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从建国后沿用至今,尽管其间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作了一些调整,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土地征用制度本身,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已经很不适应。尤其是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在征地目的界定、征地范围划分以及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办法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弊端,既造成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和“征而迟用”等现象,降低了土地配置效率;又带来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WTO的加入;加强包括土地产权在内的财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因此,改革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清晰地界定土地征用目的、合理划定土地征用范围、科学地论证征地补偿办法,已经成为追在眉睫的任务。
一、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引起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由于征地权滥用以及补偿标准低等问题,引起了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导致城乡结合部的土地黑市。在城乡接合部,土地交易多数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过程。然而,在缺乏相对完善和公平的市场机制的情况下,大量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透过黑市交易由农村土地转换为城市土地,而由于土地利用的外部性十分明显,在缺乏城市规划引导下,通过黑市交易的土地利用不可避免地引起环境污染、布局混乱等问题。
2.带来了大量失地农民,直接造成了他们的生存危机。由于征地补偿不公平导致大量失地农民转化成城市贫民,而这些失地农民由于自身的文化程度较低,在城镇生存能力较差,只能从事一些低地位、低技术劳动、低工资、高强度或者脏乱的职业,生活水平大大降低。
3.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政府形象。在最近几年各地农民上访案件中,征地导致的案件占到很大的比重,这无疑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另外,失去土地并找不到一份合适工作的农民群体必将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4.损害了我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公信力。现阶段出现的这些征地问题绝大多数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如果不能加以及时制止,无疑将损害我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公信力。
5.严重浪费宝贵稀缺的耕地资源。分布在城市周边地区的农地多数是上等良田,这些土地被大规模圈占并开发后,就很难再恢复原有的土地肥力,对于耕地资源极度匮乏的中国而言,这种行为无疑是“杀鸡取卵”、“竭译而渔”!由于征地补偿标准低,导致土地征用后的利用效率低下,出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以及“征而迟用”现象。
另外,近些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为了人为地加速城市化进程,出现了大量违法圈占城镇周边农地的现象,这一现象有几个特点:1)绝大多数是政府行为,即由政府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直接介入征地活动;2)圈占农地的目的是很多地区为了搞开发区、引进外资,人为地加速城市化的进程;3)为了降低征地成本,吸引外资,征地补偿的标准很低;4)征地行为均具有强制性;5)很多征地活动不合法;6)征地面积面广量大,涉及农民很多。
上述问题的出现跟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有关。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自50年代以来没有进行过实质性的改革,这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很不适应。现阶段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
1.公共利益目的和征地范围界定模糊,相关法律条文相互矛盾。
2.征地补偿办法不合理。
3.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导致农民的土地发展权被无偿剥夺。
4.多头违法征地现象屡禁不止。
二、政策建议
(一)在法律和相关政策中清晰界定公共利益用途的含义
考虑到我国还是一个资本短缺的发展中国家,在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设计中应该增加一项。“公共利益用途”的审核环节,即在中报征地过程中,由指定的机构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根据是否具有明显的盈利性质;将“公共利益用途”分为纯公共利益、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从而在征地补偿方面适当区别对待。
(二)明确划分征地范围并制定相应的合理的公平补偿办法
在划分征地范围、改革现行土地征用制度之时,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即我国是一个资本短缺的国家。另一方面由于涉及征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改革方案须具有渐进性。
为此,建议分两个阶段对征地范围进行划分:
第一阶段: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承认现行所有征地范围的合法性,但是严格区别三种类型的征地行为,并分别来用不同的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标准:
1.纯公共利益用途:具有最高的强制力,在公平补偿的原则下,适当考虑建设项目的成木。但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出路,不应威胁到农民的生存。
2.准公共利益用途:仍具有较高强制力,但是在公平补偿原则下,鼓励多种模式的补偿办法,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损失。
3.非公共利益用途:如房地产开发等,这类征地项目不应具有强制力,征地补偿费应该由用地单位和农民自行谈判。因社会进步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可以通过土地增值税来加以调节。
第二阶段:修正现行有关征地方面的法律条款,规定只有符合公共利益用途的土地方可行使征地权。其余用途的土地由用地者和农民自由交易,政府只制定交易规则,并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有关税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改革征地程序,引入制约机制
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用途的范围也在变化,因此是否需要更具体地划分范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在土地征用制度中设计一项审核机制,即由指定机构审核征地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机构设置,为了防止寻租现象,以及杜绝屡禁不止的多头征地现象,建议各地设立土地征用审查委员会,由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如土地管理局、规划局等参与,定期审查上报的征地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原则。
中国网 200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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