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的谈话

(2016年7月7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胡祖才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这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深化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抑制了社会创新活力,降低了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不利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不符合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

制定出台《意见》的目的,就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配置市场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意见》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了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结合、四类标准、五项措施”。

(一)三个结合

一是自我审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同时,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效果。

二是原则禁止与例外规定相结合。既明确了原则禁止的标准和内容,又明确了例外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是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在着力规范新出台政策的同时,对逐步清理现行政策提出了要求。

(二)四类标准

《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5项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这些标准的确立,为政府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划定了边界,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防止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为全面规范政府行为,《意见》还提出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五项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意见》从五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制度有效落实。

一是分步实施。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意见》决定,自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先行实施;自2017年起,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在省级政府指导下全面推开。

二是加强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制度实施的协调和指导。

三是定期评估。经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四是制定细则。尽快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审查程序和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顺利开展。

五是强化执法。依据《反垄断法》大力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及时公布案件情况,督促政策制定机关认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改革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从开始实施到完全落实还需要一个过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成效,推动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地发挥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也希望各位媒体朋友继续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多提意见建议。

以上是对《意见》内容的简要介绍。下面我愿意回答大家提出的问题。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