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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铁窗内的选票
中国网 | 时间: 2003-03-12  | 文章来源: 新华社
    宁夏回族自治区19位人大代表正在北京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他们清楚,自己是人民的代表,但并不一定知道,在投票选他们为代表的人民当中,还包括那些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犯人。

    即使美伊对峙成为了目前世界关注的焦点,但在中国人看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然举足轻重。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由来自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代表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它行使着包括修改宪法、选举国家主席等多项职权。

    在这个大会召开之前的几个月里,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要投出自己的一票,从最基层开始,直到选出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是每个公民所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对于在监狱服刑的犯人也是如此。

    宁夏女子监狱作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唯一的关押女犯的监狱,就在2002年的12月23日上午9点,不包括那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所有服刑人员,参加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兴庆区人大代表的选举。

    对于这些犯人来说,投票的瞬间给予了他们被尊重的感觉。

    当时参加选举的马姓女犯就说:“我真没想到自己还能参加选举,总觉得成了犯人之后,这些与我们没关系了。选举当天心情真是挺激动的,听完对干部们(侯选人)的介绍,大家还认真讨论了好一会儿,才特别郑重地写下自己认为最合适的人”。

    当时负责现场纪律的干警姚月英也说:“在这里服刑的不少犯人来自宁夏的南部山区,几乎连一个字都不认识,可是他们也不肯马虎,而是拜托要好的同伴或我们狱警在选票上填写名字,再郑重投出自己的一票”。

    32岁的郭姓女犯笑着补充道,“她当时特别兴奋,不停地跟人说,虽然是选别人,可好像我自己又重新做人了似的!”

    在宁夏监狱管理局工作的葛小平,是当时最终被她们中的大多数人选择的代表,他说:“我熟悉犯人们的生活,作为一个人大代表,我也要反映这些犯人们的心声”。

    宁夏监狱管理局狱政科科长郭陇指出,所谓剥夺政治权利,按照《刑法》规定,是指剥夺少部分犯罪分子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力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而大多数犯人,主要是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们享受的权利和依法履行的义务并不对等,比如他们与外界的通信就必须受到审查,可是另一方面,如果他们写信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就不必接受检查。

    保障犯人的民主权利,在中国各地是一件很普通的事。北京监狱多年来一直坚持五年一次设立流动选举票箱。北京市一位负责选举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每次在监狱举行的选举,场面都非常感人,很多犯人都会流泪。

    正在北京出席“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张燕丽说,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服刑人员的选举权可以加强他们的公民意识,从精神上感化他们,帮助他们重新做人。“这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张彦 刘江)

    新华网 20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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