、县级工商部门和工商所进行检查。所以,对于抽查结果的公示,应当坚持“谁检查、谁公示”的原则。 五是企业公示信息投诉举报制度。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条例》规定了投诉举报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应当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举报人。不论是抽查,还是投诉举报,企业都应当配合检查,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六是经营异常目录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信用约束措施之一,相对于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程度较轻,因此,《条例》规定了“谁登记,谁管理,谁公示”的原则,也就是说,企业被列入或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机关和企业登记机关是一致的。 七是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经营异常目录是平滑转移的关系,企业不可能直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只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才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谁登记,谁管理,谁公示”的原则不同,企业进入或者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只能由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决定。关于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总局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我们甚至在考虑,是否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规定,增加企业进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情形。 八是部门联动响应机制。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包含企业信息互联共享和部门联动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部门间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是基础,部门联动是关键,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可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部门联动机制不是各政府部门的平行联动,而应该是由政府领导,工商部门推动和监督,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有机整体。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