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网专题  /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  财税体制改革:走向公共财政
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进展
中国网 | 时间: 2006-06-0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其核心问题是如何消除阻碍经济发展的深层体制性障碍,而2005年作为政府倡导的改革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在财税体制方面亦是如此。2005年我国在实行稳健的、中性导向的财政政策的同时,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出口退税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等各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此外,增值税转型的改革也在7试点地区取得重要进展。财税体制的深化改革将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进展

2005年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取得显著成效,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在此基础上,政府推出的一系列财税体制改革有序展开,成为经济社会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和改进提供了重要条件。

1、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2005年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态势。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较好。2005年全国财政收入30866亿元(不含关税和农业税收),比上年增长20%,增收5148亿元,全国财政收入从2万亿提高到3万亿仅用了两年时间。2005年1至11月,全国财政支出25326.28亿元,比2004年同期增长17.3%。预计全年财政赤字将控制在预算数额之内。

我国部门预算改革正向纵深推进,进一步深化基本支出预算改革,不断完善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定额标准体系。在中央和地方全面推行部门预算,稳步推进行政单位实物费用定额改革,并开始实施项目预算滚动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综合性、统一性和公平性。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税务局选择个别省进行定员定额试点,为垂直管理系统全面按照部门预算有关要求编制预算打下基础。同时扩大实物费用定额试点范围,增加铁道部等13个试点部门,使试点部门总数达到18个,为在中央部门全面推开房产、车辆的实物费用定额管理进一步创造条件。此外,还深化了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改革,实现项目预算滚动管理,加快建立项目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体系,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工作和对预算执行的监控。在深化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中,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情况较好。2004年财政部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部分省市进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模拟试点。2005年继续进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模拟试点,为2007年推行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奠定基础。大部分地方已经按照全面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较好地完成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工作。

在落实“收支两条线”方面有所进展。目前已在40个中央部门进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综合预算改革试点,改变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使用和收支挂钩等不规范做法,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程度不断提高。通过进一步规范收费基金管理,启动到期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清理工作,与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整治一些地区涉及出租汽车的乱收费问题,还对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继续执行治理涉教、涉农乱收费问题,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逐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继续将收费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缩小预算外资金规模。目前中央批准的收费项目约90%已纳入预算,政府性基金已全部纳入预算。同时深化收入收缴改革,扩大了中央部门和单位“收支脱钩”管理试点范围。在做好《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还逐步开展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前期研究,为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供条件。

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面,在中央部门全面推行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重点推进了2005年新增24家中央部门以及部分代编预算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指导和督促地方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减少资金缴拨的中间环节,实现财政资金使用的“中转”变“直达”,账户管理由分散到统一,提高了预算执行透明度。到2005年11月1日,已在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施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2005年还对修订《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工作进行了研究,涉及将改革范围扩大到政府整个非税收入的收缴、分成收入和地方代收收入的收缴流程以及非税收入如何及时办理退付等相关问题。

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面,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资金规模,落实政府采购调控政策,加强规范化建设和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修改完善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研究修改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同时,针对目前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格式合同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书》,加强合同管理。研究起草了《2005年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明确了部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适用范围,扩大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增强了可操作性。另外,还研究起草了《中央集中采购工作机制》,规定了财政部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实施。目前已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中,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2005年采购规模在上年突破2000亿元的基础上,预计将达2500亿元。

2、出口退税机制的进一步完善。2005年8月1日,国务院继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为减轻中央财政压力,解决大量拖欠出口退税这一突出问题,2004年国务院对我国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施了三大新举措:一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新机制,要求各地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二是结构性调整退税率,调整后实行5%、6%、8%、11%、13%、17%差别出口退税率,平均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15%左右下调到12%左右;三是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之后,再次调整了出口退税机制,这是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用改革思路妥善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矛盾、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可以有效调动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深化改革、增加出口的积极性,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出口效益,消除财政和经济运行的风险隐患,缓解国家财政的压力,特别是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沿海与内地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发展出口贸易、加强退税管理的两个积极性,将有利于在加快税收增长的同时减轻财政负担,确保外贸出口的健康发展。

自1985年我国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来,有两类企业一直享受财政直接补贴,第一类是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第二类是具有出口经营权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多年来,出口退税政策的有效实施对促进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和改善我国外贸企业经营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增长,出口退税规模也逐步扩大。2005年以来,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银根收紧的背景下,我国抓住时机加快退税进度,退税款的及时到位极大地缓解了外向型企业资金压力,显著改善了出口企业财务状况,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但出口退税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2004年实施的出口退税体制运行以来,我国清偿了之前多年积累的出口退税欠款,但新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特别是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机制的安排,也导致出口退税的一些负面因素逐步显现。

2004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超基数税额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这带来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比例分摊的矛盾。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进口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均为中央收入,地方不参与分成。与此相反,出口退税却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且,由于出口退税是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税款,对于那些产业链比较长、生产加工和出口不同地的产品,出现了征税和退税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出口地政府可能没有获得任何增值税收入,却要承担25%的出口退税责任。增值税纳税地与退税地的割裂,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在财政利益的驱动下,限制出口企业在当地落户和限制出口企业出口外地产品,导致新的地方保护主义。此外,2004年出口退税体制是按照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比例来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出口退税负担份额,使原先出口退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即中央政府与企业的矛盾,演变成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矛盾。出口型企业,尤其是采购出口的外贸企业不仅对地方财政收入没有贡献,反而需要地方财政额外补贴退税。因此,地方政府对发展外向型企业和吸引侧重出口企业到本地投资的动力大大降低,对出口导向型企业的态度发生了显著变化,由过去欢迎这类企业到当地投资变成了限制甚至排斥这类企业。最后,从退税地点来看,中国的外贸出口主要有企业自行出口、外贸企业代理企业出口以及外贸企业收购外贸产品出口。前面两种形式征税的地点和退税地点一致,而后一种收购出口的形式之下,却造成生产地征了税但要到东部的口岸地区办理出口退税。按照现行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口岸城市的地方财政因此而负担过重,这样就出现了生产地和出口地之间的矛盾。

根据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办法,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行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我国已在2004年一年中,一次性全部偿还了过去欠企业的2000多亿出口退税,并做到了当年不欠一分钱。通过改革,提高了政府的信用,维护了政府的形象,也缓解了出口企业的资金紧张,改善了财务状况,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外贸出口,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2005年主要是针对口岸城市及部分地区出口退税负担较重等新情况,进一步改进、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及负担机制,即在适时调整部分资源性产品退税政策的同时,自2005年8月1日起,超基数部分中央、地方分担比例由75∶25改为92.5∶7.5,地方财政负担比例下调了17.5个百分点。这一改革调整进一步减轻了地方出口退税负担,必将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外贸和经济发展。实事求是地改进共同负担办法,对于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保证企业出口退税的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外贸出口的持续快速发展,无疑是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

新的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不但有效缓解了地方财政的压力,还保证了退税额及时足额到位。对企业而言,国家在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退税负担的同时,把原来分中央库和地方库退税全部改为由中央库集中退库,改变了过去中央先将基数部分给地方,通过地方逐月将这笔钱退给企业,超基数中由地方负担的部分再进行逐月退税的办法。现在无论是否超基数,无论是由中央还是地方负担,企业单证齐全后都能通过国税统一从中央财政拿到退税款。年终,中央再与地方清算,取回由地方负担的部分。这些都将进一步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出口退税新机制,将对我国税收、财政、外贸出口等经济领域产生积极影响。

3、农村税费改革突破性的进展。早在1990年,中央就开始着手农民减负问题,但工作效果一度并不理想。因为往往是农民名义负担暂时稳定了,但增加农民实际负担的根源还存在,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农民负担重,主要是体制问题和机制问题,体制方面是亟待解决的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地方政府机构臃肿、人员膨胀,一些应由财政负担的公共服务转由农民负担;在机制方面,因为税制不合理,税外收费过多过滥,在一些地方远远超出了税收,乱罚款、乱摊派成风,使得农民负担过重。1998年10月成立了由财政部、农业部和中农办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治乱减负转向税费改革。2000年,在安徽省推出了第一个农村税费改革的省级试点,当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村税费改革正式启动。乡镇“五统筹”纳入农业税,村“三提留”成为农业税附加,农民除了缴纳7%的农业税和1、4%的农业税附加之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收费。改革基本实现了“减轻负担”和“规范税制”两个目标。2002年我国开始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通过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屠宰税、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建立起以规范化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和“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为基本框架的赋税制度,力图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收费。2003年,这一改革开始在全国所有省、区、市试点。

2005年,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实施“三减免三补贴”(即减免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以及粮食直补、农机具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一系列财政支农惠农政策措施。2004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投入已达2626亿元。2005年,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在内,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进一步上升为近3000亿元,有28个省、区、市已全面免征了农业税。根据2005年国家统计局对全国6、8万个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前三季度,我国农民人均农业税负担为1、7元,同比下降89、6%。在全国28个省份全部免征农业税之后,河北、山东、云南三省也将农业税税率降低到2%以下。金人庆部长表态,财政部根据“少取、多予、放活”的方针,积极在公共财政方面给予农民支持,进入2006年,我国将完全停止对8亿农民征收农业税,这比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求5年内停征农业税的要求,整整提前了3年。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标志着建国以来实行半个多世纪、延续了近2600年“皇粮国税”传统的这一税种,正式寿终正寝。这也是农村税费改革实现突破性进展的重大标志,此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点,将升级和转向为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

实际上,在我国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是经济、社会转轨的必然要求。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国家的赋税基本上只能依赖于农业,农民必然成为纳税的主要社会群体。社会发展中,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逐步变化,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必然会不断下降,农业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将不断下降,这是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必然结果。而现代社会中由传统社会沿习而来的农业税,是一个专门针对农业、农民设置的税种,之所以取消它,并不在于它税率的高低和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的大小,而在于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税制公平的基本原则。其占财政收入比重的明显减少,只是提供了废止农业税的可操作性。从这个意义上看,农村税费改革不仅体现了国家经济结构和财源结构的变化,更体现了整个国家税收制度和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的迈进,以及在新的发展阶段中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上对于解决“三农”问题的特别关注。我国在进入加速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战略,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增进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不但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性障碍,从而促进我国整体宏观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4、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推进。增值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中最大的税种,主要是向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约占我国税收总量的40%。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良好,工业和商业增值税增幅都较为明显,这有利于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的启动,即在税收收入保持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用减少一部分税收增量可以有效换取一个能够鼓励企业投资、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增值税新机制。增值税的减收额会有一部分转化为企业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从长期看,增值税转型能够促进企业自主投资和经济增长,所以有利于实现税收收入的长期增长。

有关增值税转型的改革进入试点,可以说是借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东风。2003年10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在东北优先推行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12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宣布“税制改革新方案”。2004年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向东三省国税局发出《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以确定最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然而改革的进程并不顺利,由于2004年上半年宏观经济局势的变化,增值税试点改革一再推迟,直到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有关增值税改革的通知才正式启动。2004年秋,增值税转型改革率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从事军用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进行试点,这些行业中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通过购进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不再执行以往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从而改为执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被纳入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依法享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优惠,结合所得税优惠以及降低资源税适用额标准等政策的影响,增值税转型对东北三省带来的直接好处是一大批企业减轻了税负,东北地区企业效益得到了明显的提高,经济结构调整也得以加快。2004年,辽宁、吉林、黑龙江地区生产总值分别增长12、8%、12、2%和11、7%,都比上年有所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328亿元,增长35、5%。2005年,东北三省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明显体现了增值税转型对经济增长的有效推动。

总之,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扩大投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有抑制作用,增值税转型有利于企业积极投资和开展技术创新。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允许购进固定资产中的所含税款作进项抵扣,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把企业原来承受的相对较重的投资负担降了下来,可以提高企业更新改造和扩大投资能力。增值税转型还推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东北三省具有良好的装备制造业基础、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有望成为承接新一轮产业转移的最佳区域,目前这种积极作用已初露端倪。经过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全年的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总结经验,研讨扩大增值税转型范围的方案。一旦实施,将对我国的企业和经济发展,产生更为广泛的影响。

5、个人所得税的重要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9月开征。当时我国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4元左右,远远低于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因此实际进入征税范围的本国居民极少,主要以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为征收对象。随着我国国内个人收入的变化,1986年9月,曾出台适用于对我国公民个人收入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税条例,规定将个人应税收入中的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动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综合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分为四档,最低为400元。1993年10月,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取消个人收入调节税。统一后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800元。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个税收入从当年的7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737亿元,占当年全国税收收入的6.8%,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量在全国24个税种中已经排名第四,和企业所得税一起成为这一时期内中国增长最快的两个税种。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功能都得到更多的体现。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和征收管理还存在不少不当之处和漏洞,需要动态改进和加强征收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有了较大提高。1993年,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4年已升至60%左右。在职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了67%,加之近几年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变化尤为明显,相关居民消费支出明显增长,实际上超过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有所加重。为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偏低、居民生计费用扣除不足的问题,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设计上考虑了按照“量能负担”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应纳税也越多;对劳务报酬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实行加成征收。有关部门对近年来出现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其本人、家庭成员等支付消费性支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以及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等,都规定了具体征税办法,力求实施对高收入的调节。在税收征管上,对于高收入者,各级税务部门通过建立重点纳税人档案、扩大单位和个人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试点等措施,对税源加强监控,以不断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对于低收入者,所得收入没有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不纳税,超过部分的较低收入,适用低税率纳税,还可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如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总体而言,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国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而应纳税所得并不是指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则上应当是对净所得征税。所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对个人取得的工薪收入进行费用扣除后征税,是各国的通常做法。费用扣除额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是以全国平均的居民收支水平为基础,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生活费用水平较高的现实情况。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对国民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在基本费用扣除标准问题上应当一致。费用扣除标准的政策落脚点则应主要放在城镇人口。因为目前实际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决定了占我国人口总数2/3以上的农村居民基本达不到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所以,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需要以城镇居民收支水平作为测算基础。此外,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还应当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结合考虑。这些改革使居民家庭负担的生活费用支出近年来呈大幅增长势头,在确定费用扣除额时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使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能够在税前得到合理扣除。

2005年,在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中,初始方案是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基本上既考虑了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又兼顾了东西部差别和各地财政承受能力。如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纳税人数的比例将从现在的60%降至30%左右,其中的纳税人数减少一半左右,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后来个人所得税税法修改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立法机关进行了充分酝酿研讨,并决定在建国后的税法修改立法程序中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这也成为2005年我国公共财政建设和法治建设中,值得大书一笔的亮点,是民主与法治制度建设得到推进的一个标志。经在全国约5000名申请人中遴选的20位听证会代表在听证会上公开陈述意见,最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工薪阶层纳税面进一步降至26%左右,财政总体减收280亿元左右。这个扣除标准较好地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可使现阶段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缴税或少缴税,体现了对低收入者的照顾。2005年在调整个人所得税计税扣除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原则,这也体现了个人所得税制动态改进的努力。(摘自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2006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国内新闻24小时排行
国际新闻24小时排行

Manufacturers, Exporters, Wholesalers - Global trade starts here. 阿里巴巴中国
阿里巴巴公司库
商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