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的意义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WTO中第一案,是中国成为WTO成员后,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议,合法保护自己贸易利益的具体体现。这个案件标致着中国未来解决与其他WTO成员的争议,多了一条稳定、可预见的途径。对于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来说,和平解决争议,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的贸易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案对中国不仅仅具有保护具体贸易利益的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
本案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也有非同寻常的影响。正如欧盟所说,美国对钢铁采取的限制措施,是有史以来WTO成员所采取的经济上最具扰乱性的紧急保障措施;对几十亿美元的贸易和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在WTO中共同起诉美国的国家多达8个(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是WTO争端解决中原告最多的一个案件。不仅如此,美国此举还迫使其他WTO成员也采取限制钢铁产品贸易的措施(欧共体和中国为防止钢铁产品贸易转移,也采取了保障措施),因而在总体上对世界贸易体制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因此,该案的进展,举世瞩目。
从法律上看,该案也是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案件,包括专家组审查范围,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2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在专家组审理阶段,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正文就达2,500页,附件达3,500页。原告为统一立场和观点多次开会协调,分工合作。当事方100多人参加了专家组召开的第一次听证会。美国甚至抱怨,本案对世界贸易体制有着严重的影响,因为原告8方对WTO相关协议的解释,使得这些协议根本无法操作,从而损害了成员对WTO以规则为基础体制的信心,使得它们不愿意再承担新的义务。
因此,对于了解WTO的运作,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了解中国参与WTO事务的方式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都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二、美国对钢铁进口采取的具体限制措施
美国总统于2002年3月5日发布命令,宣布对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该命令由5个部分组成:总统声明(Statement by the President);总统令(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总统令附件(Annex to 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即对美国协调关税税则的修改(Modifications to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具体救济清单(Section 201 Steel Remedy List);发展中国家排除及不排除的产品(Developing Countries Excluded/Not Excluded from Remedy)
(一)总统声明
总统声明宣称,自由贸易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总统经济计划的奠基石。但自由贸易并非放任自流。为此,美国总统采取了3项行动,以恢复世界钢铁市场的市场力量。这包括进行谈判,以实现削减全球过剩的钢铁生产能力,以及消除导致生产能力过剩的扰乱市场的补贴。此外,总统还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钢铁进口的影响发起调查。ITC的调查结果是,进口增加是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实质性原因。
声明说,宣布实施暂时的保障措施,是为了给美国钢铁产业及其工人一个机会,使之调整适应外国钢铁的大量进入。这些措施将帮助钢铁工人,依赖于钢铁产业的社区以及钢铁产业进行调整,而不损害美国的经济。
声明称,保障措施是WTO规则明确允许的,即进口有时会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伤害,需要采取临时限制。
美国总统要求美国钢铁产业利用这个机会,进行调整,确保长期的竞争力。调整将影响工人和有关社区,为此,总统已经建议扩大国家紧急援助计划,给工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其他帮助。总统还建议对工人和退休人员在健康保险方面提供直接援助。总统也支持对社区进行综合援助,扩大贸易调整援助计划。
(二)总统令
总统令的标题是“促进积极调整,应对某些钢铁产品的进口竞争”(To Facilitate Positive Adjustment to Competition From Imports of Certain Steel Products)。
总统令称2001年12说19日,ITC向提交了报告,认为10种产品的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并且对具体产品进行了描述。
根据美国贸易法的规定,当ITC委员的表决结果是肯定与法定各占一半时,则总统可以采用任一决定。为此,对于镀锡类产品和不锈钢线材,总统决定采纳肯定一方的决定。
为此,总统决定对下列10种产品采取行动:板材,包括板坯、中厚板、热轧钢、冷轧钢和涂镀板;热轧棒材;冷轧棒材;螺纹钢;焊管类产品;普通碳素和合金管接头;不锈钢棒材;不锈钢杆材;镀锡类产品;不锈钢线材。具体措施为:对板坯实施关税配额,时间是3年零1天,每年配额递增,关税递减;对其他产品增加关税,时间为3年零1天,每年税率递减。
以上措施适用于来自所有国家的进口,但加拿大、以色列、约旦和墨西哥除外。
总统令称,这些措施是为了促进美国产业的调整。如果总统发现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可以降低、修改或终止现在采取的措施。另外,如果总统在30天内,根据美国与WTO成员按照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3款进行磋商所达成的协议,认为有必要降低、修改或终止保障措施,则在40天内予以宣布。在总统令发布后120内,美国贸易代表(USTR)有权考虑进一步免除某些产品的请求。每年3月份,USTR有权决定是否免除某些产品。
这些措施从2002年3月20日生效,到2006年。
(三)总统令附件:对美国协调关税税则的修改
美国贸易法授权总统为实施这些措施,修改关税税则。这个附件对措施涉及产品的税则进行了具体修改,包括产品的详细描述,关税税率,板坯数量在国家之间的分配等,以便海关实施。应当说,这是对海关的具体操作要求。
(四)具体救济清单(略)
(五)发展中国家排除及不排除的产品
来自作为WTO成员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如果在最近的代表年份,其进口份额不超过美国总进口的3%,且所有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总合不超过9%,则保障措施不适用于这些国家的产品。总统命令中共列出了阿尔巴尼亚、智利、印度、泰国和津巴布韦等99个国家。美国将普惠制受惠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但巴西、印度等7个国家的部分产品未被排除适用。
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背景
(一)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历史及其影响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进口产品适用“贸易救济法”(trade remedy laws),从而对国内产业进行贸易保护的国家之一。有资料显示,从1897年美国对原产于德国、阿根廷、丹麦、荷兰、法国、比利时和原奥地利-匈牙利的糖提起反补贴立案调查,至2001年底,美国共对进口产品提起不少于2771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从1974年《美国贸易法》制定以来,直至2001年底,美国共提起了73起保障措施立案。2002年,美国正在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约308项,其中反倾销措施令248项、反补贴措施51项、保障措施9项。
在美国贸易保护措施调查中,钢铁产品成为主要受调查产品之一。根据可获得的资料的记载,美国对钢铁进口进行贸易保护措施调查最早可追溯到1921年。在该年度中,美国共对从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进口的钢铁及钢铁制品提起了5件反倾销调查。从1921年至1979年的59年间,美国共对进口钢铁提起了100多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年均立案数约为1.7件,在其年均反倾销和反补贴总立案中所占比重不足10%;1980年至2001年底,美国对进口钢铁提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立案数大约为538件,年均立案数约为25件,在其年均反倾销和反补贴总立案中所占比重约为42%;而从1995年至2001年短短7年时间里,贸易保护措施立案数(含3起保障措施立案)则高达约201件,年均约为29件,在其年均贸易保护措施总立案中所占比重高达66%。2002年,美国对钢铁产品正在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约179项,在所有贸易保护措施中所占比重为58%。
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保护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进口、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为该产业的调整提供一个较长的缓冲期、增加财政收入甚至促进经济复苏等作用。但美国是全球钢铁的主要进口国。以1999年为例,美国当年共进口钢铁3310万吨,在经济合作组织(OECD)成员国总进口量(9420万吨)中所占比重为35%。因此,美国对钢铁进口所采取的任何限制措施均可能给全球钢铁贸易带来一定的影响。钢铁保护之风盛行也可能引起国际钢铁贸易格局的动荡,减少钢铁市场和价格的可预见性。这种状况除了对本国相关行业及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之外,也可能对出口国和地区的生产、就业等带来不利影响。20世纪90年代,国际市场上钢铁产品的价格非常不稳定,这与钢铁领域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影响应该说有一定的关系。同时,如果频繁采取与多边贸易规则不符的贸易保护措施,则有可能被认为在向出口国和地区的钢铁生产商转移本国钢铁行业重组的成本,这无疑会被视为是一种旨在向外国出口生产商转嫁损失的不公平行为,其结果是使出口国和地区的钢铁生产商被置于与立案国生产商不同的位置上。
此外,如果一项保护措施带来全球范围内的连锁反应,带动其他国家和地区纷纷跟着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则不仅仅是对全球钢铁贸易带来影响的问题,有可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对世界贸易产生影响,从而不利于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
(二)美国对钢铁进口采取保障措施的原因及其影响
美国对外宣称,美国钢铁行业在美国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他钢铁生产国一直对钢铁市场进行干预,对其钢铁业直接提供财政支持,造成全球钢铁产量严重过剩,世界市场供大于求。因此,美国产业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现在,美国钢铁行业财务困难,利润大幅下降,投资和市场份额收缩,许多企业已经寻求破产保护。美国对钢铁进口实施暂时的保障措施,是为了给美国钢铁产业提供一个机会,使之调整适应外国钢铁的大量进口。
但人们普遍认为,在将于2002年11月举行的国会中期选举中,总统为共和党争取钢铁工人的选票,以及在经合组织(OECD)中给久拖不决的钢铁全球限产谈判施加压力,并且利用保障措施给钢铁业提供产业调整的机会等,是美国采取保障措施的真正原因。
事实上,美国钢铁产业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美国国内产品竞争和产业结构的问题。2000年,美国钢铁产量1.12亿吨,是世界第三大钢铁生产国。美国有13家综合钢铁厂(integrated producers),65家小钢厂(minimills)。小钢厂技术先进,生产成本低,员工包袱轻,其生产的产品对综合钢厂形成了有力的竞争,压低了产品的价格。而综合钢厂由于需要承担的退休员工社会保障成本过高等原因,技术更新和产业调整缓慢。美国钢厂众多,形成了产量过大,产品整体竞争力不强状况。
相比之下,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其钢铁行业的结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实施较为严格的政府资助管理规则和竞争规则,对钢铁结构进行市场化调整。钢铁行业兼并收购之风盛行。欧盟多数钢铁产品由少数几家在全球钢铁行业最具效率的钢铁公司生产,在全球钢铁10大钢铁企业中,欧盟就占了5家。其结果是欧盟钢铁行业在国际钢铁市场上的竞争力得以提高。
美国将钢铁行业的困难归咎于进口增加,并且对进口采取限制措施,在世界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钢铁生产国纷纷指责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认为这将对刚刚开始的WTO多边谈判造成不利的影响。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与美国举行了《保障措施协议》项下的磋商。
由于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措施,使得原来向美国出口的钢铁流向其他国家,一些国家对这种“贸易转移”可能产生的对本国钢铁行业的影响进行调查,其中,欧盟于2002年3月,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此外,欧盟、日本等国家还向WTO通报了准备对美国产品实施贸易报复的清单。同时,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国家将美国保障措施提交WTO,要求裁决其违反WTO的有关规定。这在WTO争端解决的案件中,无论从涉及国家的数量,还是从对贸易的影响,都是首屈一指的。
四、本案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程序
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和挪威等6方与美国的磋商于4月11、12日在WTO举行,新西兰和巴西与美国的磋商6月13日举行。由于磋商没有解决争议,DSB同意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并且于7月25日确定了专家组人员。专家组和当事方于10月29-31日和12月12-14日举行第一次和第二次实质性会议(substantive meeting)。专家组报告计划于2003年4月作出。
值得提及的是,根据《争端解决谅解》(DSU)第9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本案涉及多个起诉方,应由单一专家组审理。但各方磋商请求的提出时间不一样,最早的是欧共体(2002年3月7日),最晚的是巴西(5月21日)。这就涉及如何将前后相差两个多月的争议合并到一个专家组的问题。
DSB分别在其5次会议上设立了专家组,但同意由同一专家组审理本案。这主要是当事方协调的结果。美国与巴西于7月18日达成程序性协议(procedural agreement),对设立单一专家组作出安排:一、美国同意巴西在60天磋商期限结束前请求设立专家组,并且不在考虑此项请求的第一次DSB会议上(7月29日)反对接受巴西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二、双方同意由根据欧共体请求设立的专家组(6月3日)审理本案;三、所有当事方都可以对专家组的选择发表意见;四、原告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应于专家组成立5周后同时提交;美国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在其后5周内提交;当事方于专家组第一次会议后4周同时提交第二次书面陈述。在此之前,7月15日,美国与其他7方也签订了一个程序性协议,对新西兰的磋商期限和设立专家组请求,以及各方提交书面陈述的时间作出了类似的安排。由此可见,当事方在设立单一专家组问题上,起着主导作用。
另外,在该案中,8方为了使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多次开会协调立场和观点,使得各自书面陈述(written submission)的内容避免冲突,并且统一用语,共用附件。在专家组开庭审理时,8方也对众多的法律点作了分配,分工陈述,相互补充。因此,在多个起诉方的案件中,起诉方之间的协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五、中国参与该案的情况
中国数亿美元的对美出口钢铁产品受到美国保障措施的影响。因此,2001年6月28日,ITC正式决定立案对钢铁产品进口进行调查后,中国政府即发表声明,表示中国政府对此严重关切,并将全力维护中国钢铁行业的正当权益并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
随后,中方聘请美国律师,于7月24日,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名义,代表中国钢铁产业向ITC正式递交了参加201条款调查的申请文件以及对企业提供的生产数据予以保密的申请。这两份文件的按时递交,确保了我钢铁产业可全面参与后续程序的调查,并在后续程序中为自身合法利益进行有效抗辩。
美国总统公布对进口钢铁201保障措施调查案最终救济方案后,中国政府发表声明,认为美国政府的这一决定将对中国钢铁企业对美正常出口造成严重影响,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中国政府表示强烈不满;美国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外来进口,中国钢铁产品的少量对美出口更是不足以对美国钢铁企业构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美国政府的这一决定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中国政府将保留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的权利。
中国政府根据WTO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于3月14日向WTO提出就美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与美国进行磋商。中国政府同时发表声明指出,美国作为世界主要贸易大国之一,对维持国际贸易秩序负有重大责任,应当充分考虑到此举对国际贸易秩序造成的重大损害。事实上,美国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外来进口,而是其内在产业结构不合理所造成的。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只会阻碍产业结构的良性调整,而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况且,中国向美国出口相关钢铁产品占美国进口同类产品比例很小,根本未对美国钢铁业造成严重损害,中方要求美方应充分注意到中国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该问题。中美两国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两国经济具有很大的互补性。中方希望通过双边磋商尽快解决中国关注的问题,避免中美经贸关系受到损害。
3月22日,中国与美国的201钢铁保障措施在华盛顿进行了磋商。磋商中,中国代表团严正声明美方的做法违反了WTO的有关协议,并着重要求美国政府正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事实,对中国输美全部钢铁产品适用发展中国家待遇。此外我代表团还向美方提供了贸易补偿要求,并声明保留根据WTO协议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3月26日,中国正式要求与美国进行WTO《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的磋商。
4月11、12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6方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在日内瓦与美方举行了WTO《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的磋商。磋商中,6方均对美国违背WTO有关规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保障措施表示遗憾,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该措施。中国代表团还就涉及中国实质利益的问题重点阐述了中方立场。磋商结束后,6方发表了联合新闻声明。
鉴于中国政府已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与美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保障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正式双边磋商,但美方未对中方提出的关于补偿、排除等要求给予明确答复。按照WTO相关程序规定,我驻WTO代表团于5月17日(日内瓦时间)向WTO货物贸易理事会递交了中国对美部分产品中止减让产品清单,清单中包括自美进口的部分废纸、豆油和电动压缩机。中国将在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裁决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违反WTO有关协议后,对来自美国的上述产品加征24%的附加关税,加征后的关税额为9400万美元。
5月27日,中国正式向WTO请求设立专家组。WTO于6月24日设立本案中国专家组。后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争端各方进行协调,由同一专家组审理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8方提出的请求。
此外,中国自5月21日开始,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并从5月24日起的180天内,对9种钢铁进口产品(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和钢坯)实施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7-26%的特别关税。
11月19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一、 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采取"关税配额、先来先办"的方式。在规定数量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规定数量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10.3-23.2%)。最终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将逐步放宽。二、 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 三、 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临时保障措施涉案产品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加征的关税将予以退还,有关办法另行公布。 四、 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类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但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五、 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最终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至此,中国正式采取了第一个保障措施。
中国网 200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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