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世一周年之际,W TO规则能否直接适用于中国或者说各级审判机关能否直接引用W TO条文作为判案依据,又一次被作为重要问题提了出来。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官员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不能。这是从外经贸大学中国W TO研究院举办的2002年度W TO学术年会上传出的重要信息。
曾经参与中国入世谈判的国务院法制办外事司司长吴浩表示,在入世谈判过程中,某个国家曾经向中国提议,认为应将W TO视作中国加入的一个国际条约,适用于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优先于中国其他国内法并直接应用于具体的审判工作。中方坚决拒绝了这一提议,因此,在入世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W TO规则的相关精神必须转化为中国国内法律才能适用,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花这么大的力气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因。吴浩表示,本来这是很明确很简单的事情,但是直到不久前他参加一个学术研讨会,发现一些专家学者教授在论文中仍在讨论这一问题,认为W TO规则有的规定非常具体,今后可以创造条件使其在审判机关直接适用。(注:本报记者在采访某反倾销调查的听证会时,代表外方的律师就直接引用W TO反倾销规定的具体条款作为辩护依据)
吴浩表示,从法律关系上讲,W TO规则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即使将它视为法律,也是行政法范畴,与民法关联度不是很大。另外,如果W TO规则直接适用于中国,势必冲击中国国内法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造成中国法律体系的混乱。吴浩还表示,在W TO成员国中,将W TO规则直接适用的非常少,包括提议我们直接适用的那个国家,也没有将W TO规则直接适用。他预测,W TO规则现在不可能、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可能在中国直接适用。
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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