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国加入WTO的教育服务承诺
WTO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教育服务是其中一类。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除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育活动以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的教育活动,均属教育服务贸易范畴。
教育服务贸易有四种方式:(1)跨境交付,指一个成员方在其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如通过网络教育、函授教育等形式提供教育服务;(2)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境内向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如出国留学和培训;(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如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设立办学机构或合作办学;(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的境内提供服务,如外籍教师来华任教、中国教师到国外任教。
我国加入WTO的教育服务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于小学、初中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我国没有做出具体开放市场的承诺。
(2)对于出国留学和培训,接受其他成员国来华留学生没有限制。
(3)对于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和其它教育我们做出了有限开放市场的承诺。允许其他成员国来华开办合作办学性质的教育机构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合作办学,并允许外方在合作办学机构中控股;其他成员国在我国要以商业存在方式开展教育服务,只能以合作办学方式进行,不能独立在中国境内向我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
(4)外籍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到中国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聘用或邀请,可以到中国提供教育服务,但外籍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学士或学士以上的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
二、入世以来我国教育产业发展状况
(一)、网络教育突飞猛进
时代的发展,信息的爆炸,知识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折旧,使所有的社会人都不可逃避地进入了终身学习时代。面对如此快速的发展,传统的教育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就在这样的情况下,网络教育应运而生,它满足了社会的需求,从而成为传统教育的有力补充,成为国际性教育改革、发展的潮流,并注定了要在愈演愈烈的就业大战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据了解,全国参加网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员人数已达30多万人。
终身学习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与之相呼应的终身教育体制却相对滞后。在中国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学历、年龄在相当程度上依然是择业的关口,一部分用人单位对“正规大学正规文凭”的迷信,超过对人才本身能力的考察,成人教育、继续教育与全日制教育不能同等发展,并且“正规教育”与“不正规教育”之间在名分上仿佛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鸿沟。但随着近年来人们对能力的日益重视,这种看法正日益改观。
(二)、研究生教育持续升温
目前高学历求职者找不到工作并非个别人、个别地市的现象,而是一个普遍现象。至2005年应届大学生将达到330多万人。如果再算民办高等院校,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数量将达到四五百万人,而全国所有就业岗位也只有80万个。我们已进入后学历时代。学历之外的素质将被用来证明你比别人优秀。随着社会知识水平的普遍提高,学历将不再作为用人的首要衡量标准。这也促进了考研热的持续升温。据了解,2003年全国计划招收研究生27万人,比今年招生人数整整超出7万。但研究生的报考人数增幅更大,特别是北京,2003年有近15万人报考了2003年北京硕士研究生。
(三)、高校科研创新蔚然成风
(四)、民办教育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部分
到2001年底,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202所,注册学生113万余人。其中,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达89所,在校学生15万人;普通中学4571所,在校生233万余人;职业中学1040所,在校生38万人;小学4846所,在校生182万人。民办教育的发生、发展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已不容置疑,应当更积极地促进而非限制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从而推动建立起一个积极完善的国家教育体系,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对于一直比较敏感的民办教育盈利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突破性地提出:“中国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进而促进我国整个教育产业的快速发展。
另外,大学城建设成为新的热点。下沙大学城、仙林大学城、沙河大学城、南通大学城等大规模进入运营。怀柔雁栖湖畔也将诞生一座现代化的国际大学城,这将是中国第一家以国际化为主要特色的民办大学城。这些大学城的相继落成,有望使我国民办教育迈出小而散,多而乱,缺乏竞争力的混乱状态。
(五)、中外合作办教育步伐加大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对人才提出的新需求,促进教育走向世界,近年来,我国同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加速发展,特别广东省与境外合作办学的速度加快。几年前只有少数院校有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目前已增加到近100家。其中,中外合作办学的有70多家,与港澳地区合作办学有20多家。境外合作办学正向高层次发展,模式也多种多样。
中外合作办学能促进教育的交流和发展,吸引优质资源到国内办学,引进国外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借助国外经验促进教育改革等。是我国加速高等教育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措施之一。在法规方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出台,随之而来的相应的管理法规及措施必将进一步完善,加上国内对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人才的需求不断加大,合作办学前景广阔。
三、入世对我国教育产业的影响分析
迄今为止,我国在教育服务方面的承诺对我国教育影响还不明显,但通过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会发现中国在教育服务方面的承诺将对今后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促使教育树立和强化全球观、产业观和服务观
根据我们在教育服务方面的承诺,我国教育将不断融入国际教育中,直接参与国际教育的竞争。这要求我们的必须树立全球观,应特别加强国际理解教育,使公民拥有理解、包容不同文化、习俗的胸怀和品质,树立世界公民意识。
适应世贸组织教育服务贸易的规定,我国教育发展必须强化产业观,扩大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运用产业机制促进教育发展。同时,教育要强化服务观。在注重教育培养人、教育人的功能的同时,更加突出强调现代教育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服务提供大众消费。要努力提供质量优良、品种多样,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教育服务。
(二)、重新审视教育主权、规范教育行政
教育主权主要体现国家对教育的领导权。要改变过去把教育主权仅仅理解为一切都必须由我们自己包办,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外方介入的片面认识。根据我国入世有关教育服务承诺的条款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招收中国公民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外国宗教组织、宗教院校和宗教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教育和宗教活动。因此,入世对我国教育主权并不产生根本性影响。但同时,承诺中又允许外方在中外合作办学中控股和担任校董会董事长(理事长)等,因此,教育主权也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必须认真对待。
加入WTO后,政府的教育管理行为要符合WTO有关条款的要求;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将会更加公开、透明;将改变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方式,清理并减少政府行政性审批,向对教育活动运行与提高效率更为有利的登记制改变;将深化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由直接管理向宏观管理和间接管理转变,进一步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将建立和完善调研决策系统、宏观监测系统和支撑服务系统,加强协调与服务。
(三)、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力
教育服务承诺对高等教育的影响极为深刻,高等教育国际化将成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最主要趋势。据此,学校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理念、人才培养模式、学科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学生构成成分、教育经费筹措方式等等将发生重大改变。根据即将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应积极鼓励国内高校与国际著名高校合作办学,引进国外先进的办学模式、课程教材、教学手段、教学组织形式以及雄厚的资本,以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促进中国高校改革和发展,实现跨越式发展。
入世也为中、高等职业教育迅速走出低谷开辟了新途径。根据教育服务方面的协议,中外合作办学将可能成为今后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形式。主要影响有,高等职业教育在规模扩大的同时,强调特色的形成和标准的国际化;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将有较大调整,适应新兴产业需要的专业和涉外专业将优先发展;外向型职业人才的培养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将逐步成为职业教育体系的主体,并形成专科、本科、研究生相互衔接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引进国外职业教育优质资源,大力发展国际职业资格证书教育,试办国际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证书教育在就业准入、培养职业岗位的技术应用能力等方面的作用将增强。
(四)、对我国基础教育也将产生巨大影响
教育市场的国际化将为扩大优质普通高中和学前教育规模开辟新思路,为增加义务教育财政性经费支出提供可能性。
根据教育服务协议,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育技术、教学手段和方法及教学组织形式的引进将迫使我们的基础教育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发生重大变革,使素质教育全面深化。
根据我国的承诺,外国资金和优质教育资源可以进入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扩大优质教育的规模。在WTO的服务贸易中,义务教育作为没有开放的政府完全资助的教育,由于其它种类教育经费的减少,政府的教育投资结构将发生变化,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将得到增加。
四、我国教育产业发展的政策趋势
(一)、按照WTO规则完善法律法规
随着教育市场的国际化,我国高等教育无疑要在依法办学这一前提下,通过调整与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来规范办学行为。凡涉及WTO规则的,要统一立法,或将WTO规则直接转化为国内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应与国家保持一致,并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立法与司法审查。为此,国家将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现实情况并借鉴和吸收世界上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从而既能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教育主权,又能为我国高等教育参与国际竞争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建立健康有序的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二)、逐步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市场制度的普遍性特征要求理顺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两者将不再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公共权力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为此,要求根据国际规则,将公立高校的所有制与经营权分离,让高校真正成为依法办学的自由主体。同时,在廓清政府权力与责任边界的基础上,将会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政府要运用立法、财政拨款、信息引导等手段,对高校实现间接调控,通过提供信息、改进服务、协调市场秩序,为我国高校参与国际竞争增强实力与活力,为所有办学主体创建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将不断加快
面对市场开放后大量涌入的境外教育机构,我们必须通过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加速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来抢占市场份额。一是要倡导合作基础上的竞争,通过联合、合并的方式,解决条块分割、资源分散、规模不经济等问题,形成一批上规模、上层次的核心学校,提高我们在国际教育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二是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和社区教育,使高等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尽其所用;三是根据我国劳动力就业结构、人才需求结构,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加强紧缺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加强既懂业务又熟悉国际惯例、既掌握信息技术又熟悉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中国网 200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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