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材料二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背景材料 (2016年1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出台背景 (一)我国江河湖泊的基本情况 根据2011-2013年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我国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共45203条,总长度达150.85万公里。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天然湖泊2865个,湖泊水面总面积7.80万平方公里。其中,淡水湖1594个,咸水湖945个,盐湖166个,其他160个。 (二)我国河湖管理体制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河湖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是河道(包括湖泊)的主管机关,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包括湖泊)主管机关。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等有关工作。 (三)推行河长制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安全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河川之危、水源之危是生存环境之危、民族存续之危;要大力增强水忧患意识、水危机意识,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解决好水安全问题。李克强总理指出,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世界上水情最为复杂、治水任务最为繁重、江河治理难度最大的国家;江河湿地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绿色财富,必须倍加珍惜。水利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要求,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积极推行河长制。2016年7月,“制定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被列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 (四)推行河长制的重要意义 其一,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把江河湖泊保护摆在重要位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必须把河湖管理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行河长制,切实强化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保护河湖的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其二,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湖治理、管理和保护,取得了显著的综合效益。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河湖管理保护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河道干涸湖泊萎缩,水环境状况恶化,河湖功能退化等,对保障水安全带来严峻挑战。解决这些问题,亟需大力推行河长制,推进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保障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其三,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河湖管理保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十分复杂。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为此,需要大力推行河长制,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湖生态新格局。 二、河长制基本情况 (一)河长制的内涵。河长制是近几年地方涌现出来的河湖管理保护的制度创新。各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党政领导牵头,部门联动,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河长制的由来。2007年夏季,由于太湖水质恶化,加上不利的气象条件,导致太湖大面积蓝藻爆发,引发了江苏省无锡市的水危机。痛定思痛,当地政府认识到,水质恶化导致的蓝藻爆发,问题表现在水里,根子是在岸上。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在水上下功夫,更要在岸上下功夫;不仅要本地区治污,更要统筹河流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治;不仅要靠水利、环保、城建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更需要党政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2007年8月,无锡市在全国率先实行河长制,由各级党政负责人分别担任64条河道的河长,加强污染物源头治理,负责督办河道水质改善工作。河长制实施后效果明显,无锡境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从2007年的7.1%提高到2015年的44.4%,太湖水质也显著改善。 (三)河长制实施情况。目前,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等8个省(直辖市)出台文件,在全省(直辖市)范围内推行河长制,山西、辽宁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县或流域水系实行了河长制。 从各地实践看,推行河长制初步实现了河湖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河湖功能逐步恢复,有力推进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 三、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总体要求 (一)“河长”设置。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区、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二)“河长”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三)河长制考核。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