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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友林委员:债转股应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目标
中国网 | 时间: 2003-03-12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帮助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国务院于1999年3月决定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分别成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年来,四家公司共收购了13939亿元的银行不良资产,其中债转股资产总额4050亿元。到2002年底,四大金融资产管理中,信达公司实施债转股企业421家,转股金额1709亿元;华融公司共完成新公司注册316户,涉及转股金额608亿元;东方公司牵头企业67家,其中获国务院正式批准注册的40家。应该充分肯定的是债转股的实施对于帮助国有企业实施脱困目标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在债转股实施不到一年时间里,国有工业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了明显好转。1997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有16784家,亏损户6599家,占企业总数的39.1%,实施债转股一年时间后亏损企业减少到2299家,总数下降了65%。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由转股前73%下降到了50%以下。此外,债转股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产权多元化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虽然债转股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项政策性措施,债转股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内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虽然债转股之后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下降,企业的资产结构、财务结构发生了好转,但如果不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在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没有实质性的改善,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没有明显的提高,那么在未来的竞争中还会有再次陷入困境的危险。

    综合目前情况分析,我认为债转股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对债转股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债转股”的政策刚一出台,正如有人描述的债转股是“计划经济的最后一顿晚餐”,不少人把这看作是一项优惠政策,认为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成了股东,不会再催债了,企业资产负债率也降低了,企业的业绩自然就变好了。当然,国家对债转股企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产品适销对路,工艺装备先进,企业运作规范,班子善于管理,等等,但实际情况是不少企业的这些条件都是被“操作”出来的。因此债转股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不会是“一转就灵”,转股之后,企业负债率下降,但由于其固有的一些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企业将很难发生根本性的好转。

    二是转股之后配套措施未能跟上。对不少国有企业来说,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观念的束缚,企业经营管理通常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市场应变能力不强,体制效率低下,内部机制不活等方面。因此对债转股企业如何进一步推进改制改革,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跟上去。否则企业仍然存在再次陷入困境的可能。

    三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角色未能到位。目前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多数未走上股权移交、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正轨。由于1999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提到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是阶段性持股,要求将来都要回购。当很多债转股企业转股后融资困难或是再需要投资的时候,资产管理公司不提供融资或担保。对企业而言,金融资产公司并没有真正成立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只是充当了一个被动投资者的角色,没有实质性履行《公司法》中明确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可以预见的后果是转股后公司无法建立起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要保证债转股企业从根本上走出困境,从政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本身三方面来说,应强化以下几点:

    一、债转股之后企业的改制改革是当务之急。国有企业只有通过改制改革才能激发机制活力,消除固有的一些深层次矛盾,这一点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同样对债转股企业也不例外。债转股不是简单地调整账务,从企业组织构架上来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有多个股东的规范性的公司,因此势必要对原有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大力度的改革。要改革国有企业惯有的老的分配机制、运行机制和用人机制,迅速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同时在技术改造、产品的升级换代、有效资源的整合、对外合作等方面完全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有效的运作,才能真正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求得稳步的发展。

    二、金融资产管理要全面介入。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如何管理自身的股权十分关键,直接关系债转股的成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参与企业董事会的决策,对控股企业的高层领导有监督权、考核权,同时还应派出财务人员参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等。企业管理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投资、决策、研发、市场开拓、融资、担保等方方面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只是作为一个阶段性的股东身份出现,否则其行为上必然有追求短期效益的痕迹,这对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而言,形成了股权投资长期性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为短期性的矛盾。必须要全方位地介入到企业运行中去。我认为金融资产应对债转股企业的融资、担保等重要事项介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条件。同时对债转股企业新品的研发、市场的开拓等方面都给予应有的支持。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搞好,自身的股权才能保值增值。

    三、要严格按 《公司法》运作。债转股的实质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这样一种关系形成后,按 《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都十分清楚。如果权利和义务不对等,那么公司很难走上规范运作的轨道,也很难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面貌就很难看根本性的改观。只有股东代表应有的作用真正到位,才能推动企业内部改革改制和管理。按 《公司法》运作,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这应该是对企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三方要求。“债转股”要真正发挥作用,产生效益,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企业经营机制。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也应该真正做到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市场化运作,特别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更要在发挥对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建立国有资产有效的监督考核体系和处置方式上下功夫。只有三方的共同努力,企业进步了,效益上升了,才能真正实现“债转股”的目的。

    四、要为“债转股”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中央政府应对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给予必要的支持,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和加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置换、转移等措施上下功夫。对债转股企业在改制、改革、对外重组等方面创造一定的政策环境。另外,地方政府应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减少办事程序、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方面出台一系列的政策,为企业债转股创造良好的运作环境。

    中国网 20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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