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背景材料

(2016年4月15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前三项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后两项保险仅由单位缴费。2014年底五项保险费率合计41%,其中单位费率30%、个人费率11%。

社会保障制度是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社会保险费率直接涉及社会保障筹资规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5年,国务院先后决定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会保险的费率,五项社会保险总费率由41%降至39.25%(单位28.75%,个人10.5%),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分别降至0.75%和0.5%,三项保险合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550亿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企业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研究原则通过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

二是进一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从2016年5月1日起,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通知》提出,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通知》要求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

《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份才可以降低费率,主要是考虑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基金支付能力差距很大。2015年,基金累计结余3.4万亿元,相当于17.7个月的支付额,总体看有一定的降费空间,但目前尚未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统筹层次仍为省级统筹,基金结余分布很不均衡,东部省份结余较多,而中西部部分省份已经出现当期收支赤字,中长期支付压力较大,暂时还不具备全国统一普降费率的条件。据测算,多数降低费率省份在降低费率1个百分点后仍将保持基金当期收大于支,少数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也完全可以使用累计结余保证待遇支付。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抓紧贯彻落实。同时,加强基金监测分析,防范基金运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