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3年工资改革后,企业与事业单位基本上取消了工龄工资,国家机关保留了工龄工资,即公务员工龄工资每年一元,在工资总量中比例明显偏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工龄工资这一项已逐步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
目前公务工资比例就分为四块: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其中职务与级别工资占64%,基础工资占34%之多,工龄工资只占2%左右。比如一位工作20年的正科级干部来说,职务工资4档为250元,级别工资10级为281元,基础工资为230元,工龄工资只有20元,难以显示出其工作年龄所代表的价值。
提高现行工龄工资标准,增加这十块在工资总量中的比例,是促进社会整体稳定、顺应现代经济发展、增加社会进步动力的必然要求。理由如下:
一、有利于淡化“官本位”观念。目前的工资的比例,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占大头,级别越高收入越多,因此出现了“机关只有一条道,升官才能有出路”,无形中强化了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有的部门为了减少这种不良影响,只有在增加领导职数上下功夫,于是许多部门形成了“五官科”现象。在一些基层部门,由于职位有限,有的人工作多年,位置难以得到升迁,收入也就因之不能有大的提高,工作热情和动力随之受到影响。适当提高工龄工资这一块比重,有利于调动这部分人的积极性。
二、每年一元的工龄工资标准不能和社会经济总体的发展保持同步。每年一元的工龄工资是1993年工资调改后的产物,1993年到现在,工资改革已达四次,其中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均有所调整,增幅较大,而工龄工资一直没有改变,工龄工资在工资中的比例逐渐降低,而经济总量、消费指数、工作科技含量却不断上扬,这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不协调的。
三、从工作性质和工作量上来看,增加工龄工资十分必要。公务员的工作性质是服务性的,很难用市场经济效益指标来衡量,企业的上下级的收入差距大,与其本身的风险相关联的,政府部门不宜与之类比,上下级之间的差别不宜过大。政府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共同努
力的结果,风险差别不突出。增加工龄工资可以逐步缩小这一差别。从工作量上看,公务员的工作量很难用量化指标来考核,惟一的可比较的就是工龄长短的不同,也就是说工作总量的不同,从劳动创造的价值量大小这一角度出发,适当增加工龄工资也是有道理的。
四、工龄工资偏低,有悖于尊敬老人的传统。一些同志工作一辈子工龄工资只达50—60元之多,干到退休,可能在工资数额上不如刚参加工作时间不长的晚辈。这虽然与工作岗位、职务大小有一定的关系,但由于工龄工资低而导致的收入偏低,对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随着社会老龄化,这部分人还会逐步增加,工龄工资偏低,容易使离退休人员产生失落感,认为自己不被社会所重视,心理上会产生不平衡感。老年人员的价值不能完全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也难以体现。
五、增加工龄工资可弥补工资总额中“经验工资”这一块的不足。目前,企业事业单位除领导职务工资外,专业技术人员还有技术职务工资,但公务员的工资中没有这一类工资,所以从事不同工作的人其工资额就会产生一定的不同。比如,从同一学校毕业学生,同样工作十年,在医院学校就可能在职称上达到工资的补偿,而在机关工作的,如职务不能提升,工资就不能增加,容易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而提高工龄工资正好可弥补这一不足,实际上工龄长的同志,工作经验相对丰富,工作效率较高,增加工龄工资实际上就是“工作经验工资”的增加,可类比于技术职务工资。
建议:对工龄工资这一项,应由每年一元增加至5—10元,以增加其在工资比例中的含量。
中国网200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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