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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穿商场年关“打折”陷阱
中国网 | 时间: 2003-01-16  | 文章来源: 新华社
    新年伊始,南京商家掀起一轮轮商战狂潮。然而此番商战却让一向偏爱“优惠、打折、价格战”的南京人吃足了商家“钓鱼”之苦:先以海量“钓鱼广告”制造人气,再以“店堂说明”对“优惠”进行种种限制,数十万人流在各大商场豪华气派的店堂前,蓦地发现期待中的“优惠”大打折扣,于是,人们在各大商场间辗转奔走,节日的南京闹市区商圈,几乎成了购物者盲目流动的海洋。

    商家抛虚饵 人潮倾城出

    在众商家的大幅媒体广告中,以“大洋百货”、“山西路百货”的广告最为诱人。定于元旦开业、营业面积达7万多平方米的“大洋百货”,在其铺天盖地的媒体广告上,用最突出的位置反复强调一个概念:“流行商品/300/150/有折有券”。而国有老店“山西路百货”打出的广告更诱人:“满500送600(返券)”。再没有更多的解释,消费者却已被撩得火起,因为在南京,“满300送90(返券)”是曾有过的最大优惠,面对此番诱惑,人们只有一个念头:带足钞票,出发!很少有人在意广告中都加注着一行小字:“详见店堂公告”。

    元旦当日,新街口、山西路两大商圈,人潮涌动。据初步统计,面积不足3平方公里的南京新街口商圈当天人流量超过60万人,而一向稍显沉寂的山西路商圈也突破性地吸引到20余万的客流。

    然而,众多乘兴而来的消费者,面对各大商厦的店堂公告纷纷傻了眼。山西路商厦前,从安徽马鞍山驱车而来的某采购团大呼上当。原来,商厦对购物后所得600元返券的使用进行了重重限制:按月限时使用,即600元返券须平分到2003年的12个月份、分次使用;购物满150元方可使用;每笔交易限用一张(50元)等等。这个异地采购团最终败兴而去:“我们总不能每月来一次吧!”江苏省人事厅一位亲身经历了元旦购物潮的消费者分析说:“按照山西路百货店堂公告的说法,消费者实际上仅能在购买价值150元以上的商品时,使用最多额度为50元的返券,换句话说,也就是在消费时至多能享受约7折的优惠;如果所购商品价格为500元,则优惠幅度降为9折。这与媒体广告上吹嘘的满500送600所营造的心理预期,相差实在太远!”

    一位沈姓女士在大洋百货的购物经历更是苦不堪言:“人都要挤死了,还看什么店堂公告!”沈女士在选购了总价值1480元的服装后向售货小姐询问:“是不是再消费20元,就能拿750元的返券?”在得到肯定答复后,沈女士花了2个小时,找到并购买了一条同样标有“300/150”活动字样、售价78元的围巾。但当她精疲力竭地赶到兑券处时却被告知:不同柜台的消费额在兑取返券时不能累计。她不信,找来一份店堂公告细看:果真如此!而且“折扣券限当日使用”。沈女士说:“不能跨柜累计,再辅以大量定价为280元、580元的商品,商家就大大降低了赠券总额,消费者根本得不到广告中承诺的优惠!”随后,沈女士又花了1个多小时退掉了全部已购商品。

    无人喊打为哪般?

    此番南京元旦商战,充分展示出“钓鱼广告”的摇曳多姿,而其实施步骤却是惊人地一致:第一步,瞄准消费者的兴奋点,在媒体广告中对促销活动进行片面的强调和表述,同时以“详见店堂公告”的字样为自己留下退路。第二步,在诱得客流以后,再以店堂公告对活动内容进行二次解释,使优惠程度大大缩水。到了第三阶段,虽然消费者在媒体广告与店堂公告的巨大差异面前直呼上当,却仍在总体上实现了相当数额的消费。

    奇怪的是,媒体广告、店堂公告之变让消费者吃足了“被钓”之苦,然而记者元月10日采访江苏省和南京市的广告监管部门时,均被告知没有接到一起消费者投诉。消费者何以怨而不诉?记者采访发现他们主要有三种心态:首先自责。很多消费者在购物后才发现促销活动远非想象,直怪自己没有细心研读店堂公告。商家允许退货已让他们满怀不安与感激,还谈什么投诉!其二是认为投诉也不会有结果。一位消费者说:“看了店堂公告我就终止了消费,虽说是被骗来的,但好象也没受什么实际损失,这样的投诉恐怕很难有结果。”更多的心态是怕烦:人家都是堂堂皇皇的大商场,敢骗你,肯定有道理,和这样的对手论理,费时费力不讨好!

    而省、市两级广告监管部门对“钓鱼广告”均出言谨慎。他们一致表示:从现有法律、法规看,这类广告只要加注了“详见店堂公告”的字样,就很难说它违法、违规,再说也没有接到任何投诉,因此直至今日,两级监管部门均未就此展开专项调查。

    无人喊打的“钓鱼广告”果真是 “合理又合法”的善意谎言吗?

    “钓鱼”之风不可长

    “我们只想在这一年更好地锁定消费者。”山西路百货企划部部长殷峻在接受采访时强调。

    记者问:“媒体广告与店堂公告的差异为什么这么大?”

    “没差异呀,返券不是实实在在地送了吗?”

    “为什么媒体广告省略的恰恰是直接关系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假如再加一行小字‘返券须分为12次使用’,如何?”

    “广告就是要突出眼球效应,总不能把全部内容都写上。”

    然而法律专家却认为“钓鱼”之风不可长。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认为:“从现行法律法规看,很难说‘钓鱼广告’就是虚假广告,因为‘广告欺诈’的定义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经营方故意隐瞒虚假情况;二是经营方告诉对方虚假情况。这两条似乎都套不上。但可以肯定的是,‘钓鱼广告’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这种行为不仅有损商誉,更应受到道义的谴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则认为:“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从主观上讲,商家人为地将信息分成两个阶段,在对媒体广告做二度解释时,所有商场无一例外地都是在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种种限制,这充分暴露出商家利用技术性手段诱骗消费者前来的动机;在客观上,虽然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可能并没有发生,但消费者‘循媒体广告而来’――这一被误导的行为却已发生。因此,钓鱼广告难逃误导之嫌。”

    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大闹南京城的“钓鱼广告”,恰恰是在获取礼品的条件、获得礼品后的使用方式两个方面,耍了花招。

    邱鹭风教授指出:“‘钓鱼广告’大闹南京而工商部门对其惩罚或消费者对其投诉都缺乏法律依据,这充分表明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漏洞。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完善对‘广告欺诈’的定义,使之细化、具体化,从而实现对不断变化的广告市场的有效监管。”“钓鱼广告”、失真信息大行其道,必将导致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混乱,2003年1月1日的南京足以明证!

    然而1月6日,“大洋百货”再度启动“流行商品,猛送赠券”的活动,在媒体广告上以小字表述为“凡当日购买流行商品,每300送120元折扣券”,而店堂公告则表述为“凭当日单柜单张红色收银条,每300送120元折扣券”,媒体广告小字表述部分仍有可容纳8个字的空白,却恰恰省略了“单柜”二字。1月11日,一向老成持重的“南京新街口百货”打出大幅媒体广告“负1楼-5楼/满200送60红利”,兑券处的活动细则却规定“发票跨商场不累计”。而新街口百货在各楼层分设的商场多达十余个。遭遇兑券难题的消费者质疑道:“广告上为什么不能注明‘跨商场不累计’呢?”(周国洪 王骏勇)

    

    新闻链接:节日购物谨防五大陷阱

    春节来临之际,被称为“消费者保护神”的深圳罗湖区消委会杨剑昌提醒消费者:节日购物谨防陷阱。

    杨剑昌近日向记者谈到,中国人有节日集中消费的习惯,春节往往是消费的高峰季节,一些不法商人利用节日狂斩顾客是屡见不鲜的,节日购物人们容易放松警惕性,给奸商以可乘之机。他认为消费者节日购物应注意以下几大陷阱:

    一、商品打折陷阱。春节前后不少商店会在门前打出“全场五折”、“大甩卖”等标识,消费者务须提高警惕,有的商品商家把原价提高了几倍,再以打折的名义销售,顾客以为捡了便宜,结果还是上当买了高价。深圳有一女士在东门一商场购买一件标价为2800元的衣服,打五折后为1400元。可是过了“优惠期”后,她再到该商场看到同样的衣服只卖800元。这种欺诈式的销售手段是节日常见的,消费者应留意。

    二、摸奖、刮奖陷阱。部分商家爱在节日搞摸奖、刮奖活动,但有的要求消费者在中奖后交为数不菲的“包装费”、“工本费”,结果消费者还是不上算。曾有一家商场打出了中50万元小轿车大奖的招牌,而根据有关规定消费奖项设置最高只能是5000元。有的人抽到了大奖商场无法兑现,只能把商场告上法庭。

    三、旅游承诺陷阱。春节假期较长,不少家庭会外出旅游,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时候,应留意将其承诺提供的各项服务,如乘坐的交通工具、旅游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安全保险等,都要在合同内明确约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有一女士到非洲旅游,在当地玩过山车时,由于旅行社没有提供承诺过的安全保证措施,以致颠断了两根肋骨,最后被急送回国治疗。

    四、餐饮消费陷阱。节日期间许多家庭爱到酒店吃“团圆饭”,亲朋好友团聚也会光临饭店,此时消费者应留意酒店的价目表,对“××元消费一次”之类的宣传要问清楚,以免被斩,以为便宜,结果吃了高价饭。消费者应留意是否有食品或饮料不能打折、价目单与实际收费是否一致,防止“低价格,高消费”。

    五、“买一送一”陷阱。节日消费常有“买一送一”、“买100送50”等活动,但真正给予实惠的并不多,有的只是为了套牢消费者。有的“买一送一”,要求买大件商品,送的只是不值钱的小商品。“买100送50”送的是购物券,当你用购物券再购物时,却要求支付一半的现金,其余部分才可使用购物券。这种所谓的优惠办法商家定出的规则繁杂,成为变相的会员制,导致消费纠纷。(顾万明)

    

    新华社 20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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