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材料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背景材料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学生资助是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方式。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能够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的,由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享受多种优惠政策,是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主要方式。 一、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发展和现状 (一)发展历程 截至目前,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一是试点起步阶段:1999年,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实行担保贷款。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偿还期内,均由财政贴息50%,毕业后四年内偿还本息;二是推广普及阶段:2000年,在全国推广国家助学贷款,将担保贷款改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三是成熟完善阶段:2004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补贴,延长还贷年限,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四是快速发展阶段:2007年,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试点,次年在全国推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翼并举阶段,国家助学贷款覆盖范围迅速扩大。 (二)现行政策 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发展,国家助学贷款逐步形成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辅的模式。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通过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办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多贷款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多贷款12000元。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给予补贴,毕业后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制度,按当年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 (三)成效规模 自1999年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来,全国累计共1115万人获得贷款,贷款金额1196亿元。其中,560万人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金额641亿元。2014年,全国278万人获得贷款,贷款金额167亿元。其中,240万人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金额145亿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人数和金额分别占当年全部贷款的86%和87%,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成为最主要的贷款方式。 截止2014年底,全国财政累计支付贴息经费116亿元,累计支付风险补偿金120亿元。 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背景 十多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在促进教育公平,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一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服务学生、方便学生、优惠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经济问题;二是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为银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提供良好的业务条件,有力促进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政策加以解决。 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抓紧研究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针对当前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意见。7月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了四部门的意见。 三、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学生在读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且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不论是毕业当年还是毕业后若干年、不论是在原校还是外校甚至外地,都可向原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原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原经办银行确认,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 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最长期限统一延长至20年,借款学生有更充足的时间偿还贷款。如果学生经济条件允许,可提前还款,不收罚息。 (三)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 借款学生的还款压力主要集中在毕业后的几年,这期间借款学生工作刚起步,收入偏低,还款能力有限。此次完善政策提出,将还本宽限期由毕业后2年调整至毕业后3年。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 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五)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 国家助学贷款不同于一般的商业贷款,国家财政为经办银行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金,支持经办银行防控风险。因此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按照零风险的权重进行监管考核,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各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通过以上措施,可充分调动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落实学费和贷款代偿政策 未出台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规定,尽快出台服务本地区的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承担代偿资金。为减轻西部地区省级财政压力,中央财政根据西部各省份财力状况、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规模及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等因素予以奖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