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双边政治关系
(一)中日邦交正常化时间 1972年9月29日
(二)战后中日关系简要回顾
[四十年代]
1945年8月15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9月3日,日本向同盟国签署投降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五十年代]
1951年9月4日,美国在排除我国参加的情况下召开旧金山对日和会,片面通过对日和约,周恩来总理兼外长9月18日发表声明,指出对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9月8日,美日签订安全条约,结成军事同盟。
1952年4月28日,日本政府同台湾当局签订和约。5月5日,周恩来外长发表声明,坚决反对日蒋和约。
1952年6月1日,我贸促会同日本促进中日贸易三团体签订第一次民间贸易协议。
1954年10月30日,李德全、廖承志率红十字会代表团访日,这是我民间代表团首次访日。
1955年4月15日,我渔业协会同日本日中渔业协议会签订民间渔业协定。
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主席发布命令,公布全国人大关于处理在押日本战犯的决定。6月27日,周总理宣布除45人外,全部释放1017名日本战犯。
1957年6月2日,日本首相岸信介访台,支持蒋介石“收复”大陆。7月25日,周总理会见日本记者驳斥岸信介敌视中国的政策。
1958年5月2日,长崎发生日本右翼侮辱我国旗事件。中日贸易因此中断。7月7日,我提出中日关系“政治三原则”:日本政府停止反华言行;停止制造“两个中国”;不再阻挠两国关系正常化。
1959年3月12日,日本社会党书记长浅沼稻次郎在北京发表演讲,指出“美帝国主义是日中两国人民共同的敌人”,翌年10月12日被日本暴徒杀害。
1959年9月20日,周总理同日本前首相石桥湛三签署会谈公报,确认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会议十项原则,改善两国关系,促进人民友好。10月21日,自民党顾问松村谦三访华,支持周总理和石桥湛三的会谈公报。
[六十年代]
1960年8月27日,周总理会见日本贸易界人士,提出我“对日贸易三原则”:政府协定;民间合同;个别照顾。
1962年11月9日,廖承志和高碕达之助签署发展民间贸易备忘录。
1964年4月19日,廖、高办事处签署关于互派代表和互设联络事务所的会谈纪要及互换记者的会谈纪要。
[七十年代]
1971年10 月2日,我提出“中日复交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蒋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废除。
1972年9月25日,田中角荣首相访华,29日,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
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10月22日,邓小平副总理访日,23日,中日交换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
1979年12月5日,大平正芳首相访华,承诺向我提供第一批政府贷款。
[八十年代]
1980年5月27日,华国锋总理访日。这是我国总理首次访日。双方商定于同年召开中日政府成员会议。7月8日,华国锋总理赴日出席大平首相葬礼。
1980年12月3日,首届中日政府成员会议在北京举行。该会议至1987年6月共举行了5次。
1982年5月31日,赵紫阳总理访日,提出“中日关系三原则”:和平友好;平等互利;长期稳定。
1982年6月,日本文部省在审定教科书时篡改侵略中国的历史,引发第一次教科书事件。
1982年9月26日,铃木善幸首相访华,表示日中关系已进入成熟时期,关于教科书问题,日本政府将按照《日中联合声明》的精神负责尽快加以解决。
1983年11月23日,胡耀邦总书记访日,同中曾根康弘首相确认“中日关系四原则”:和平友好、平等互利、长期稳定、相互信赖,并决定设立中日友好二十一世纪委员会。
1984年3月23日,中曾根首相访华,决定向我提供第二批政府贷款。
1984年9月10日,中日友好二十一世纪委员会首次会议在东京召开。该会迄今已召开13次。
1984年9月,三千名日本青年应胡耀邦总书记和中国全青联邀请访华。
1985年4月21日,彭真委员长访日。这是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首次访日。
1988年8月25日,竹下登首相访华,承诺向我提供第三批政府贷款。
1989年1月7日,裕仁天皇病逝。2月24日,钱其琛外长以杨尚昆主席特使身份出席裕仁天皇葬礼。
1989年4月12日,李鹏总理访日。明仁天皇在会见时谈到中日间不幸历史时,第一次以“表示遗憾”这种表达方式向中国道歉。
1989年7月14日,日本参加西方七国对我制裁:冻结第三批政府贷款,停止高层往来。
[九十年代]
1990年7月11日,海部俊树首相在西方七国首脑会议上宣布将恢复对华政府贷款。
1990年8月27日,樱内义雄众议院议长访华。
1990年11月12日,吴学谦副总理以中国政府代表身份出席明仁天皇即位典礼。
1991年8月10日,海部俊树首相访华。这是“六.四”风波后访华的第一位西方国家现职政府首脑。
1992年4月6日,江泽民总书记访日,邀请日本明仁天皇和皇后访华。
1992年5月25日,万里委员长访日。
1992年10月23日,明仁天皇和皇后访华,这是历史上日本天皇首次访华,填补了中日关系史上的一项空白。
1993年11月19日,江泽民主席在出席西雅图APEC会议期间会见细川护熙首相。
1994年2月23日,朱镕基副总理访日。
1994年3月19日,细川护熙首相访华。两国政府签订环保合作协定。
1994年4月29日,原文兵卫参议院议长访华。
1994年8月27日,土井多贺子众议院议长访华,到天津抗日殉难烈士纪念馆凭吊抗战时在日死难的中国劳工。
1994年9月12日,日本政府不顾我强烈反对和严正交涉,允许台行政院副院长徐立德赴日出席广岛亚运会开幕式,引发中日广岛亚运会风波。
1994年10月28日,荣毅仁副主席访日。这是我国家副主席首次访日。
1994年12月22日,中日两国政府就日向我提供第四批政府贷款(前三年部分)达成协议。
1995年4月10日,乔石委员长访日。
1995年5月2日,村山富市首相访华,作为战后日现职首相首次参观了卢沟桥和中国人民抗战纪念馆。
1995年8月15日,村山首相在战后五十周年之际代表日本政府就历史问题发表谈话,明确表示愿正视历史,承认侵略,对此表示深刻反省和道歉。
1995年8月29日,日本政府抗议我核试验,宣布冻结对我无偿援助。
1995年11月18日,江泽民主席在出席大阪APEC会议期间会见村山富市首相。
1996年7月起,日本右翼团体成员连续四次登上钓鱼岛,引发中日钓鱼岛风波。
1996年7月29日,桥本龙太郎首相参拜靖国神社。
1996年11月24日,江泽民主席在出席马尼拉APEC会议期间会见桥本龙太郎首相。
1997年9月4日,桥本龙太郎首相访华,并作为战后日本第一位现职首相访问我东北地区,参观了“九.一八”纪念馆。
1997年11月11日,李鹏总理访日,提出发展中日关系五原则“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政;求同存异,妥善处理分歧;加强对话,增进了解;互惠互利,深化经济合作;面向未来,实现世代友好。同日,中日两国政府签署渔业协定。
1998年4月21日,胡锦涛副主席访日,强调发展中日关系要以史为鉴,面向未来。
1998年11月25日,江泽民主席对日本进行正式访问,这是中国国家元首首次访问日本,双方发表中日联合宣言,宣布两国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1999年7月8日,小渊惠三首相正式访华。
1999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对日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2000年4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兼中组部部长曾庆红同志率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对日本进行友好访问。
2000年5月10日,唐家璇外长正式访日。
2000年5月20日,江泽民主席会见5000多名日本各界组成的日中文化观光交流使节团,就发展民间友好发表重要讲话。
2000年5月 29日,日本执政三党干事长访华。
2000年 6月7日 钱其琛副总理作为中国政府特使赴日本出席日本政府为小渊惠三前首相举行的葬礼。
2000年8月28日,日本外务大臣河野洋平应邀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
2000年10月12日,朱镕基总理正式访日。
2001年7月9日,日本执政三党干事长访华。
2001年10月8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对华进行工作访问。
2001年11月21日,江泽民主席会见出席上海APEC会议的小泉纯一郎首相。
(三)中日关系近况
近年来,中日关系总体上保持发展,高层往来频繁。江泽民主席1998年底对日本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宣布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1999年7月,日本首相小渊惠三对我国进行了正式访问,12月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访日。2000年5月20日,江主席会见由5000多名日本各界组成的日中文化观光交流使节团,就发展民间友好发表重要讲话。10月12日,朱镕基总理访日,同日本朝野广泛接触,就如何进一步发展21世纪的中日友好关系坦诚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达成许多重要共识。
2001年以来,两国间连续发生了历史教科书、李登辉访日和靖国神社问题,使中日关系受到严重损害。10月8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来华进行一天的工作访问,参观了卢沟桥抗日战争纪念馆,并就历史问题作出了表态。上海APEC会议期间,江泽民主席同小泉首相举行了会晤。文莱10+3会议期间,中、日、韩领导人举行三方会晤。上述访问和会晤取得积极成果,中日关系逐渐回到正常发展的轨道。
二、中日经济合作
(一)中日贸易
日本是我国最大贸易伙伴,我国是日本第二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中日贸易总额为831.6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5.7%,其中中国对日出口416.54亿美元,增28.5%,进口415.12亿美元,增22.9%,均创历史新高。
(二)对华投资
2001年上半年,日本对华投资增速较快,协议金额29亿美元,实际到位19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加86%和26%。
截至2000年底,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累计20340项,协议金额386.34亿美元,实际到位金额281.61亿美元。
(三)日本政府对华资金、技术合作
1、日元贷款
日本向我国提供的政府贷款约占我同国外官方资金合作的40%以上,居首位。1979年以来,共向我提供四批政府贷款,总额为26461.37亿日元。
2、能源贷款
1979年至1995年三批能源贷款合计17000亿日元
第一批能源贷款4200亿日元。
第二批能源贷款5800亿日元。
第三批能源贷款7000亿日元。
3、无偿援助
自1979年至2000年3月,日本政府对我一般无偿援助共计1153.56亿日元。
4、“黑字还流”贷款
1988年和1994年日本进出口银行两次提供“黑字还流”贷款,共计1400亿日元。
三、中日科技交流与合作
中日民间科技交流始于六十年代初期,当时交流的主要形式是主办中日科技座谈,日本工业界技术人员来到中国,专题介绍日本新的使用技术,中日双方技术人员进行讨论。该项交流规模逐年扩大,成为当时我国技术人员了解世界科技发展情况的重要渠道之一,一直延续到七十年代中期。
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1978年日本政府同发展中国家进行科技合作的执行机构--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JICA)开始同我国建立联系。1979年,日本政府派遣科技考察团访华,1980年5月,中日两国政府签订《中日科技合作协定》。
当前,中日科技合作已成为双边合作和交往的重要一环,取得了长足发展。中日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包括:《中日技术合作协定》,《中日环保合作协定》、通过JICA渠道的技术合作、两国政府对口部门间的合作、《核能合作协定》(包括核安全协议)等5个方面。中日民间科技交流亦发展到相当规模,每年我赴日的科技团组都有近万人次。
四、中日文化交流
新中国成立后,中日两国就开始了民间文化交流,既有文艺演出,艺术和文物展览,也有学术和人员往来。
1972年9月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后,随着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两国政府间文化关系开始建立并得到加强。1978年8月12日缔结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和友谊而努力。"1979年12月6日,中国文化部部长黄镇和日本外务大臣大来佐武郎代表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为促进文化交流的协定》,双方确认发展两国间文化、教育、学术、体育的交流。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获得全面发展,近年来呈现出官民并举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崭新局面,其范围之广、规模之大、数量之多、活动之频繁,内容之丰富,在世界上所有同中国有文化关系的国家中,都居于领先地位。
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近年来中日两国文化关系发展迅速,呈现出官民并举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崭新局面。文化交流已遍及音乐、舞蹈、戏剧、电影、绘画、书法、图书馆、博物馆、文物、考古、摄影、曲艺、民俗、文学、群众文化等艺术门类,以及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卫生、科学技术、宗教、建筑等各个领域。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获得全面发展,其范围之广、规模之大、数量之多、活动之频繁,内容之丰富,在世界上所有同中国有文化关系的国家中,都居于领先地位。
1999年9月在日本举办了'99东瀛行大型系列文化展演活动,日本驻华使馆在北京举办了“1999中日文化友好年活动”,为增进两国人民理解和友谊发挥积极作用。2000年两国文化交流进一步深化,9月我国在日本举办“中国国宝展”,取得良好效果。
五、军事交流与合作
中日两国于1974年互设武官处,70年代末开始军事交流,1989年以前逐步展开,关系发展良好。89年后两国军事交流一度中断。1995年日本参联会主席西元彻也访华,双方军方高层交往得以恢复。
2000年中日两军交流取得进展。2000年中日军事交往取得进展。4月上旬,中央军委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傅全有上将应邀对日本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6月下旬,日本自卫队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藤绳衤右 尔一行访华。10月中旬,日本航空自卫队参谋长竹河内捷次上将访华。1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熊光楷上将赴日与日本防卫厅事务次官佐藤谦举行了年度防务磋商。
六、中日间敏感问题
(一)历史问题
历史问题是中日关系中敏感的政治问题。如何认识和对待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历史问题,早在一九七二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就是焦点,在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已明确表述,构成了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中方历来主张“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愿意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人民世代友好。但前提是必须正视和承认历史。1998年江泽民主席访日时,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了中方原则立场。日方首次承认对中国的侵略并表示深刻反省和道歉,并与中方共同确认正确认识和对待历史是发展中日关系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日本极少数右翼势力否定、美化侵略历史的活动仍时有发生。
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历史教科书问题和靖国神社问题,对中日关系形成严重干扰。中方对此及时进行了必要斗争,敦促日本政府以实际行动履行在历史问题上的表态和承诺,并对极少数右翼分子严加约束,以正确的历史观教育国民。今年10月,小泉首相对华进行工作访问,参观了卢沟桥抗日战争纪念馆,就在日本侵华战争历史中牺牲的中国人民表示道歉和哀悼,强调日本要反省历史,决不再发动战争。
(二)台湾问题
台湾问题涉及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二次大战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将台湾及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当时的中国政府曾派员于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接受日方投降并向全世界宣告收复台湾。此后,日在追随美国承认台蒋的同时,实际上一直把"台湾归属未定论"作为对华政策的一项基本原则。1972年,在"尼克松冲击"和日国内强大压力下,田中角荣、大平正芳等日本政治家顺应民心,加速了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进程。田中内阁明确表示充分理解我提出的复交三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蒋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废除。经过反复谈判,1972年9月29日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上述表明,中日两国之间围绕台湾地位问题已通过邦交正常化从政治上得到了结,双方就日台关系的性质和处理原则达成谅解。
中方关于日台关系的立场是明确的,即对日台开展民间往来不持异议,但坚决反对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搞“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要求日方明确承诺台湾不包括在日美安全合作范围之内。
1998年底江主席访日时全面阐述了我对台湾问题及日台关系问题的原则立场,日方再次作出重要承诺。小渊首相访华期间进一步表示,日方将切实遵循在《日中联合声明》中阐明的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日本不会也不可能参与支持台独。中国只有一个,海峡两岸的问题应由中国人自己通过对话和平解决。
近一段时期以来,日本国内极少数人正加紧策划在台湾"总统"大选后邀请李登辉访日,我正严密关注有关动向,并通过各种渠道多次向日方提出交涉,强调李登辉不论以什么形式和名义访日,中国政府和人民都将坚决反对。如李登辉阴谋得逞,将从根本上破坏中日关系。敦促日本政府严格遵循《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联合宣言》的原则精神,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维护中日关系大局。
今年日本政府允许李登辉以治病名义赴日,损害了两国关系,中方进行了严肃斗争,要求日本政府严格遵循《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联合宣言》的原则精神,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维护中日关系大局。
(三)钓鱼岛问题
钓鱼诸岛位于中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的东海海域,是台湾省的附属岛屿,主要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及一些礁石组成。
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的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早在明朝初期,钓鱼诸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清两朝均将钓鱼诸岛划为我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并非"无主地"。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却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对此,我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其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鉴于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有不同主张,我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在坚持我一贯立场的前提下,与日方达成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不采取单方面行动,避免这一问题干扰两国关系大局的谅解。
近年来,日右翼分子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断制造事端。我均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方提出了严正交涉, 日方表示日本政府的基本立场是既不参与,更不支持右翼团体的行为,右翼的行为有害日中关系发展,也背离了日政府立场。
(四)日美安全合作问题
1996年日美发表“安全合作共同宣言”,并据此开始修改1978年制订的“防卫合作指针”。1997年9月,日美正式确定防卫合作新指针。今年5月24日,日本国会审议通过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相关法案,标志日美强化安全合作的新体制基本就位。对此,我关注焦点一是其涉台问题,二是日本的军事走向。我迄今通过各种渠道多次表明了我严重关切和有关立场。
1999年7月,小渊首相访华期间向我重申并表示日美安保体制完全是防御性的,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或地区。日美新防卫合作指针相关法案不会超出日美安保条约的目的和范围。法案明确规定自卫队的活动需经国会批准,对外不得行使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对于是否发生“周边事态”以及应采取什么措施,日方将从确保自身国益出发,自主做出判断,同时认为同中国保持友好关系是日本的重要国益。日本基于对过去历史的反省,将坚持在和平宪法下走和平国家的道路。坚持“专守防卫”政策,遵守无核三原则,坚持不做军事大国。我强调,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直接或间接把台湾纳入日美安全合作范围的作法都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反对和不能接受的。日方应以实际行动体现迄今的郑重承诺,并以令人信服的方式消除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邻国对日本未来军事走向的疑虑和不安。
(五)战争赔偿问题
日本过去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深重灾难,国家和人民都蒙受了巨大损失。“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应牢记这段惨痛的历史。但同时应该看到,发动这场战争的责任主要是少数军国主义分子,广大日本人民也是战争受害者。我们党和政府历来主张把少数军国主义分子与广大人民区分开来。日本政府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明确表示痛感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责任并对此深刻反省。在此前提下,我国政府决定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并载入1972年中日两国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再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了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决定。我国政府在战争赔偿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和一贯的,即坚持《中日联合声明》中表明的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立场,并继续履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所承担的国际条约的义务。但同时对日本侵华战争遗留下来的现实问题,如日本遗弃在我国的化学武器、强征我国妇女充当侵华日军“慰安妇”及强征劳工等问题,我国政府始终从维护我正当权益、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要求日本方面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六)关于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是日本军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之一,也是中日间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侵华战争期间,日军公然违反国际公约,使用化学武器,造成大量中国军民中毒伤亡。日军战败时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将大量化武就近掩埋、遗弃。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十几个省市自治区三十余处发现了日本遗弃化武。由于这些遗弃化武已经过半个多世纪的风雨侵蚀,锈蚀严重,有的已发生泄漏,对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解决这一问题,自1989年至今,中方同日方举行了4次政府谈判及4次专家磋商。1997年,双方成立联合工作组,迄今举行了4次工作组会议。在中方推动下,日方对遗弃在华化武进行了15次现场调查。经过多次谈判和联合调查,日方承认在华遗弃了大量化武,表示充分认识到遗弃化武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并对这一问题至今仍对中国人民造成损害感到痛心。1999年7月30日,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方承诺将根据《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禁止化武公约》的原则精神及《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尽快解决这一问题。中方已在外交部成立“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武问题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此项工作。
(七)光华寮问题
光华寮位于日本京都市,原为日京都大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中国留学生租赁的学生宿舍,地上五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2130平方米。1950年5月,台湾当局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掠夺物资的公款买下该房产,1952年12月台"驻日使馆"同原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并于1961年6月以"中华民国"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1967年台"驻日大使"陈之迈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爱国华侨退出。但该房产自日本战败后一直由我爱国华侨和留学生管理和使用,台湾方面从未参与。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我驻日使馆和驻大阪总领馆对该寮一直给予经常性的监督指导,中国政府还拨专款对光华寮予以修缮,作为我留日学生的宿舍加以使用。
1977年9月京都地方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认定由于中日邦交正常化,光华寮所有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同时称原告具有"当事者能力"。台湾当局于同年10月以"中华民国"名义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大阪高等法院裁判,称台湾当局为"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决定受理"中华民国"的上诉并将此案退回到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判决,沿用了大阪高等法院的主要论据,判定我爱国华侨方面败诉。1987年2月大阪高等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华侨方面于1987年3月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自1974年至今,我多次向日方提出交涉,强调光华寮是中国的国有财产,中日邦交正常化后理应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要求日方协助变更光华寮登记名义。同时指出,光华寮问题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而是事关中国政府合法权益,涉及中日两国关系基本原则的政治案件。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公开制造"两个中国",违反了《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突破了两国政府关于日台关系只能维持民间和地方性往来的谅解。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不仅在政治上是错误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在政府承认的法律效力、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区别以及财产的性质区分等许多问题上违反了国际法准则,也与日本宪法的有关内容不符。目前该案仍在日最高法院审理。我对此保持密切关注。
七、中日间重要双边文件
(一)中日联合声明(1972年9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
(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78年8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三)中日联合宣言(1998年11月26日)
(四)中日文化交流协定(1979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为促进文化交流的协定
(五)中日科学合作协定(1980年5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六)中日环境保护合作协定(1994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七)核能合作协定(1985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1999年7月30日)
(来源:外交部网站)
中国网 2002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