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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农村劳动力转移优惠政策 惠及父母子女
中国网 | 时间: 2006-02-09  | 文章来源: 贵州省政府网站

为强化服务,规范管理,营造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良好环境,贵州省出台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简化农民进城务工手续,清理和废止限制和歧视外出务工人员的政策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级政府一律不得出台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而设置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

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子女被纳入本地“普九”教育范围,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不得以户籍为由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费用;城镇民办中小学纳入当地教育规划,统一管理,并在师资配备、教学管理上给予指导,以利于吸收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子女入学。

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中专、技校以上毕业生,以及在我省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要给予办理所在城镇的常住登记户口,并依法享受城镇居民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进城费等附加其他条件。

为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在我省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各类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限制的外,凡招用人员中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足30%,但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在3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贵州省还将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立和逐步完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从2006年起,我省各级政府驻外机构,将加挂“劳务输出办事处”牌子,指派得力人员,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咨询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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